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辩护律师,什么样的刑事庭审?
昨天,经过休庭两次,从早上九点到晚上九点一气呵成的坚持,备受瞩目的杭州保姆纵火案一审庭审结束。很多人度过了精神高度紧张的一天,因为没人看到1月22日抗议案件管辖权、申请消防人员出庭不被准许进而退庭的被告人莫焕晶原辩护律师党琳山、事后莫焕晶亲属委托的律师何兵身影,也没有见到党琳山此前公开宣称的再次开庭不让其代理就自焚抗议出现,甚至其连微博都没有发声。
根据此前已经公告的杭州中院认可的辩护人资格,两名法律援助的辩护人到庭为保姆莫焕晶辩护。根据杭州中院《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情况通报》(四)(五)(六)的介绍,一天庭审中,两名援助律师的表现中规中矩,辩护意见归纳为:
对于盗窃罪,辩护人提出莫焕晶盗窃的财物均已退还,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司法机关掌握盗窃事实前主动交代,构成自首,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放火罪,莫焕晶没有放火动机,不想造成火灾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积极灭火救人并非逃离现场,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关键原因是莫焕晶放火,但物业设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时也是因素;莫焕晶在火灾现场等候,讯问时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请求法庭综合考虑莫焕晶放火的主观恶性、事后积极救助行为、酿成惨剧的多重因素、认罪悔罪态度好,对莫焕晶从轻处罚。
该辩护意见中,该讲的方面都讲了,但总感觉少了点什么。援助律师对之前党琳山律师强烈提出的管辖异议、消防证人出庭,均对法庭的安排没有异议。反倒是根据杭州中院通报,受害人林生斌对“消防员的证言未反映出第一时间的救火情况,部分物业人员的证言真实性存疑,物业消防设施及管理存在问题;”提出异议,辩护人的意见则为:“主要提出上述部分证据反映出相关职能部门的救援沟通及物业消防设施存在一定问题,火灾现场调查报告不能替代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申请参与现场勘验的民警出庭作证。”
抛开庭审中受害人林生斌对莫焕晶陈述不满,咆哮并投掷保温杯结果砸中法警面部而被带出法庭的意外插曲外,受害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均是按照法庭确定的庭审主导方向和规格进行,提出的代理辩护意见、庭审质证观点,可以说,根本不足以主导或改变庭审走向。
而就在同一天,中国北方某地法院开庭的一场刑事案件庭审后,有律师将自己整理的庭审笔录传到了网上,内容如下(有删减):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法槌)现在恢复庭审,上次庭审因被告人×××原因休庭,现在恢复庭审,关于上次辩护人申请回避事项,经本院院长决定,不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的法律规定,本法庭依法予以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辩:对于刚才审判长宣读的院长决定依据的是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是吧,因为我刚才没听清,该条文的内容是: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提请审判长注意该款条文是不得申请复议的主体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这一款没有讲到辩护人。
审:请服从法庭指挥,有异议可以提交书面文件。
辩:鉴于审判长刚才宣读的法律依据不符合辩护人提出申请回避的情形,难道×××院长的决定大过法律的规定。
审:再次提请辩护人注意服从法庭指挥,有异议请庭后提交书面文件。
辩: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只要我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我发言的时候请不要打断我。本辩护人现在当庭提出以下要求,希望合议庭休庭合议。让×××院长另外拿法律规定出来,如果找不到另外的法律依据,我就让他引咎辞职。我不同意……
审:你有异议,你凭什么评价我们院长,就事说事,就案说案。法庭已经说明,关于回避事项,当庭驳回,不得复议。你可以庭后提出书面文件。
审:宣读当事人及辩护人的各项权利(略),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辩:(拍桌子)回避的程序还没走完,审判长不能进入下一个程序。
审:请辩护人注意法庭礼仪,现在本法庭对你进行训诫。
辩:请出庭检察员进行法律监督。
检:我们一直在进行法律监督。
审:现在进入法庭调查。
辩:审判长,请让我把话说完,刚刚进行的只是我对×××法官的回避,我现在申请副庭长×××回避。
审:请阐述法律依据并提交证明材料
辩: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24条第六项,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申请对副庭长×××回避。事实与理由如下:……(略)我申请播放当时的执法记录仪。
审:关于回避,有无书面材料当庭提交。
辩:暂无,后面补充书面材料。
审:现在休庭。你写完纸质材料,交给吴法官。退庭。
辩:休庭时间多久,请法庭明示。
审:你提交书面材料,我们合议了再说。
以上开庭的案件没有杭州保姆案的举国关注,但却是十足的针锋相对,据理力争。有人一定会说,上面这个庭审摆明就是死磕派律师的作风;也有人一定会说,跟法院、法官叫板,这不是坑当事人吗?怎么会有好果子吃?然而,既然法律规定了,从申请法官回避,到对侦查阶段形成的每份证据,依法提出异议,对答复不满的要求复议,难道不是对未来案件质量的保证?
在杭州保姆案中,被害人代理人、法律援助的辩护人,肯定没有对侦查阶段的证据一一较真审查,否则,这样的案件不可能一次庭前会议、一天庭审完毕;而在其后这个刑事案件中,光申请法官回避就进行两次庭审,可想而知,将来对于证据的质证会走几天。而据律师讲,当地法院已经提前通知这个案件下次开庭会连开三天庭。
一直以来,业界流传着“公安做菜、检察院端菜、法院好吃不好吃都得吃菜”的刑事案件办案流程的说法。最高法院去年连续出台了《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和《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就是要在法院审判最后一关严把刑事审判质量关。
近年来爆出的多个冤假错案,严重削弱了司法公信力。避免庭审走过场、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就必须构建起庭审实质化规程,将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等环节做严做细,而其中必不可少的就是加上辩护人律师的参与权和异议权,构建起辩护权对控诉权、审判权的有效监督。
改变做法是困难的,更困难的是改变惯性思维。《人民日报》曾经刊文“让律师说话,天塌不下来”。侦查、控诉历经半年之久、案卷几十宗的案件,是否非要一天庭审完毕?作为辩护人的律师而言,是否敢于担起向强大的公检法提出质疑的权力?作为审判阶段主导的法院、法官一方,是否有能力、有魄力给予辩护人律师更多的质疑权?
这不仅是保证刑事个案案件质量的问题,更是司法公信力、社会文明进步的问题。就在最近,十年前的一起“汤兰兰性侵害”引发全民关注和争议,其背后带来的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质疑,已经上升到社会问题。
刑事庭审作为刑事案件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是否能够允许不同的声音存在,给予辩护律师更多的质疑权,将是案件至关重要的质量保证吧,何不多一点耐心,多一份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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