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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访解决问题既快速有效又不违法的策略

烟语法萌 2019-05-15


         来自邢国光律师博客,刑事正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针对信访问题有人说“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于是上访成了老百姓反映问题的首选方式。有些人是通过一定的技巧不但解决了自己的诉求,还得到了超额利益,而有些则非但没有解决问题还锒铛入狱。于是这个“闹”就有了一个策略的问题,过度就涉嫌违法犯罪,过于平和又引不起领导重视,解决不了问题。若干年群体性事件中上访人员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提供给大家,欢迎讨论。


    一、六“做到”


     1、说清反映的人和事


    在上访过程中最好写成具体信访材料,客观、全面、明确、具体地说清要反映的问题和涉及的相关人员。尽量多提供有关的证据、线索和合理分析,少提供无端猜测。否则会大大降低可信度。


      2、找对受理部门


      政府、人大、司法系统等都设置了信访部门。不同的部门解决不同性质的问题,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解决方法。因此,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应该找对直接负责、具有最适当解决手段的部门,否则会影响自己的信访效率。例如,还未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的争议就到人民法院的信访部门反映问题,人民法院就无法介入,只能转办。


      3、记住受理人和相关信息


      由于政府部门现在都有“首问责任制”的规定,也就是说接待部门第一个受理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将材料呈报或转交,有责任告知来访人员处理的进展。因此在递交信访材料后,可以明确告知所反映问题的紧迫性和特殊性,要求有关部门重视并尽快处理。反映完后一定要记住受理人和联系电话。如果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很紧急、重大,可以经常联系受理人询问、催促。


      4、逐级上访


      逐级上访是《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我在这里不是附和法律规定,而是逐级上访也更有利于解决问题。许多上访人员认为上访材料递得越高越好,一个区、县能解决的问题非要递到国务院信访局去。其实不然,对于越级上访,按照相关规定都会转回有关责任部门。这样反而影响了上访效率。我所说的逐级上访的好处在于,在向最初级部门反映问题后,如果你认为该部门没有很好地解决你的问题,或是该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什么工作问题,你可以再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时,将下一信访部门的问题一并反映,上一级部门也会直接处理。依次进行下去,就会大大提高你的信访效率。


      5、对于处理答复向工作人员要依据


      处理结果不满意当然要法律和政策依据或理由,满意也要法律和政策依据或理由。道理很简单,你现在满意的结果未必是对你最有利的结果,如果将来有一天你发现一些问题时,只有明白当时的处理依据才能更好地“翻案”。当然,这依据最好是书面、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


      6、组织者要有掌控能力


      对于群访,政府也希望上访者中有组织者,或能够推选一至两名有威信的代表,这样更有助于谈判、提高工作效率。对于这些人员来说,千万要能够掌控这些人员不要发生过激行为,更不要提出实施过激行为的主张。因此你是组织者,在其他人员发生围堵等过激行为时,《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都要求处理“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因此你就成为头号嫌疑人。因此提醒此类组织者,不但不要提高采取过激行为,在讨论过程中还有制作和保存录音、书面等形式的《会议纪要》,要更有自我保护意识。


     

     二、四“不要”


     1、不要发生聚众冲击围堵国家机关、妨害公务、阻碍交通等过激行为


     许多上访人员在多次反映无果后,为了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铤而走险采取冲击围堵国家机关、殴打执行人员妨害公务、堵塞交通、爬塔吊等过激行为。这些行为都极可能构成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因此即使你上访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即使有关部门可能存在渎职行为,这也不能成为你扰乱社会秩序、侵害社会利益和其他人合法权益的理由。近年来在上访人发生上述过激行为时,大都会给予适当的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被处罚人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更不要认为人多就会给政府造成压力,相关部门现在都有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2、不要打口号标语


     本人处理N多年的群体性事件表明,打口号标语会直接被政府执法部门认为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处理问题有百害无一利。因此你可以充满激情地向接访者诉说你所反映的问题,但不要打口号标语。


      3、组织实施过激行为者不要自作聪明


     有些人身为幕后操纵者,组织上访人员实施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过激行为,而又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自作聪明地不到现场出现或躲避在现场附近遥控指挥。其实有经验的执法人员们都清楚,在群访现场附近频繁打电话东张西望的往往就是事件的组织者。即使组织者不出现在现场,当有些人实施过激行为时,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也能够轻易查出并抓获幕后操纵者。许多此类组织者已因此受到了刑事处理。


      4、不要受到情绪感染


      许多受害者聚集在一起且情绪都很激动的时候很容易产生情绪感染,而实施本来不想实施的过激行为。除了向政府、社会示威行为外,还包括伤害行为。例如本人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曾处理过一起群访事件。一名老板因拖欠了数十名员工工资无力支付而被围在公司近两天。因此老板被围堵也不支付工资,员工们情绪很激动。开始只是辱骂,在第一位员工打了这位老板第一巴掌后,其他员工终于按捺不住激动围攻老板。最后造成老板被打成轻伤的后果,伤人者承担了刑事和民事责任,事后追悔莫及。



上访不但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也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群众监督的有力措施,但是必须依法依规合理上访,那么到底上访有哪些禁忌,如何上访才不会触犯法律呢,今天给大家总结了10条金规:


一、不越级上访


        其中进京访是最不明智的选择,越级上访按照《信访条例》是不会被受理的,而进京访9成以上都是越级访,所以说越级访无济于事,如果上访过程中还不能听从劝阻、批评和教育拒不离开,扰乱有关单位的办公秩序甚至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就会触犯法律,严重的可能会触犯刑法。


二、不到敏感地区上访


        敏感地区可能用词并不准确,但是有些地方真不是上访该去的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人办公场所、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的场馆及活动区域内外,都不是合适的上访场所。上访都有专门的接待场所,比如各级政府以及相关单位的信访部门、信访大厅等,如果你去了不该去的地方,就有理由认为你要“搞事”,如果再有些不当过激行为,就容易触犯法律。


三、不重复上访(缠访)


        要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的,不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对于已经依法终结的事项,将不会再受理,即使死缠烂打也没有用,对不听劝阻的反而可能会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处罚。


四、涉法涉诉不信访


        我国当前严格实行信访与诉讼分离,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所以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通过信访渠道解决,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满的,只能通过上诉、申诉等诉讼渠道解决,已依法终结的将不再受理,其他信访渠道更不会受理,切忌死缠烂打。


五、上访不滋事(闹访)


        不能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不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


        不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


        不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不得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


        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六、上访不过激(闹访)


        不得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


        不得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不得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


        不得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


        不得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 火、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


        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七、上访不敲诈(诈访)


        不得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谋取不法利益。这些人向来都是重点打击对象。

        

八、上访不侵犯他人权益


        不得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特别是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


        不得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


        不得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不得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不得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


        不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


九、不煽动非法上访


        不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不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不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在上访中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不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十、上访现场听从工作人员劝阻

   

       一般情况下,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只有对于经警告、训诫、制止后,仍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才会进行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违规上访的时候,一定要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或者警察的劝导。


       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不得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更不能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正常上访没有人管怎么办?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怎么办?


近日,司法部网站公布了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自2018年4月1日施行。《办法》明确提出,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办法》明确规定13种侵害上访人合法利益的情况,有关责任人要被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5️、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6️、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7️、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9️、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的;


1️0、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1️1、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1️2、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1️3、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不得限制合法信访活动,不得以组织学习、培训等方式非法剥夺、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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