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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如果以后不公开了,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今天,几乎所有的法律微信群里,都在转发一则最高法院办公厅的一份文件,核心内容是,要求各级法院要在近期高质量的完成各类裁判文书向大数据平台的上传工作,要建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该裁判文书“库拟于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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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峰为何应道歉?:自己跪下了,不要认为别人都是膝盖软

近日,被人捧为高考志愿报考专家、考研名师的张雪峰,因“文科都是服务行业”的言论及表现,冲上了微博热搜。(媒体报道详见《“文科都是服务业,律师就是销售……”如此贬低文科,张雪峰应该道歉》一文)根据媒体报道,在直播间回答网友提问时,一位数学140分的学生为了读档次更高的学校,想放弃理科选文科,张雪峰劝其沿着数学优势,优先选择理工科专业。为了说服考生,张雪峰抛出了“所有的文科专业都叫服务业”、“什么是服务业?总结称一个字就是‘舔’,就是‘爷我给你笑一个’”等说服理由,引发一片哗然。网上对于这样的看法,分为了两派:有人认为,张雪峰说的很有道理,并举出身边的例子是,学文科的,门槛低,很容易被人替代,想要混得好,就要不断地“舔”客户、“舔”领导,不如理科生具有一身的专业技能,此地不留爷,只有留爷处,不需要看人颜色,而且能拿到独一无二的高待遇。当然,也有提出了反对的声音,深深的怀疑其是否对于文科的价值理解错误了,根本看不到文科对于维系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国家文明进步的意义;其对文科生的概括,简直是一棍子打翻了一船人,就算是对理科生的认识,也未免以偏概全;高学历的理科男被困在996、007里的、被一夜裁员长期失业在家的、工作环境也是一群技术骨干见了行政人员也得点头哈腰的......不一样也是“服务行业”?注意看张雪峰的“所有的文科专业都叫服务业”,什么叫“都”?他是按照自己的功利观认为应该弃文从理,可鲁迅就是弃理从文的。鲁迅的那句“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就是自己没有选择一味“舔”的宣言。这不仅代表着文人的气节,是社会良知的体现,更是中华文明生生不息、进步至今的根基和动力所在。就算是张雪峰对目前的文科专业就业形势再不认可,文科生生存发展的职场氛围再不屑一顾,并且拿出了自己也是从事的服务业,靠“舔我们直播间每一个家长”来获得关注和赞赏,也不能否认所有的文科生都是跟他一样,具有如此强烈的功利观,适合利用“舔”来换取名和利。不可否认,文科生,现实中又何止仅是文科生,把谄媚迎合服从当成“往上爬”的发展不二法门的,但靠自己的专业,而不是一味的靠“舔”来迎合观众,并且能放弃所谓名与利的,又岂是没有?罗翔在粉丝过千万的时候,退出了网络直播行业,靠自己的法律专业,不也是照样在孜孜不倦?更有文科生选择,唐伯虎的“世人笑我忒疯颠,我咲世人看不穿。记得五陵豪杰墓,无酒无花锄作田”,郑板桥的“不为五斗米折腰”人生境界,何来不是另一类的人生境界,何来只有“甲方都是对的”的一种选择?至于张雪峰对于律师行业的“律师就是销售”、“你要把自己卖出去”、“怎么能让对方把案子交给你来做”的理解,说明其根本不懂律师行业的专业性和风险性。他只是看到了律师行业具有商业推销的一面,却没有看到就算是律师行业全面放开进入市场化,也根本不会存在只能一味的“舔”客户、“舔”当事人及办案人员的风格,否则早晚会让自己陷入失去社会信任,乃至面临违法犯罪的境地。不仅《律师法》及律师行业的从业规范、职业道德规定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律师执业选择权,而且规定了,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等多达几十种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的行为。这哪是一句“律师就是销售”、“你要把自己卖出去”、“怎么能让对方把案子交给你来做”就能定义和概括律师行业和律师职业的?不可否认,律师行业确实有人如此,为了承揽案件不择手段,将律师执业的目标仅是设定为能赚钱就行,但绝对不是国家规则、行业发展的容许范围,更是如何按此无底线的指导思想执业的话,早晚就会令自己步入危险。今天,在微信里看到了一则公安机关的《行政决定书》,处罚对象居然是一名律师,其作为不知道是不是受到了张雪峰张导师的亲传指导,张导师是否又能为律师的行为和遭遇负责呢?:一名年级轻轻36岁的律师,在担任物业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居然出主意让公司人员去盗窃和破坏业主设置在社区服务站里的投票表决更换物业公司的选票,还以为断开了监控电源就没事了。身为一名律师,居然不顾这种盗窃行为的违法性,不顾选票设置在社区区域的法律保障性,更不了解和漠视执法机关强大的执法能力,难道是真如张导师传授的,“怎么能让对方把案子(法律顾问)交给你来做”就如何做?如今面临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按照律师执业规则和违法犯罪线索移交的规定,估计还要面临行业处罚的后果。这就是张雪峰在直播间里认识和教导的,“律师就是销售”所要追求的效果?随着近些年司法反腐力度的加大,有多少秉持着为了赚钱可不择手段的律师,被判刑吊证?社会上,包括行业内,对于律师行业存在的这种错误认识,已经危及到了律师行业社会形象的地步。看看浙江女律师被锤击事件后的留言区那些斥责律师的,他们有几个真的曾经跟律师接触过?只知道一味的诋毁律师行业,自己遇到纠纷、境遇不公时,哪个又不是在寻找正义不“舔”的律师为自己伸冤?烟语君不信,张雪峰遭遇纠纷遭遇不公时,会选择只会“销售”、只会“舔”的律师,为自己辩护,为自己代理案件。最后想说的是,从张雪峰的道歉内容看,不惜拿自己为例解释,他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我是不是又说错话了,对不起,对不起,我给大家笑一个!我在干嘛,我也在舔。可是我没觉得这有什么所谓的不好啊!!!”,“做服务业没有不好,可是有的人心里过不去这道坎,我能过去,我就做服务业。你过不去,你就不适合做服务业。我是提醒以为某些专业高大上的人,他的本质,尤其是从业初期阶段要了解后再选择。非要恶意解读的,看了我的言论伤心了的,我向您们道歉。”这哪是文科生乃至社会大众“玻璃心”的问题?这是社会风气、行业良知是非观的认知和对错问题!张雪峰秉持着向受众灌输现实功利观,迎合了很多家长和学生的心理需求,自己也收获了无数的粉丝和流量,但是他所宣扬的,很是契合一句某位法律人曾经说过的:你自己站不直跪下了,请不要想当然的认为,所有人都跟你一样膝盖软!
202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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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都是服务业,律师就是销售……”如此贬低文科,张雪峰应该道歉

刚刚,#张雪峰回应文科都是服务行业#冲上了微博热搜。12月9日,“张雪峰称文科都是服务业”这一词条引发网友关注与热议。9日中午,张雪峰在其个人社交账号上连续更新两条,就自己的相关言论致歉。此前,张雪峰在一场直播中说:“文科都是服务业,什么是服务业?总结称一个字就是‘舔’,就是‘爷我给你笑一个’。”@张雪峰老师
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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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法官遭律师当庭怒斥:出来混是要还的,怨不得别人

终于,众多律师反映的“行贿法官审理受贿案”一事,登上了各大媒体的报道页面,让我们有了此类情况如何处理的期待,也让那些通过行贿手段谋取司法官位的既成者或者潜在者,看到了舆论谴责的力量。根据现场律师及各大媒体报道的情况是:2023年12月7日下午,四川省内江市中级法院第四审判庭内一起原政府官员被控受贿罪的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的审判长刘某江没有审判的资格,理由是根据(2019)川刑终261号刑事裁定书显示,2014年底,时任内江中院原院长的熊晓平利用职务便利,为时任内江中法院刑一庭庭长刘某2晋升威远县人民法院院长一职提供帮助,为此收受了刘某2的5万元感谢费。多种信息显示,刑事裁定书中的刘某2就是当天开庭审理受贿案的审判长刘某江。据现场律师称,律师提出“让一个行贿的人继续做法官,肯定是不合适的,'还让他继续审受贿案,这不是开玩笑嘛'的回避申请后,刘某江拒绝了。刘某江表示,自己主持庭审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领导的安排。律师告诉被告人,从现在开始一言不发,就在这里欣赏一个行贿犯转着圈丢人。之后,刘某江宣布休庭。休庭不久,法院驳回了律师的驳回申请。另一名法官当庭表示,刘某某的问题组织上已经处理过了,可以继续主持审理该案。案件继续审理至庭审结束。有律师微博账户显示,12月8日上午,有5名律师到内江人大常委会提交要求罢免靠行贿被提拔的法官刘某江审判员的控告信,内江人大副秘书长接待了众律师,并表示会按程序处理。辩护律师告诉记者,有律师已经向省纪委监委实名举报。刘某江究竟有没有资格审理本案?律师的回避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估计律师申请刘某江回避的理由,也就是依据的这条。众多媒体及律师均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质疑为何刘某江为何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便因为配合调查没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至于还会保留法官职务。公开资料显示,刘某江此前任职是内江中院刑一庭庭长,经过行贿5万元后2015年出任某县法院院长,直到2021年被免去某县法院党组书记职务,任命为内江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法官法》第20条规定,法官有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情形,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此事目前正在法律圈引发热议,并有向着社会各界扩散传播的趋势。绝大多数的评论文章认为,令人难以置信,居然会出现行贿法官审理受贿案件的情况。即便是受到了党纪政纪的处分,公众也无法接受具有此类劣迹的人,继续担任法官审理案件。质疑归质疑,但法官的任命,乃至法官行贿行为的定性及处理,却不是公众质疑所能取代的,还是需要以有关部门的决定为准。即便是辩护律师根据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还是要有法院的决定才能定夺是否准许。因此,从目前情况看,刘某江确实是一名“依法任命”的法官,有资格审理案件。然而,具有为了谋求升迁而行贿领导5万元的劣行之后,是否还有资格担任法官审理案件,审理的案件是否还有公信力,是否能够在道德层面和舆论层面保持法官应有的职业认可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法官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根据《法官行为规范》,法官的基本要求是,(一)
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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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打官司、无效不收费...律师打起广告来有多拼多狂野

