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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主任为承接业务行贿事发,获刑后被吊销执业证

2018-01-30 烟语法萌

      以下内容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皖03刑终343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宋小林,原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主任。1998年,宋小林进入安徽高速公路总公司工作。2004年,宋小林辞职后成立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2015年6月19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怀刑初字第00479号一审刑事判决,以宋小林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之后,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失当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宋小林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后,法院一审认定:


  1、2005年,宋小林为了担任交通银行合肥分行常年法律顾问,请求时任安徽高速总公司财务处处长,以前的同事、老乡李某之帮忙联系交通银行合肥分行行长吴某。李某之利用本部门与银行间存在业务往来的职务便利,居中给予帮忙。虽然后来顾问没做成,为表示感谢,宋小林送给李某之10万元。


  2、2005年初,合巢芜公司欠路桥集团3000余万元工程款。因安徽高速总公司正以诉讼方式提出收回合巢芜公司高速公路经营权,路桥集团负责人王海宝找到李某之帮忙,要求从安徽高速总公司应支付合巢芜公司经营权补偿款时扣划己方的工程款。李某之建议路桥集团以诉讼方式确定工程款数额,并推荐宋小林做诉讼代理人。后宋小林代理路桥集团起诉合巢芜公司一案经合肥法院调解结案, 4000余万元从合巢芜公司账户扣划给路桥集团,宋小林获 30余万元代理费。2006年11月,为感谢李某之同时希望能进一步帮助,宋小林送给李某之现金人民币10万元。时任安徽高速总公司财务人员的索某也推荐宋小林作为该案的代理人,2006年春节前,宋小林到索某办公室送给索某2万元。


  3、2008年11月,为感谢李某之对自己的帮助和支持及希望李某之在业务上继续给予关照,宋小林送给李某之现金人民币10万元。


  4、2010年11月,时任安徽高速总公司副总经理兼幸运物流公司董事长李某之的力荐和帮助下,宋小林成为幸运物流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并获得幸运物流公司原始出资1元1股1%即200万元的股权。根据宋小林自己交代,当时转让股权预期价格是原始出资的2到2.5倍。为了感谢帮助和支持以及希望继续给予关照,2011年春节前,宋小林送给李某之现金100万元。


  5、2008年至2012年期间,宋小林为方便资金结算以及谋求业务上的关照,多次送给安徽高速总公司财务处索某购物卡,合计价值7000元。


  综上,被告人宋小林向李某之、索某二人行贿六次,行贿金额合计132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小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主要事实成立。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宋小林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宋小林上诉称:一、一审判决采信证据违法,对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以排除,对辩方提交的无罪证据一概予以回避;二、一审判决认定宋小林向李某1之行贿130万元、向索某行贿2万元,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一审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人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上诉人谋取利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自己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宋小林当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后,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所举证据进行质证,证实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属于合法取得的证据。二审审理期间合议庭观看了相关讯问录像,无非法取证情形。故宋小林此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宋小林称一审判决认定向李某之行贿130万元、向索某行贿2万元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宋小林对受贿人李某之每次行贿的供述中行贿过程的细节描述与受贿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至于受贿人李某之在侦查机关的翻供及宋小林在庭审时的翻供,均没有正当理由。宋小林此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


  关于宋小林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人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经查,本案中的受贿人李某之利用职务便利,为宋小林在承接律师业务及接受储飞股权等事务上提供帮助。宋小林对索某的行贿也是利用其担任财务处工作人员的身份以便在业务介绍及资金结算上提供方便。故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17年年6月7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月17日,安徽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宋小林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为由,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编者注:行贿者一般不会去检举帮助自己的受贿人,但受贿人被抓时,通常为了立功,会揭发出行贿人。这也许就是所谓的大难临头各自飞吧。话说回来,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真到了东窗事发的那天,该担什么责任就承担吧,也怨不得别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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