文章《律师与其抱怨抵制,不如不换个思路,将法律公司看做一个机会》的后边,有网友留言到,“不要把律师当生意人,真的......”,随即有网友反驳到,不是生意,律师用爱发光吗?不知道为何,很多人一提到“生意”二字,就会跟坑蒙拐骗、无商不奸联系起来,根本看不到,合法合规、诚信守道的经营,才是大多数人生意人的本色,撑起了几十年来的国家发展振兴之路。具体到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是经由司法行政单位,而不是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的。《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司发〔1990〕056号)里的,“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业单位,不是经营性组织”的非营利性法人的定性,让很多人认为,律师、律所不应该以营利为目的。实际上,《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国资的除外)的开办设立,都是个人出资的,向当事人乃至进行法院援助时,都是要收取费用的,而且费用还不低;律师执业,每年要缴多达数万元的年检费、社保费、律所管理费、办公卡座费等,获得收入还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更需要以法律服务的收入养活自己及家人,而且要追求不断提高的生活品质。这不是生意是什么?既然承认了律师业务的商业性,也就有了律师的商业宣传问题,也就是打广告的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8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为了扩大自己的知名度,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的律师身份,为了彰显自己的专业和敬业,提升自己的业务量与创收......特别是各种法律公司的广告宣传、大有抢了律师业务优势的背景下,不少律师也走上了自我宣传推广的广告之路,而且不出手则已,一出手就是“狠活儿”,大有卷死别人、舍我其谁的“气魄”。律师广告最多的地点之一——看守所,快速会见500元、取保刑辩5000元......这是专业,衣裤鞋10元,这就是温度。私家车、滴滴快车、电动车、共享单车......律师广告的出现位置,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不能安放的位置。只需要一个“法律咨询”字样、一个电话号码展示,可能就是一个案件机会,就这么简洁。高端的食材,只需要最简单的烹饪;专业的律师,只需要路边的自行车一辆,小牌子一挂,手里的法律书一摆,律师法律咨询业务就可以随时展开。别看设施简陋,提供的法律服务才是见证真实实力的凭证。法律面前,靠的是专业,高大上的外表装潢,大多只是徒有虚表而已。最有客户针对性的,当然是法院的门口。哪个法院的门口或是附近,不是律所的必争之地?律师的广告宣传,当然也是必不可少的,连法院对面小区停车场的拦车杆,也不放过;进出法院的人员,很可能就是下一个客户。法院附近走一趟,收五六张律师的小卡片,那是相当轻松的。有律师曾经感叹,怎么自己没人递广告?后来想想,可能是自己鼓鼓的大书包,明显的“地中海”,和一副谁也不服的“气质”,让人一眼就揣摩出了同行的身份。小卡片也是成本啊!夜市小摊、路边饭店、洗车修车店......不知道是法律人干起了副业,还是店主摊主学了法律?条条大路通罗马,法律咨询律师业务推广,为何不能跟其他职业就业相互兼容呢?曾经有个律师跟烟语君说,他正在考虑再学一门技术,有备无患。不是有人说过吗,最安全的就业是,一个主业,一个副业,随时保持主业副业切换的能力。可以在路边摊,可以在社区小店,当然也可以在高铁、地铁、飞机、大商场上......发布巨型律师海报。装束精致、色彩艳丽的职业装,配上周围繁华现代的霓虹灯、交通工具,瞬间提升了一个宣传段位,时刻提供顾客乘客在休闲旅途的空闲中,想想自己是不是可以找律师解决一下“小问题”、“大纠纷”?可以是高端的茶室,也可以是便民的鸡蛋,律师服务,在你身边......法律的隔壁是法师,科学的尽头是哲学。遇到纠纷,是求助法律,还是求助法师,或者二者可以兼得?批发市场商户林立,自然也是纠纷的多发地,有纠纷的地方,当然少不了律师的服务;工作生活不分家,7*24小时提供服务,敢于亮明家庭住址,说明对于自身业务的自信......说一千道一万,律师的水平如何,法律文书就是名片。以《律师函》的形式推荐自己,不仅能起到“唬人”的吸人眼球,还能以大容量的文字内容,详细说明自己的服务内容,而且,提供的服务,绝对是那种令人无法拒绝的“敢低价敢承诺”!韩国电影《辩护人》中宋佑硕,成为法官后为了生活更好而转行成为一名律师,依靠赚来的钱让妻儿过上富足的生活,而且通过“不会放弃的,绝不会放弃的”最后成了平民英雄。电影里,宋佑硕跟人借钱开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做起了房产注册律师。为了招揽生意,宋佑硕见人就躬身微笑派发名片,在街边发传单推广自己,在不动产登记利润变低后,灵活地转换方向到税务方向。不少人在背后说闲话笑话他,宋佑硕并不在意:作为一个律师,为了让自己及家人生活得更好,通过自己的正当推广宣传去赚钱,何必在乎别人的眼光?最后,友情提示,律师做广告是有着远比其他行业严格的审查标准,以上这些广告形式,虽然创新不断,但未必就是代表合规合法,仿效者后果自负;以上这些广告形式均来自网络,不能保证广告者的身份就是律师,社会大众一定要注意识别,不要轻信广告内容,还是要提高识别能力,避免上当。注:以上图片均来自网络,感谢“明律如是说”提供文章思路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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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律所抢公章?法律人的争斗,总是那么简洁、直接

今天,有微博及自媒体文章称,一辩护律师在法院庭审中,在遭遇了法官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后,直接抛出了有判决书显示,该案的审判长曾经采用行贿数万元的方式获得提拔,申请更换法官审理案件,继而对庭审提问“一言不发”,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如此的辩护方式,有人质疑这是撇开案情的评论法官的人品,不是正常的辩护手段,是华而不实,对案件辩护没有帮助;但也有人认为,律师的表现,是正常辩护手段推进困难,或是无法推进时的直接了当、一击命中。今日,很多自媒体都在转发一家全国性的连锁律所近日发生的抢公章事件。在此,就不全文转发了,以防又跟此前某律所一样,发生了抢公章事件之后,涉事各方分别公开发文指责对方,呼吁网友及舆论支持自己,最后事件内部处理完毕,反过头来指责转发各方声明内容的媒体是侵权及诽谤。事件经过根据涉事的总所与分所各自公开发布“处理决定”书、“告全体同仁书”等内容显示,总所领导带人到分所,直接“夺走了”分所的公章,并且宣布废除分所自行订立的“合伙协议”。总所公开认为,分所存在未经总所批准更换负责人等情况,故决定另行指派负责人,“请”分所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分所的公章另行指定人员管理,恢复原有的盖章手续等工作。分所则公开认为,分所原系某律师个人出资设立,总所并未投资,之后追加投资而不断引进了数名合伙人,运行数年,已经形成了独立的“价值”,不能因为总所的决定而让分所“毁灭”,故决定登报声明公章作废,重新刻制了新印章,维持《合伙协议》不变,维持负责人不变。此外,还要通过合法手段揭露某些人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仅是公开可知的“闹掰”决裂,这已经是今年第二起律所分所与总所公开媒体叫板、第二起发生的律所抢公章事件了。两个月前的,号称有上千名执业律师、全国各地几十家分所的某大型律所,也发生了两派人员撬保险柜、抢公章......各自公开发文指责对方的事件,事后双方内部解决,看来并没有起到警示律所处理总所与分所关系的问题。抛开他人发生抢公章纠纷,需要律师分析成因提供法律建议的特殊角色不说,光是内部矛盾闹得沸沸扬扬的两败俱伤而言,也不应该此类事件及公开叫板吧?正如此前文章所说的,个别律所的暴雷,肯定存在基于自身特殊情况的特殊原因,但如果律所、特别是屡屡有宣传成行业标杆的大型律所接二连三的暴雷,则需要分析其中的共性原因了。事实上,不仅律所,就是商业企业,近些年也屡有发生股东之间、总部与分部之间的抢公章事件。曾经有律师分析为,发生抢公章事件,貌似不好看,但往往却是“最简单、最合理、最有效维护自己权利的手段”,“抢了印章,抢了营业执照,就主动了!”也有律师分析为,抢公章貌似是财富和权力面前的撕破脸,但却体现了法律规则在直接“上手”面前的无力。按照现行的规定,旧公章要上交封存或销毁,才能刻制新的。登报旧章遗失声明的,也需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和授权许可,需要前往案发地派出所报案,拿到报案回执再联系报社登报。哪是上文中所称的,分所声明公章作废,就可以另刻新章的?涉及到律所的总所与分所的关系,还不如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定明确。有据可查的规定是1994年的司法部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以及2016年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其中均没有关于律所分所公章变更的具体规定,也没有关于分所与总所法律关系的规定,仅有一句“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分所的执业活动经常进行检查、指导,加强对其所属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监督,对不称职的分所负责人和律师应当及时予以调离、免职或者辞退。”不过,以上规定还是赋予了总所决定分所的“杀手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律师队伍的生长壮大、律师业务规模的逐年扩张,有人归因于法治建设的进步,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不无道理,但过于肤浅。归根结底,律师行业迅猛发展的几十年,皆是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罢了。市场经济要求法治治理,而法治的程度,直接决定了律师的社会需要程度和执业状态。说白了,律师行业,就是配套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附属行业,计划经济是不需要律师的。可是,律师行业的管理模式,是否跟上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呢?势力强大的律所,急于扩大规模,在各地兼并设立分所,却没有制度上的规范,不得不发明了管委会等五花八门的没有法律依据的管理形态,至于总所与分所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更是没有法律依据。本是向社会输出法律规范、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业,律师乃至律所自己却存在法律属性定位不清、管理制度跟不上社会发展的种种弊端。律所到底处于什么市场地位、律师跟律所之间究竟属于什么法律关系、律所是否可以营利为目的、律师设立律所能否放开隐形审批限制等等,都处于没有规范的法律空白。当然,还有对于行贿律师这一深害行业发展和社会形象的严厉处罚问题。改革开放、市场经济近几十年各行各业获得巨大发展的红利下,律师行业不管是从业人士还是业务量,都得到了迅猛发展。发展很容易掩盖问题可以让人不去计较以往的得失,可一旦发展遭遇停滞或是瓶颈之后,大量被发展或是发展预期掩盖的问题和矛盾,就会暴露出来。已经公开的事实是,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律师行业正在遭受这样的行业性停滞或瓶颈。这是不是近期频现律所内部矛盾突发的深层次原因呢?如同网友评论此次律所发生撬财务室抢夺公章事件评论的,“顶级律所之间的商战如此的朴实无华”,如果内部的管理规则没有法律依据作为保障,行业性运行没有顺应形势发展的改革,当遭遇发展瓶颈后屡屡暴雷,还是意外吗?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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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其抱怨抵制,不如不换个思路,将法律公司看做一个机会

昨天的文章《70万律师已经哀声不断,为何这么多法律公司还要挤进法律市场?》后边,又遭遇了观点的大碰撞,甚至有律师口吻的留言直接要开骂了,用“是不是法律公司的托儿”、“非蠢即坏贻害法治”来形容文章及作者。看了这些留言,是不是就跟当初质疑网约车平台没有参加行业协会没有挂靠行业主管的出租车公司缺乏安全保障,质疑网络购物平台没有产品质量保证没有收款发货保障,质疑微信支付宝没有传统银行背景存款交易没有安全保障一样,进而以存在的所谓“乱象”建议一刀切的禁止一样?这样的留言和认识,正是文中说的,至今还在持有只有律所、法律服务所才是合法的唯一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呼吁有关部门出手封禁企业化的法律服务行业,俨然看不到不管是根据国家行业规定,还是社会现实,法律服务行业已经市场化、多样化。网络上有句话是,人所能赚到的财富,只能局限在自己的认知范围内。现在很多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都在哀叹行业不景气,从业人员过多,现在又出来一大批的法律公司抢业务。与其眼中净是困难,为何不能转换一下思路,跳出以往或是别人,包括那些所谓的执业导师、律所领导灌输出的“他们的”经验、设定的发展路子呢?昨天在微信群里聊天时,有个年轻律师看了烟语君发的文章,哀叹自己的境遇,“就是跑腿处理简单的诉讼,然后看其他人拍马屁拿案子,我出门一般都会宣传、普法,可惜这里确实没案源,竞争激烈,来咨询的大多也是质量很差无法成案的”,“就连实习老师也时不时的受到小圈子文化的排挤”,最近,一直在思考该换个律所、换个地方的工作环境了?烟语君跟他讲,与其“窝”在小地方,只能在那些老律师把持的地方利益、传统熟人社会的小圈子里,按照他们的“路子”接案办案,不如趁着年轻出去闯一闯。就算失败了,起码能学到新的东西,即便以后再回来原来的小地方,也可以用开过眼界的思路,领先于那些“老传统”。此前爆火网络的在直播间里一边跳舞一边普法的年轻律师,或是穿着蜜蜂装,或是跳托马斯旋转舞,或是女伴跳一字马......只要能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是律师,可以全心负责的向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何必在意那些“律师怎么这个样子”、“如此表现有侮律师高大上形象”等等之类的流言蜚语?如同网络购物乃至淘宝等网络平台发展历程一样,一路走来,还不是非议不断,不也是发展到了现在的不可或缺,傲视传统销售模式?那些从一开始就抱着抵制电商,预言电商走不远的,一直坚持着传统店铺经营的,是不是经营越来越困难了?必须在律所办公执业,必须遵守律师的宣传推广规定,只能在律所接待承揽案件,案源只是控制在有限的几个资深律师手里,代表所里待人接物的只能是那几个资深律师,所里交办的案件必须上交绝大部分的收入,个人制律所审批十分困难......律师行业的这些约束性规定,已经很大限度上约束了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的发展空间。在行业性不景气的大环境下,直接出现了资深律师都在保证自己收益,哪里还顾得上年轻律师的局面。为何只能默守这师傅控制徒弟、师傅吃饱了才能轮到徒弟的传统律所模式,而不能跳出这样的传统接案分案模式呢?如今市场化多元化的法律服务局面,为何不能跟律师行业在合规合法性的框架内结合各自发挥的特长,走出适合自己的发展之路呢?看过烟语君此前的一篇文章后,有律师向烟语君介绍了自己跟法律咨询公司的合作经验称,朋友在城市繁地段的商业区开办的公司,光是给自己就可以每年介绍几十万元的案源收入。在律师行业,律师给案件介绍人一定比例的案源介绍费,就像律所交办的案件律师也要支付大半的代理费一样,已经是公开的行业规则。通过跟法律公司的合作,利用他们的宣传优势,律师为何不能通过法律公司的经营及宣传,通过合规合法的约定模式,互利互惠的承揽到接案成本更小的案件代理、非诉讼业务呢?很多人诟病法律服务公司,没有经过国家考试认证的法律职业从业资格,质疑他们的商业化宣传模式会拉低了法律行业的职业风气。如今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每年都有十二三万人通过,只有六七万人进入了律师行业,其他的人员为何不能通过法律服务公司实现就业?国家每年毕业的法科生也有十几万人,不能考公不能进入日渐拥挤的律师行业,如何安排就业?当然,还有很多被律师入职门槛挡在门外的诸多退休法官检察官。话说回来,没有这些法律公司,律师行业的资本化风气就会减少?看看那些全国性的大律所的“经营”模式,就知道了。综上所述,不知道大家看明白了烟语君的意思没有,或是笔者的意思表达清楚了没有?对于一个被某些人称之为“搅局者”的新事物,首先要分清楚其的出现,对谁有利,对谁不利,进而是如何根据自己的处境,扬长避短的利用其有利的地方,避免其不利乃至有风险的地方。毕竟,拒绝新事物,忽视新机遇,最后真的可能被淘汰的就是自己了。打不过就加入。法律公司的出现,对于广大屡屡自封“律所打工人”的律师而言,对于已经入不敷出已经无路可退的律师而言,提供的是机遇和选择,而不是对立面,就看自己能不能认识到和抓住了。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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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维权被判敲诈勒索案”续:法院赔礼道歉,三人获赔157万

12月4日,赤焰新闻获悉,广东陆丰“7名村民因采石场破坏生态维权,在政府调解下获赔30万元后被判敲诈勒索”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汕尾中院作出决定,三名被撤回起诉,恢复无罪身份的村民邹付敬、黄君权、陈华波分别获得陆丰法院的赔礼道歉以及51万余元、52万余元、5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12月4日上午,邹付敬的代理律师张文鹏告诉赤焰新闻,当事人希望陆丰市法院院长以及原合议庭成员能够鞠躬道歉。“过程公开、态度诚恳、深刻反思、深入追责,这是要求他们赔礼道歉的四个基本原则。”村民维权获赔30万元后因敲诈勒索获刑据媒体报道,从2007年开始,广东陆丰市河东镇蕉坑村一家名为“联泉石场”的采石场,在当地长期进行非法采矿,导致当地生态严重受损,山体被切割、良田被砂石填埋、灌溉沟渠被废弃。十余年间,蕉坑村的村民未曾间断过维权。2018年5月,在河东镇政府的协调下,采石场向多名村民支付了30万元。一年多后,7名村民因“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被捕。公诉机关指控,村民们“为索取钱财,以无证开采、污染环境等事由”,采取到石场闹事、到有关部门上访等方式,对石场经营造成影响,致使石场无法正常生产。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石场迫于压力,为了息事宁人,不影响石场正常生产,经河东镇政府协调,无奈支付相关费用。▲2018年,在镇政府调解下,相关村民与采石场签订调解协议陆丰法院称,涉案7名村民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其中4名村民通过拉横幅、堵路等方式进行滋事,阻止石场正常生产,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构成寻衅滋事罪。2021年5月,7名村民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4年3个月不等。赤焰新闻注意到,2018年9月,联泉石场两名负责人陈爱泉、陈木汆先后“主动投案”。2019年1月,两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陆丰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陈爱泉、陈木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开采矿产过程中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被损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相关部门已对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等因素,可予适用缓刑处罚。▲涉案采石场全貌获无罪身份后,三人申请国家赔偿一审判决后,7名获刑村民选择上诉。他们始终认为,采石场非法开采、破坏环境是事实,他们是在维护自身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最终,汕尾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相关案件发回重审。在案件重审期间,2022年9月,汕尾市检察院向陆丰市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确认了采石场破坏生态的非法行为,并要求陆丰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职,确保涉案石场复垦到位。2023年7月3日,陆丰法院作出了《刑事裁定书》,3名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的村民,被不予起诉;另外4名村民则被陆丰市人民法院认定“敲诈勒索”罪名成立,但可免予刑事处罚。▲4位村民被陆丰法院认定“敲诈勒索”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此后,被改判无罪的三名村民邹付敬、黄君权、陈华波均向陆丰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但陆丰法院未作出赔偿决定。赤焰新闻获悉,9月27日,邹付敬以重审无罪为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陆丰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陆丰法院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向汕尾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随后10月19日,黄君权与陈华波也向汕尾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赤焰新闻了解到,邹付敬申请的赔偿包括:一、陆丰法院向邹付敬公开赔礼道歉;二、陆丰法院向邹付敬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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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万律师已经哀声不断,为何这么多法律公司还要挤进法律市场?

法律人,本应该是一个向社会群体输出规则规范、倡导遵守法律法治的职业群体,可是近段时间以来,法律服务市场却是呈现出一片混乱无序乃至刀光剑影的景象。先是,有律师惊呼,网上到处都是各种法律公司、“律”字打头的公司,打着律师的名义在以白菜价格推荐法律咨询业务、案件诉讼指导、律师代理案件等法律业务,已经大量影响到律师的正常业务量了。再有,有自媒体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居然有什么法务经纪人委员会、法治委员会的组织,在以社会团体为会员推荐诉讼代理人的形式,司法诉讼中代理案件。不得不哀叹,原本以为这些商业资本只是侵蚀到了法律咨询、案源承揽的业务范围,没想到已经蔓延到了律师的案件出庭代理业务领域。再有,此前的盈科律所起诉自己的名字被人克隆到了叫“盈科”的法律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判令侵犯注册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责任。案经二审,法院判令盈科法律公司停止使用“盈科”字样,并且赔偿盈科律所30万元、公开消除影响。可没想到,这样的判决并没有达到恫阻法律公司克隆律所名称的脚步。媒体再次传来消息,近日,又有兰迪律所发布“声明”称,9月13日自己的名称被人注册到了一家法律咨询公司的名称上;汉坤律所发布“声明”称,有公司注册了“汉坤”字样的法律公司(没等律所起诉公司,据说公司先把律所告了,这是要较量一下谁的法律水平高吗)......是不是,现有的大型律所,都应该排查一下,自己的律所名称是不是已经被人克隆了?事情还在继续,“中国新闻周刊”12月4日发文“三个月速成,'赤脚律师'来了?”。文章称,“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律师经纪人”为关键词搜索,发现共有10起民事案件,其中9起发生在辽宁,1起发生在云南。”,引用的一篇文章称,“位首期高级法务经纪人,从不懂法到积极普法,只用了3个月。”,报考的学历要求是“初中及以上就可以”。11月26日,《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先后以“律师经纪人”和“法务经纪人”为关键词在天眼查搜索,发现目前此类机构处于存续、在业状态的,全国分别已有78家和74家,所在地域涉及辽宁、云南、江苏、北京等省份。今天,有自媒体又有新发现,经公开查询可见,“律师事务所”的字样,已经出现在了多家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上。这些公司、个体户,出资有大有小,有出资上百万的,也有仅2万元的。有人搬出了《律师法》规定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来说明这些企业、工商户设立的名称不合法,可人家又不是设立《律师法》里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律师事务所”并不在企业名称禁用之列啊!出现如此多被人诟病的乱象,就是之前文章《法律服务市场化已势不可挡,为何不能法律公司与律师事务所并存?》、《法务经纪人、法律公司怼上了律协,争的是法律服务的社会多元化》已经说过的,很多人的认识里,还在认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具有垄断性的法律服务地位。俨然不知道,随着2004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颁布实施,个人及企业商业化的有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已经不需要行政审批了。(见下图)至于以上这些所谓的法律咨询机构到处是、律所的名称被人克隆、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被人注册成了企业名称、律师法务经纪人代理诉讼案件等等“乱象”,说白了,不过是法律服务市场化之后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变相甚至是恶意竞争手段罢了。那些想要“一刀切”的禁止这些法律公司“乱象”的,除非废止了上述的(国发[2004]16号)文,再回到所有的有偿法律服务需要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审批的年代。这可是逆市场化的!什么是市场化?就是让市场主体展开充分的竞争,提供出多样化的服务产品、产品价格,把识别权、选择权交给社会大众。至于那些碰瓷别人注册名称、冒充律师名义宣传、欺诈手段骗取钱财的恶性竞争者,则是市场行政管理或民事责任追究的问题,而不是“一刀切”砍掉一个行业的问题了。多种信息来源显示,这几年律师行业的收益大不如前,网上有人称,截止今年9月份,深圳1千多家律所,今年创收正增长的不超过10家。也有律师发文称自己收到了同行的业务推荐电话后感叹,今天早上,有位律师打电话给我,问我有没有法律上的问题需要咨询......现在的律师行业真的不好混,形势挺严峻的。大部分律师都找不到足够的案子来维持生活,连基本的社保费都交不起。可是,反过来思考一下,既然有证有拍照、法律业务无所不能的律师行业,处境都如此艰难的话,为何还有这么多的法律公司、经纪人协会,还要挖空心思、屡屡以身试法的投身法律行业、觊觎律师业务呢?有此前的数据显示,“当前国内经营范围中包含'法律咨询'的公司已超过19.2万家。以'法律服务'为行业属性并已成立的公司已超过3.6万家,以'法律咨询作'为企业名称的公司也已经远远超过3.4万家,以'法律服务'作为企业名称的公司企业则有7100余家”。不少律师哀嚎不断的业务量减少,为何还能吸引了这么多的无牌(出庭代理资格)无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人员的趋之若鹜呢?这是不是说明,律师、律所所从事的法律行业,在很多人看来,很是具有投资价值和利润空间呢?与其盯着想着赶走这些“抢食者”,担心人家抢了自己的法律饭碗,梦想回到过去一家独揽法律行业的年代,烟语君觉得,律师、律所们,还不如想想如何通过自己的法律专业、维权精神,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进而赢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吧。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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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司法公正,减少程序空转,应该施行上诉案件异地审理

昨天《厉行考核下,上诉再审不是在解决纠纷,而是在告一审二审法院了》发文之后,有网友留言,虽然文中说的现象深以为然,但没有考核,难以对优劣进行评判奖惩;考核内容不合理,则被考核者不是把心思花在业务质量上,而是花在琢磨在考核体系中投机。也有网友留言,花费大量的精力考核,造成了三分之一的人办案子,三分之一的人监督办案子的人,还有三分之一的人闲着无聊不干事!熟悉司法运作的应该知道,不客气的讲,这几十年来的司法工作很多主题就是在转圈子。例如,二十年前,法院办案子就是严格考核调解撤诉率,之后有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不再考核调撤率,如今又开始强调调撤案件了;二十年前,强调的是立案条件要严格审查,不能让法院不该审理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之后是“立案登记制”,如今又开始强调诉前调解、诉讼前解决纠纷了;还有司法公开制度等等。司法考核也一样,也是经历了严格强调上下级法院行政管理关系的,通过考核评定法院、法官业绩,允许下级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征求上级法院意见,后来则是强调上下级法院业务关系是监督关系,规定不得严格限制在审案件的请示汇报,再到如今的案件汇报制度又开始闪现某些案件,更是通过司法考核制度,将同一地区的上下级法院绑成了利益共同体。但凡有点常识的也明白,法院审判案件,终究是逃不开要以司法公正赢得国家和社会的信任,归根结底还是要依靠法律规定的一审二审再审制度的审判监督程序。可是,搞上级法院根据各种考核指标统计考评下级法院的审判业绩,很容易在省一级的高院,特别是地区一级的中院与县市区一级的基本法院之间,形成司法业绩考核的利益共同体。举个例子讲,本地区的中级法院既是辖区各个基层法院的二审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机关,同时又跟基层法院一体化的成了上级省级法院被考核屏蔽单位。为了在省里组织的业绩排名、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中取得好成绩,是不是就会放松对于基层法院的审判质量要求,能不改判就不改判,能不发回重审就不发回重审呢?简而言之,中级法院既要通过上诉再审程序监督下级基层法院审判质量,又要防止基层法院的审判业绩下滑影响了本地区法院在省里同级法院的排名位次。这不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吗?为了完成上级要求的各项审判指标要求,只能放松对于辖区内各个基层法院的审判质量要求了。奈何,司法案件不是“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而是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律师根据公开的法律规定要求法院依法裁判案件,定人生死断人利益的大事儿,哪能轻易的为了自己完成考核目标而放松依法裁判标准,裁判案件尺度不一?举个烟语君亲身经历的案件,《合同法》《民法典》都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附随义务,违反附随义务造成损害,受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最典型的情形是,出卖人负责送货上门的,应该将送到快递点的货物及时通知购买人,否则,因为没有通知或是通知不及时造成购买人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管是根据社会习俗,还是法律知识,这应该是基本常识吧!开发商对于预售房屋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涉案楼房整体的房产登记,无论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上述的法律规定,是不是应该通知购买者去办理房产证、提供协助义务?因为没有通知造成的购买者迟迟没有办理房产证,是不是应该承担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可是,一审法院就能判决开发商只要办理了整体楼房的房产登记,就算全部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对于购房者提出的通知义务,压根不予考虑。到了二审,购房者提供了法律根据,提供了相关案例,但二审法院居然裁判,购房者自己不去房管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属于“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自负。按照二审法院的如此判法,以后网购的快递货物,快递员扔到收货人家门口附近就行了,收货人自己没看到或是货物丢失了,属于自己““怠于行使权利”的后果自负了。不知道法官网购商品,就是如此要求卖家和快递公司的吗?扯得有点远了哈!以上这个案例可见,现在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的案件裁判质量标准要求之低,已经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不顾基本的社会常识了。当知道如今二审法官要改发一个一审案件需要层层审批手续,需要影响到自身的奖金绩效考核,需要影响到所在二审法院的业绩排名,还会对出现如此的判决结果和说理,感到意外吗?真的是网友说的,你是凭着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到法院打官司,法官却在根据自己的业绩考核要求在办你的案件。难道一二审法院在上级法院那里作为一体化进行业绩考核,与一二审法院之间法定的有错必纠、依法办案的审判监督关系,真的没有办法解决了吗?非也!如果建立上诉案件异地审理模式,是不是就可以有效的打破这种上下级法院对于案件审理的一体化现状呢?为了防止程序空转,2023年7月28日,最高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规定了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和再审案件指定异地审理制度。可见,不是没有办法,只是肯不肯施行罢了。今天的文章篇幅有限,施行上诉案件异地审理的优劣,以及具体的设计安排,留待以后的文章详细陈述吧!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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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行考核下,上诉再审不是在解决纠纷,而是在告一审二审法院了

不少律师跟烟语君说过,他们对于一审败诉的案件,即便当事人要求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程序,他们也会拒绝;如果当事人基于信任一再坚持,也只是象征性的收点儿费用。因为他们知道,以目前的司法状况,一个司法案件,二审或再审法院对于一审判决审判质量要求之低、顾虑之多,已经达到了二审再审改发案件就是跟一审法院一审法官过不去、司法系统内部互相否定的地步。按照司法运行规律,案件公正审理的基本要求是,司法人员必须跟案件结果没有利害关系。只有没有利害关系,才可以保证司法人员的相对独立办案,案件才能只看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审理。可是,在目前的司法考核体制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越来越作为一个利益群体出现。一审法院、一审法官乃至二审法院、二审法官,只要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审案件,就会面临着自身考核业绩受到影响的压力。此前,曾经有基层法院为了完成考核目标,以随案通知的形式告知案件当事人,一审判决之后不要上诉,二审只有5%左右的改发概率,不要听律师的忽悠,为了5%的概率而搭进去上诉费、律师费,不值得!此前,还有网络文章显示,在一些二审法院内部,已经按照5%的红线要求二审法官,控制二审案件的改发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与效率”......这本应该成为司法办案的唯一指导原则,可在将司法数据、考核结果作为评判法院、法官审判质量、业绩优劣的衡量标准下,谁还会为了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要求,而牺牲事关自己职务职级晋升、绩效奖金等级等个人利益呢?以下图中这4类37项小指标的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指标为例,一审案件的“被改判率”、“被发回率”、上诉案件“发改率”、再审案件“发改率”、生效案件“再审率”、“被抗诉率”等这些试图改变一审结果的数据,占据了审判管理指标的三分之一,成了决定审判质量的全部内容。看了这张“审判管理指标”,就知道为何一审法院不愿当事人上诉、检察机关不积极抗诉、本级或上级法院轻易不再审立案、上诉案件再审案件改发率低了。只要没有上诉或再审案件被改变一审结果,只要生效案件不被提起再审或者检察院抗诉,这个表中的三分之一选项就是满分。但凡有点法律认识和司法规律认知的都知道,一个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裁判结果,本身就是受到当事人法律水平、证据举证和采信与否、法官法律水平和个人素养的复杂过程,怎么能单纯的以二审再审改发、案件被再审抗诉提审为标准来衡量对错呢?一起一审民事审判明显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的裁判结果,居然历经了九年多诉讼时间,经过了两次一审,三次二审,包括省检察院抗诉在内的省高院三次再审,最终不得不由省高院提审改判。(详见《从一法官被控玩忽职守案中看,多少司法程序是在空转,如何防止?》一文)在这个案例中,涉案的一审法官即便存在委托鉴定之前未组织鉴定资料质证,未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和人员鉴定,涉案工程款鉴定结论违法。接手案件审理的后续一审法官未认真继续审理而轻易采信了上述违法鉴定结论,作出了一审明显错误判决,之后长达九年多时间里历经诸多的二审、再审、重审程序,甚至省检察院抗诉后的省高院三次再审,皆无法改变一审的错误判决。这样的最终改判案例都是幸运的,有几个案件可以获得省检察院的三次立案抗诉?背后是案件当事人付出了远比案件争议利益还要巨大的诉讼成本。无数的司法案例已经显示,二审维持、再审维持的司法结果,未必就是代表裁判正确,如同近些年平反的冤假错案,哪个不是经过了数次二审维持、再审申请驳回的司法程序?导致二审维持率超高、再审支持率超低的背后,从法院的审判管理指标体系的设定上就能看到,各级法院一直将二审维持、再审维持就视为一审案件裁判正确。上下级法院之间,如此的追究维持一审结果,还如何发挥上诉程序、再审程序最大限度的发现和纠正一审裁判错误的司法救济职能?长此以往,还容易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法官之间,形成公正负责审理案件的,不如走走过场维持了之就业绩排名靠前的“逆淘汰”。如果你是二审再审法官,开不开庭都一样的抄抄一审判决理由及结果,加上一段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当事人上诉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的话,既可以轻松的结案,业绩考评排名领先,而不必为了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个案件,不仅需要案件的反复开庭审理,一次次面对当事人和领导的怀疑和审查,牺牲自己的业绩考核、绩效奖金。你会作何选择?如今的考核评价标准,正是在助长法官的不负责任审判案件。这明显的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评价标准,历经了这么多年,却还是被作为了评价法院、法官业绩水平的唯一标准。也就出现了,二审再审法院不愿认真审理上诉再审案件,当事人基于对于法律对于司法的信任一次次陷入司法程序的空转,认真负责的法官反而不如不负责任的业绩成绩好的现象。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案件审理上,应该保持相对独立的审判关系,而不是在案件结果维持上达成利益的一体化。这样,才能保证最大限度的认真公正的审理案件,监督和纠正一审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的错误裁判现象,进而保证法律维系社会稳定所需要的公平正义、树立司法的权威性、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对于案件裁判是否正确的标准,只能是采信证据的规则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常识,适用法律的选择符合法条理解和立法精神,不能以二审维持、再审维持、不被提起再审立案、不被检察院抗诉为标准。犹如新一届最高检察院领导提出的,“一些地方也存在考核方式'一刀切'、单纯追求数量排名、考用分离等问题,有的甚至违背司法规律层层加码,脱离实际设置考核指标,造成反管理(就是事与愿违、适得其反!)。”“这不仅背离考核初衷,影响考核质效,损害检察(法院)人员干事热情,而且极有可能对检察(法院)工作乃至司法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回到文首及近期律师自己的案子尚在二审就举报一审一干办案人员的例子,连律师对于二审再审的纠错能力都产生质疑了。如此看重二审再审改发率的考核标准,究竟是在促进司法公正,还是适得其反呢?
202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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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推进司法公开,通过加强内部监督,能否增强司法公信力?

最近,一则某北京资深律师通过视频实名举报北京某法院的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都是直接点名的啊)的视频,在网上热传热议(详见《律所一审败诉律师网络实名举报办案人员,说好的法律共同体呢?》一文)。昨天文章的留言区,大家也都看到了,尽管观众尚不明白法院的判决说理,也不知道律师“举报”中所称的上述人员“渎职”的具体情形,但观点还分为了两派:有不赞成律师做法的,认为作为法律群体的律师,就算是牵涉个人利益的自己涉案,也应该相信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而不是喊口号的发动舆论审判;也有人赞成律师做法的,认为举报是包括律师在内每个人的权利,让一个律师不走法律程序而采取对自己肯定会造成不利影响的媒体举报,肯定是遭遇了司法程序无法解决的维权困难。律师通过网络实名举报司法人员及司法机关的,并不是什么新闻,之所以这个案例特殊是因为,一是自己遭遇司法诉讼,案件尚在二审阶段,终审结果尚未做出,律师就开始选择网络辩护,说明律师对于二审能否公正审理,充满了不信任;二是律师“举报”所针对的,不是一审审理之后的裁判文书,也不是一审审理期间的诉讼程序,而是直接将矛盾对准了办案的司法人员个人,这分明是将案件处理的不满,切换到了对于具体司法人员的不满,十分值得警惕。不同于常见的律师代理案件遭遇处理不满时的通过网络要求推进诉讼事项处理,如最近发生的数起律师反映安检没通过庭审已经结束、律师休庭走出法院大门遭遇“擅自离庭”对待、律师开庭前拍了几张照片遭遇手机扣押等等,现在是律师公开举报司法人员,直接公开要求处理一干人员了。这是不符合常规操作的。正常的流程是,对一审判决不满的,法院或法官都会交待,可以走上诉申诉等程序,争取案件结果通过二审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如此的流程,即便再有不满,当事人与一审法官的争议,还停留在案件处理的范围之内。简而言之,就是对事不对人,对案不对人。律师在案件二审阶段就举报法官等办案人员的,已经不限于案件的诉讼程序内不满了,而是在诉讼之外,另行发起了对人纪检方面的检举。如此的举报,实际上是将法官等办案人员处理司法案件引发的争议,转换成了当事人与办案人员之间的个人矛盾。简而言之,就是对人不对事,对案也对人了。最近,已经发生过几次这样的事件了。有央视主持人遭遇案件处理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通过个人媒体账号直接喊话法官;有北京律师跟法官沟通不畅之后直接等到了法院二审判决之后,通过个人媒体账号直接喊话法官;更有不少的案件当事人或律师,遭遇案件处理不满后,直接喊话法官个人名字......直到这次,律师直接公开举报一审办案人员“渎职”。为何会如此,之前很少见到这种情况?个人认为,一是如今网络自媒体、网络平台的发达,对于司法案件的审判及司法人员的评价,每个人都有了公开及评价的渠道,网络举报也成为了常见的举报方式;二是司法公开的渠道及力度,从案件审理到裁判结果的公开推进,遭遇了逆转性的改变,当事人、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力度减弱,很容易引发当事人等对于案件公正审理的怀疑。记得还是大力推进司法公开的那段时间,法官每次开庭前,都会向各方当事人交待,本案的开庭审理,会通过审判直播网公开,本案的裁判结果,会通过裁判文书网公开。言下之意就是,司法案件的审理,会自觉接受各方当事人的监督,还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正来自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敢于将案件审理主动公开的,说明法院、法官对于案件公正审理的自信,也会打消很多当事人对司法案件审理暗箱操作的怀疑。事实上,在那几年,很多案件当事人评价自己的案件是否获得了公正审理的标准,都是以裁判文书是否公开来衡量评价的。随着近两年来司法案件庭审直播、文书公开的力度越来越小,此前大力推进的类案检索、审判流程透明等工作,也就无从谈起。很多案件的具体裁判标准陷入了莫衷一是的地步,司法诉讼在缺乏对照参照的情况下,让当事人乃至律师们,深深的感到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充满了不确定性,进而是对于案件能否公正审理的不信任加剧。为了填补公开事项欠缺下控制法官的案件自由裁量权,提高审判质量,各级法院开始大力推进院庭长把关案件结果的阅核制,号称是阅核制是强化责任监督的一道“关口”。这种从外部监督转向强化内部监督的审判方式的改变,如何赢得案件当事人、律师的信任呢?基本的常识是,外部监督的公信力,肯定有效于内部监督。大力加强院庭长阅核制的另一个影响是,不管是当事人的申请上诉或申诉,还是二审再审法院对于案件的二审再审监督,都不得不考虑一审法院领导与案件结果的利益。院领导对于一审案件的暗暗加持,当事人想要改变一审结果,困难更大。现在的情况是,当事人不会正面接触隐藏在办案人员、办案组织背后的“阅核”案件结果的院庭长,也不能通过各种公开渠道获知自己案件的裁判过程及比较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一旦发生自己的案件结果不如意的,会不会大量意见朝着具体的办案人员而去呢?一面是当事人、律师无从了解自己案件的审理经过、无从比较案件结果的裁判尺度,通过二审再审改变案件结果的困难加大;另一方面办案法官需要考虑院庭长在办案过程中的个人意见,不再顾忌司法公开来自社会各界对于案件质量的监督。如此的背景下,发生当事人、律师与司法具体办案人员的个人矛盾加剧,是不是就不是意外了?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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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威胁骚扰法官,法院与公安连夜跨省千里,抓获带回拘留

“我在山东,你来抓我啊!”。11月30日,淮安中院发布通报,李某多次长时间恶意辱骂、威胁、骚扰法官,态度极其嚣张,淮安法院、公安部门联手出击,连夜跨省千里、历时三天查询,最终将李某抓获带回拘留。日前,因李某辱骂、威胁、骚扰法官,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盱眙县人民法院与盱眙县公安局果断联动出击,连夜跨省千里,历时三天查询,最终将李某抓获并带回拘留。案件起因是,2023年8月,李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因李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法官多次向其释法说理后,李某将剩余款项履行完毕,执行法官也将先前保全的车辆解封。但就在车辆解封完毕后的一天晚上,李某通过电话、短信的形式,在长达两个多小时时间内对执行法官及其家人进行辱骂、诽谤、威胁,执行法官向申请人转达这一情况后,李某于当月月底向执行法官发送一条道歉短信。过了不到一个月,李某再次深夜通过电话、短信的形式长时间骚扰并威胁、辱骂执行法官,且向执行法官咆哮“我在山东XX市,你有本事就来拘我”,态度极其嚣张。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司法尊严,保护法官人身安全。盱眙法院会同盱眙公安局,启动“公安+法院”联动机制,果断出击,连夜行程千里,历时三天,在山东省两个市查询,最终在山东烟台将李某抓获带回,公安部门对其进行治安拘留。因李某主动向执行法官道歉并向法院递交悔过书,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对其教育训诫的决定。典型意义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李某在执行后通过不同方式辱骂、威胁执行法官的行为,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战。公安部门对其进行治安拘留和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教育训诫的决定,切实维护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和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力保障了法官依法履职,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亵渎,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途径依法维权,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诱导、侮辱、诽谤、威胁、贬损司法工作人员,均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厉惩戒。(转自:淮海晚报、盱眙法院)抗拒执行?“法院+公安”跨省联动出击显成效你好,我是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派出所民警,请你立即按照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拘传票的要求,配合法院执行公务,如暴力抗拒执法,我们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11月23日,面对公安法院的现场联动,被执行人郑某当即服软,表示积极配合,同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023年3月,朱某和郑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后经法院判决郑某支付朱某货款4万余元。因郑某拒按照判决书支付货款,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官查明郑某远在江浙沪一带务工,但具体位置不明。郑某自认为离执行法院较远,不仅不支付货款,且态度极其蛮横,总是拿“没人也没钱”来敷衍。此次,桐城法院执行干警赶赴江浙两地,通过当地有关单位成功在江苏海安市找到到朱某。面对外省法院执行干警的远道而来,朱某的态度依然强硬,拒绝执行干警对其采取拘传措施。考虑执行干警力量不足,执行干警拨打110请求当地派出所协助。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与执行法院现场联动执法。迫于法律威慑,朱某立即服软,桐城法院干警随将其拘传至海安市人民法院。郑某主动凑出6000元货款,余款和朱某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转自:桐城法院)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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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当街击倒电动车?暴力执法不是执法,是违法犯罪

11月29日,广西贺州。网曝信都一交警被指持棍当街击倒过路电动车涉暴力执法,视频显示:一电动车主随车倒地后被送上救护车。对此,当地交警四大队一工作人员称,已在调查处理,当地查车力度较大,年轻交警脾气有点大。30日,贺州市公安局宣传科一工作人员表示:已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调查结果出具后会进行通报。11月30日,“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情况通报》称,一名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男子逃避检查,警务人员在拦截中使用警棍造成二轮车失控,致该驾驶员倒地受伤。事发后,立即组织警务督察部门开展调查,涉事的警务人员已停止执行职务,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不少网友对于这样的执法方式表示不可思议,没戴头盔不一定会受伤,但是如此执法拦截一定会受伤。有网友直接评论到:大的不是脾气,是官威!更有人理性分析到,暴力执法,不是执法,是在违法犯罪!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流程里,没有如此执法的情形《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11条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二)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根据以上的执法流程,就算是存在驾驶无牌电动车、逃避检查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执法,“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更不能用警棍机打电动车或电动车驾驶人员,强行拦截违法男子的车辆。可见,以上交警的拦车行为,已经不是合法的执法行为,而是违法行为。暴力执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很多人认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作出的行为都必然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例如:在2021年的重庆城管打人事件中,公安机关发布的警情通报认定“城管队员杨某桥与杨某发生争吵,情绪失控上前追打杨某。”既然是城管队员情绪失控殴打商贩,那么城管队员的殴打行为和执行职务之间不存在关联,应认定是城管队员的个人行为,最终公安机关对城管队员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给予行政拘留。很多人认为,执法活动,本就是一项强制性的行为,否则就会达不到执法的效果。也会有人认为,无牌无证的电动车,不能像有号牌登记的机动车一样,只要记下号牌就能找到驾驶人,一旦让其冲检成功的话,就会逃避了执法检查。甚至还有人认为,对于不服从交警指挥,强行冲卡的,交警可以不择手段的将其制服。这里要从执法的目的来分析到底是执法行为,还是危险性更大的伤害行为。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保证社会安全稳定。暴力执法,明显是与这个初衷背道而驰。经行政执法等同于暴力执法,根本搞不懂什么是执法,人身安全与违法查处,哪个价值更大。涉事交警作为一名成年人,还是一名执法人员,不可能不知道采用棍击的方式强行拦截他人车辆可能造成的危险,明知存在危险,仍然为之,显然还存在明显的“故意行为”,属于故意伤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经伤情鉴定,受害人的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涉事交警还有可能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何暴力执法屡禁不止?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11月25日发布《情况通报》称,经查,10月27日7时27分,110接一女士报警称:一名陌生醉酒男子趁其开门外出时突然闯进其家中滋事。接警后,派出所多名警力及时到场处置,醉酒男子拒不配合,持续辱骂、推搡现场民警。在依法对该男子强制传唤过程中,一民警执法粗暴,踩压该男子脚部。11月24日,该局通过网传视频发现上述情况后,即对当事民警停止执行职务,组织警务督察部门开展调查,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此前,一则上海松江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绊摔抱小孩妇女的新闻在网络疯传。视频显示,一名抱孩子的女性与民警发生争执。其间,这名女子用手推搡了民警,民警将女子绊摔在地将其制服,但女子怀中的孩子也直接摔在地上,大哭不止。最终,涉事民警受到了处分。10月13日,“司法部”官网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时提到,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制定出台了三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并规定了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步骤,确保行动落地见效。”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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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来了!监察官等级首次确定工作全面完成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监察官法和监察官等级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导各地常态化开展监察官等级确定和晋升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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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复习都通过法考主观题,法考未来走向何方?

今天(11月30日),是司法部公布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的日子,四千多人的朋友圈,还是静悄悄,基本没几个晒自己法考成绩的。去年写了一篇《发现没?今年朋友圈几乎没有晒法考成绩的,说明了什么?》的文章,被网友们说是自己老了,朋友圈没有参加法考的了。据说,朋友圈通过率90%,微博通过率80%,小红书通过率可能高达150%!可是,看到了以下的这个贴子,“我今年一点点一点点书没看,我考过了”、“我裸考考过了中国第一考法考,一天书都没有看”、“今后可以走律师这条路了”,不知道那些已经考过了司考和法考的,会作何心理感受?仅就这个帖子自己的话而言,既然能“一天书都没有看”就能通过,还能称之为“中国第一考”吗?唉!这些年通过法考的人有多少?2018年法考,全国一共有60.4万人报考,19.2万人通过客观题,18万人参加了主观题考试,12万人通过法考,统合通过率为19.9%。2018年以来,全国累计340余万人报考,57万余人通过法考。报名人数近些年屡创新高,18年60.4万,19年60.6万,20年70.8万,21年71.8万,22年81.6万,2023年近86万人,近五年法考的通过率是16.8%。此前的司法考试,曾经在成为检察官、法官任职资格的强制性要求后的2007年到2009年放过水,通过率达到20%多。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要求凡是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都应当通过法考。从此,法考越来越朝着社会普及化的方向发展,只要具备了报考资格,肯下一番功夫学习的话,就会通过。可是,犹如上面帖子中网友说的,“今后可以走律师这条路了”,“去跟人渣老板斗智斗勇去了”,很多人的思想认识还停留在过了法考就可以在律师行业谋出一个高收入饭碗的阶段。俨然没有正确认识如今法考的含金量,没有看清楚律师行业在大量法考生涌入之后的困境。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65.16万多人。2017-2022,全国专职律师人数:36.5万→42.3万→47.3万→52.2万→57.48万→65.16万,每年增长速度都是两位数。对比2021年统计数据,2022年全国执业律师人数比上一年度新增7.68万,涨幅超13%。司法部印发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中明确表示,到2025年全国执业律师要达到75万名。据此可知,未来几年,律师的人数,还是保持迅猛增长态势。另一项数据分析了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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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三位法院院长走上被告席:神圣的法袍,到底能不能抵住糖衣炮弹的攻击

有人说,人的本性有两个,一个是保持生存、逃避死亡,另一个是追求享乐、逃避辛劳,归根结底一句话:趋利避害。作为职场中的个体,一方面在谋生存发展,另一方面是追名逐利。公务员职场,为每一个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提供了稳定的生存条件,同时,基于公权力与社会利益绑定的天然属性,也让公务员处于社会名利场的风暴核心。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是,很多人,一方面在网上痛斥贪官污吏,另一方面却在生活中对明知存在问题的领导趋炎附势,甚至将他们当做人生奋斗的样板。电影《甲方乙方》里,司机看着自己的领导被抓,心里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如果身处领导的高位,一定会不惧各种糖衣炮弹、利益美色的诱惑,结果是,没经过几轮,自己也败下阵来。电影里,司机总结自己失败的原因,哀叹一句:群众中有坏人啊!究竟是行贿者无孔不入,专找权势者的软肋下手,还是受贿者贪慕享受,根本经不起各种诱惑?各人自有各人的观点,不争的事实是,司法领导如果迷恋贪腐的话,将会给国家司法事业、他人的人生遭遇,造成巨大的伤害!~一、张民,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山东荣成人,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2021年6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张民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法院查明的事实是:1、张民利用其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任职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侵吞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余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2、张民利用其担任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职务形成的影响力,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77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翻开张民的简历,不难看到,他起步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从书记员一步一步爬升到高院研究室主任,然后被下派到乌兰察布、包头、鄂尔多斯等地担任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担任中院院长,成为一把手,意味着权力的膨胀与监督的弱化,名利场上的灯红酒绿,终于让这位身着法袍的法学博士败下阵来。二、董秉惠,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内蒙古奈曼旗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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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判决书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据悉该案为AI生成图片相关领域著作权第一案。原告李某使用AI生成涉案图片后发布于小红书平台;被告系百家号博主,发布文章配图使用了原告该AI生成的图片,原告遂起诉。北互审理认为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1.关于智力成果的认定:“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这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2.关于“独创性”的认定:“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综上,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3.关于作品的认定:“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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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律师:如果书记员在我面前我真的想一刀把她捅死

据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的消息,2023年11月16日,五华法院作出决定书,决定对云南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朱某某罚款1000元。在决定书送达朱某某律师后,律师朱某某于当日向五华法院缴纳1000元罚款。2023年9月18日上午10时30分,五华法院准备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在原定的开庭时间未见原告席上有任何人到庭,经工作人员查阅系统确认,集约送达中心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担心当事人遇到突发情况,在审判法庭没有座机电话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和书记员使用个人手机多次拨打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原告手机号码,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且等候半小时未见当事人到庭后,法官决定该案按撤诉处理。当日中午,一名男子通过该手机号码向书记员回电自称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其因参与另案庭审活动故未接听电话,书记员向其释明具体情况后,该男子表示自己不知道开庭时间,后该男子发送短信称其因准备司法考试的主观题考试导致未能仔细查阅短信内容故不知晓开庭时间。因卷宗中未见任何委托诉讼材料,无法确认该男子的身份。当日下午,承办法官向其依法送达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后该男子多次拨打书记员及承办法官电话,称法院未提醒其查看短信导致其不知晓开庭时间,要求退还该案诉讼费,在承办法官及书记员拒绝其无理诉求并试图释法说理后,该男子仍然表示不理解并称会纠缠到底。2023年9月19日晚至9月29日期间,该男子通过其手机号持续向书记员手机号发送谩骂、恶意侮辱、恐吓威胁的短信近三十条。为查明事实,五华法院通知该男子进行询问,该男子名叫朱某某,为云南某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询问过程中,朱某某坚持认为其未仔细查看电子送达短信中的文书是法院的工作失误导致,并对法院不予退还诉讼费的决定作出错误认识,甚至公然说出“如果书记员在我面前我真的想一刀把她捅死”的过激言论。五华法院与朱某某所在执业机构取得联系后,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对朱某某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朱某某也对自己的错误言行进行深刻反省,在律所领导陪同下专程到五华法院向办案团队工作人员当面道歉并亲笔书写道歉信。五华法院依法决定对朱某某律师给予罚款1000元的司法惩戒,并向云南某事务所发送相关司法建议。惩戒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其目的是保障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律师与法官同为法治建设的执业共同体,都是维护司法公正、法治社会的建设者和亲历者。律师的专业素养,不仅体现在法律专业水平上,更体现职业操守上。作为专业律师应当遵守审判活动的规则,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为当事人办理好委托事务,对于一言一行,都要展现责任和担当,绝不能以不当言行和手段突破规则的限制,更不能将法院作为自己发泄私人情绪的宣泄口。只有牢固树立崇法尚法的法治精神,恪守法律职业道德,互相理解,彼此尊重、敬畏法律和规则,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才能更好在法律规定内履行职责,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来源:昆明日报、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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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名单出炉,附全部考题!

11月28日下午,第八届全国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决赛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举行。经过激烈角逐后,任婕、黄洁梅、王岭、李佑琪、高彦锋、南俏俏、孔涵、谢晶晶、从鑫莎、宋凯荣获“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许蕾等10名检察官荣获“全国十佳公诉人”提名,林晓萌等50名检察官获“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获奖名单经过前期办案质效考评、刑事检察策论、刑事检察业务笔试、刑事检察业务答辩、模拟法庭论辩等5个环节的比拼,根据综合成绩排名,20位参赛者闯进决赛。决赛共分为5场,每场有4位参赛者,两两一组,通过抽签方式决定控辩双方。每场参赛者围绕一个由真实案件改编的案例进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辨析。题目紧扣办案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着重考验选手的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控辩技巧使用等能力。比赛现场气氛热烈,选手们唇枪舌剑,充分释法说理、回应关切,一次又一次将现场气氛推向高潮。每场参赛者分别经过个人陈述、自由辩论和总结发言三个环节后,决赛评委对其表现进行打分,并作现场点评。按照决赛得分占最终成绩20%,此前5个环节得分总和占总成绩80%,两项相加后为参赛者最终成绩的评分规则,经过激烈角逐产生相关获奖名单。荣获“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任婕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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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未到律师被判赔偿600万后续,保险公司拒赔不当“冤大头”

往期文章:当事人跟前训律师、直言你说的不管用...律师最怕遇到这些法官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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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儿没办成也不给退钱,对方直接去公安告诈骗

接到老赵电话说自己被别人告了,公安要传唤他问话时,我正带着女儿给家里新养的小猫咪打疫苗。诊室的信号不好,小猫咪又哀嚎不停,电波那头老赵的声音呜呜啦啦,时断时续,我只好告诉他,明天来事务所面谈,这会实在没时间说电话。然后把事务所地址短信发给了他。毕竟每天都会接几个陌生的咨询电话,如果是在工作时间,恰好手头又闲,还能认真解答一下,如果是在私人时间,手上又被其他琐事搅得焦头烂额,那就只能先搁置了。所以我始终首推邮件作为首选沟通方案,但沟通毕竟是双向的,两个人都习惯发邮件才可以。我改变不了他人,只能依旧每天上演着被电话微信“追杀”的剧本。大多数电话咨询都会石沉大海,了无音讯,即便你在电话中作出了详细、耐心的解答。以至于很多老律师干脆总结:不要在电话里解答问题,除非付费或上门。我承认这话有点道理,人们对于免费得到的东西总是不以为然,只会重视付出一定对价交换而来的东西。对价不一定是金钱,也可以是时间,总之要设定一定的门槛,这样反而有助于提高成交率。譬如我设定的最容易跨过的一个门槛是,给我发邮件,对于邮件传递的资料和问题,我会尽我所能给出详尽的答复,并且免费。所以,我没把老赵的来电当回事。这年头,三条腿的蛤蟆难找,两条腿的律师遍地是。找谁还不能咨询咨询呢?直到第二天半晌午,十点多,老赵又给我打电话,说已经到了我们写字楼下,问我在几楼办公时,我自己都还有些没缓过神儿来。面前的这个老头,虽然其貌不扬,但腿脚麻利,精神矍铄,双眼炯炯有神,不对着身份证,根本看不出已经七十多岁高龄。老赵递给我一份融资中介合同,以及一份商业会谈纪要。我大略翻看了一下,合同的内容是,由老赵出面,以中介身份,给一家企业寻找出资方。融资金额一个亿。老赵能拿到的报酬是:前期30万元于合同订立时给付,后期融资成功后,再加付融资金额的3%。有点像律师行业的风险代理合同,按这份合同走下来,老赵共计能拿到330万元。我心里默算出这个数字后,暗自咋舌,没想到对面这个其貌不扬的老头竟能做起来这么大的买卖。真是人不可貌相。我继续翻看着合同,从合同文本内容看,老赵做事儿非常小心,明确自己行使的是中介活动,只承担介绍、引荐、撮合相关事宜,对具体融资细节等实质性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为企业找到了资方,他的活就干完了。至于能不能贷出款来,与他无关。看到这里,我停下来问老赵:“老孙那边告你什么罪?”老赵毕竟年纪大了,人年纪一大,便会变得非常健谈,任何话都恨不能从盘古开天辟地说开去。我果断打断了他,律师咨询与医生问诊差不多,如果任由患者自我表述而不加以适当控制引导,那就什么病也看不成。“诈骗。”被我打断后的老赵嘴里蹦出俩字。果然如此,这份合同哪里都好,好得几乎挑不出毛病。但这反而是最不正常的地方。一份挑不出毛病的合同,一定是一份毫无吸引力的合同。老赵凭什么吸引别人甘愿掏出330万元,就真的为了这个一清二白无可挑剔的“中介服务”?一听说老赵的交易对手,老孙告他诈骗,我心里大概明白了七七八八。这份合同虽然名为“中介合同”,但双方心知肚明,或者至少,老孙那边认为,这完全不是西方语境下的自由贸易,而是东方语境下的请托办事儿。按合同来说,只要老赵完成了中介服务,就至少该合法拿到已经到手的前期报酬30万元;但按照请托办事儿的江湖规矩来说,事儿既然没给我办成,你老赵自然得把钱吐出来。你老赵如果不麻利把钱退出来,就别怪我老孙上手段了。问题就出在,为什么“当初老孙为什么相信老赵能办成事儿”上。借请托办事儿之名,行诈骗之实的案例,在实务中屡见不鲜。从某种程度上讲,所谓骗子与被害人,是双向奔赴的关系。如果老赵当时真是按照合同一板一眼跟老孙谈,那老孙八成也不会相信老赵能办成事儿,更不会八字儿还没一撇儿,就给老赵打过去30万块钱。在请托办事的语境下,被请托人通常会夸大自己在人脉关系、社会资源方面有某种特别的优势,能够帮助请托人获得相当大的超额利益——规则遵守者在通常情况下难以获得的超额利益。也有一些被请托人,不用自己开口,本身就具备说服请托人的资源条件。比如自己就是身价千万的大老板,或者是某某高官家的富二代,再或者某某大学客座教授云云。我又问老赵:“你仔细回忆一下,有没有跟老孙说过诸如‘我认识某某领导,保证能把款给你批下来’这样的话?如果说过,是以什么方式说的,打电话还是发微信?对方有没有可能手上握有相关证据?”不管老赵是不是骗子,事实上,直到如今,案件办完了,我也不知道他究竟是不是骗子。但我可以肯定的是,老赵是个绝顶聪明的聪明人。老赵讳莫如深地一笑,并不直接答话,示意我接着看另一份商业会谈纪要。这份商业会谈纪要的签订地点在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人和记录人都是一名律师。会谈纪要的内容与合同大差不差,老孙请求老赵为他提供融资中介服务,老赵又再次向老孙重申,只提供中介服务,至于能不能实际贷出款来,要老孙与资方自行解决。会谈纪要下方留白处,各方还签了字,捺了指印。不愧是专业律师把关制作,每个人还特地签字“看后属实”四字,作为对既要内容的再次追认。看完这两份材料,我心里大概有了数。世上没有读心术,无人能够知晓,究竟是老赵骗了老孙,还是老孙诬告了老赵。公检法也好,律师也好,都只能从证据出发,推理得出结论。这两份证据,就是明显的无罪证据。证明整件事儿不仅不构成诈骗,反而是公安局在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为老孙充当“要账急先锋”。当天下午,我带着这两份材料,来到公安局,见到了案件承办人朱警官。朱警官很年轻,看起来还没我年纪大,眉宇间透出一股英气,对律师的态度倒是很友好。他接过我递过去的材料,来回翻看了几遍,告诉我:“我现在要找的是老赵,不是律师,你律师替代不了他,更改变不了案件事实。”我忙不迭表态:“我从没想过要改变什么事实,我常年做刑事业务,知道红线在哪里,尝试改变事实,不仅违反执业纪律,而且本身也是犯罪。”朱警官点了点头:“材料内容我心里有数了,但我现在还不能从你手里收,你让老赵来一趟,让他亲手交给我,另外我还有事儿要找他落实。”我又问:“那您看,我的代理手续和律所公函,现在要不要给您留一份。”朱警官说:“现在还不需要。”顿了一顿,又道:“等将来需要提交律师手续了,我们再联系吧。”我心中暗喜。朱警官以一种隐晦的方式向我透露了案件目前所处的阶段,以及案件下步最可能的走向。此行首要的战略目标达成。刑事案件的大致流程是这样:接到报案人报案后,公安局并不会单凭控告人的报案就正式立案抓人,因为即便不考虑诬告情形,也要考虑报案人可能因欠缺法律知识而报错案。公安局接到刑事控告后,会先受理案件并进入“初查”程序。初查程序并不代表刑事诉讼的正式启动,这也是为什么朱警官不愿意收我的律师手续的原因。刑事案件都还不存在,他收了律师手续,又该往哪里放呢?在“初查”阶段,公安局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经过初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正式立为刑事案件;经初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发生的,压根就不立案了。也就是说,公安现在并没有听信老孙那边的一面之词,上来就认定老赵是骗子,而只是在进行初查。既然还在初查,老赵这事儿就有的抢救。从公安局回来后,我又约了老赵见面,给了他两条建议:一是尽快配合公安传唤,去公安局把事情讲清楚。如果你不去,公安现阶段也没有办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但是你不去会非常被动。你不去,公安接受到的信息便只是老孙的一面之词,那不用想也肯定没啥好话,你去了,才能消除公安信息差,澄清事实。二是建议退钱。对于诈骗案来说,根据最高院几份司法文件及司法惯例,哪怕真构成诈骗,只要在立案之前退钱,所退的金额也从实际诈骗金额中予以扣减。这就意味着,只要能在立案前把钱退干净,就意味着不可能再追究刑事责任。老赵不愧是聪明人,很快把钱退了。去公安的时候,不仅提交了融资中介合同,商业会谈纪要,还提交了退款的转账凭证。案件最终结果非常好。老孙拿到了钱,也主动到公安局,表态不再追究老赵的刑事责任。不过作为律师,我还是要在此普个法,老孙此时的表态已经无关紧要。诈骗罪是国家公诉案件,不是报案人说追究就追究,说不追究就不追究的。只要构成犯罪,哪怕报案人拿到了钱,表态不再追究,刑事程序也要继续往下走。老赵的案子能及时刹住车,一是他当时签的合同和会谈纪要起了大作用,有这两份无罪证据在,案件很难走下去;二是他及时退了钱,也就是说,哪怕公安心里认定了他真是个骗子,案件也没有再走下去的必要了。只不过,老赵到底是不是骗子,老孙到底是不是诬告,这事儿要永远成为一个不解之谜了。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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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规则:改装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吗?

生活中,不少车主会给爱车进行改装,那么司法实践中,车辆改装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赔偿吗?裁判规则1.保险公司明知投保车辆为超载而改装并仍同意承保的,不应免除赔偿责任——赵某家属诉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案例要旨:案涉车辆在投保前为超载目的改装,保险公司明知但仍同意承保且至案发时未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具有过错,不应免除赔偿责任。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1日第7版2.擅自改装家用车违规驶入赛车场烧毁,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张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涉案车辆改装后驶入赛车场,行驶过程中存在特定驾驶行为,且车辆改装情况与保险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认定为因改装变化导致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投保人未证明其将车辆改装情况告知保险公司,车辆改装后导致的保险事故显然不属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预见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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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得】未缴社保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怎么赔? 这个案例列了计算公式

基本事实钱某于2003年1月25日与原甲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经改制,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钱某在该公司持续工作至2019年10月份后,该公司以钱某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03年2月1日,钱某在乙公司提供的打印版《声明》上签字,载明因本人原因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不办理入保手续,责任与后果由本人全部承担。2009年10月5日,钱某在乙公司提供的打印版《协议书》上签字,载明因钱某不同意办理,致使公司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自2009年10月起每月补助120元作为钱某的社会保险费。2011年4月1日,钱某再次在乙公司提供的打印版《协议书》上签字,载明钱某不同意办理入保手续,乙公司根据厂龄及出勤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作为其社会保险费,钱某不得以不办理入保手续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钱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乙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代扣代缴钱某个人应承担的缴费部分。至2019年10月份钱某退休,根据现有社保政策,无法再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故钱某无法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根据钱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和乙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能够认定钱某退休前的工资均已发放。一审法院认定自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乙公司发放给钱某社会保险补助款2055元。根据2011年4月1日的《协议书》,乙公司根据厂龄及出勤情况给予钱某一定的补贴,作为社会保险费,一审法院认定自2011年4月至2013年5月,乙公司发放给钱某社会保险补助款7701元。另查明,2019年10月份,日照市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为1717.85元。钱某因相关社会保险争议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钱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钱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赔偿钱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一审法院认为钱某、乙公司约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有效?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以保证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社会保险费补发到工资中,而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本案乙公司提交的《声明》《协议书》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乙公司未为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应当赔偿钱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因乙公司未为钱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钱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钱某要求乙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由于社会保险待遇计算所依据的内容纷繁复杂,而且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且对于不同保险项目的保险待遇计算规则不尽相同,如要求精准计算则难于操作,也与审判实践不相适应。根据目前较为通行的办法,酌定按照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75周岁这一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结合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比例份额,一次性计算养老保险损失为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的管理模式,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工资总额的20%和8%的比例,缴费满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者可以领取养老金。山东省自2010年至2019年5月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了数次微调,企业缴费比例平均维持在19%,个人缴费比例为8%。本案由于钱某并未支出应当由个人负担的份额,故在计算损失时应当根据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缴费比例酌情予以赔偿。对于乙公司已经在工资中发放的社保补款9756元,应当相应地予以扣减。综上所述,判决:乙公司赔偿钱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7838.33元{1717.85元/月×12月×(75年-60年)×[19÷(19+8)]-9756元}。乙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一审法院认定《声明》《协议书》的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正确。钱某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按照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和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结合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比例份额,并扣减乙公司已随工资发放的社保补款9756元后,判决乙公司赔偿钱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7838.33元并无不当。钱某达到退休年龄后因无法补办社保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提起仲裁申请,未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钱某收到不予受理仲裁通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超过法定期间。乙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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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给当事人“假法律文书”,后果很严重...

一法律工作者为牟利,自制法律文书骗取当事人钱财,结果怎样?跟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案情简介老吕的儿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爱子心切的老吕经朋友介绍,委托张律师为其儿子辩护。张律师求财心切,竟谎称“有门路”,可以把老吕的儿子从看守所“捞出来”。为了让老吕信以为真,张律师通过P图软件自制了《不起诉决定书》、退赃缴费发票等法律文书,以此骗取老吕40万元的“打点费”及“退赃款”。事后,老吕的儿子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老吕要求张律师退钱,却已联系不上张律师。老吕发现被骗遂报警,不久,张律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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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20位大律师的60条执业箴言

1.我要对年轻的律师提几句忠告:你可以热血沸腾、激情满腔,但这种激情都要由理性来支配;你应当保持你的独立性的不妥协性,但要有节制,不失礼仪上的谦恭;不要束缚你奔放的情感,但要防止显得虚伪。——[印]戈帕尔吉·梅罗特拉2.激情是原动力,专业性则是完成任务的手段。即使这个手段要求客观、超然,激情仍可以激发出运用该手段的最佳方式。成功的律师可以有选择、有节制地将激情作为辩护的工具。但不要滥用激情,否则它就会像喊着“狼来了”的孩子一样,自损效果。——[美]艾伦·德肖维茨3.需要选择一门职业,或在一门职业中选择一个领域,在才干和满足感之间寻求最佳平衡。选择的结果应该是每天都会为你带来挑战,而且让你一觉醒来就亟不可待地去迎接挑战。——[美]艾伦·德肖维茨4.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全力以赴代表当事人的观点,这正是辩护人职责之所在。积极辩护不是为了使你自我感受良好或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感,而是为了帮助当事人以一切合乎道德和法律的手段胜诉。——[美]艾伦·德肖维茨5.律师职业是由法官、陪审团、高级合伙人、当事人等打分的一系列无休止的考试。对容易受到别人评价的专业人士来说,对工作成果制定内部的自我评估标准是很重要的。——[美]艾伦·德肖维茨6.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哪个案子是在法庭上胜出的。案件的成败在于事前准备——在图书馆和案发现场。——[美]艾伦·德肖维茨7.如果一名律师的唯一目标就是胜诉,那做起来并不难。只要挑选可以胜诉的案子就行了。但仅仅胜诉并不是目标。那些接手最困难案件的律师最有可能败诉,但他们偶尔也会赢下极端困难的案子,这就是辩护的刺激性。——[美]艾伦·德肖维茨8.法庭的辩护,需要灵巧的智慧,敏捷的思路,以及瞬间决定的应对能力。优柔寡断,往往会招致失败。有时候,场上的情况又要求律师要有自控能力,不论你内心多焦急,外表上必须像平静的池水一样沈著冷静。——[美]克莱伦斯·丹诺9.事实上,如果说事实是构筑法庭陈述这座宏伟大厦的砖块与沙砾的话,那么技巧就是起关键作用的水泥与粘土了。没有人会否认,再漂亮坚实的岩石也会由于缺乏适当的粘合剂而成废土一堆。——[美]克莱伦斯·丹诺10.一个真正伟大、优秀和成功的律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他必须掌握法律知识,并且是人类行为方面的专家,他必须是口才流利的演说家,机智的策略家、优秀的指挥官,一个多才多艺的人,他必须对人类生活的各方面具有广泛知识;他必须对人和人的行为方式有一种内在的知识。——[印]D·N·辛哈11.一位优秀律师的素质就是勇气,优秀律师所具有的这种勇气并不是出自盲目和莽撞,而是来自深刻的知识和品格的正直。——[印]D·N·辛哈12.无论何时,律师应当绝对无畏于外部的压力和内心的怯懦。在大多数情况下,律师是其当事人命运的把握者,律师的神圣之手掌握著其当事人的财产、生命、自由。——[印]D·N·辛哈13.律师的最大德行是诚实。律师必须对其当事人诚实,必须把其当事人的事情当作他自己的事情。——[印]D·N·辛哈14.在战斗中,我用全部的精力和知识来帮助我的当事人。权利是不会主动实现的。要是没有律师据理力争,这些权利都是一纸空文。扎实的辩护可以彻底改变被告人的命运。我把每一场官司都视为18天或20天的战斗。——[美]罗伊·布莱克15.审判是不相一致的事实和法律理论之间的竞争。——[美]罗伯特基顿16.简洁是智慧的灵魂,它也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特征。简洁能给人产生极深的印象,这能使法官吸取所说的一切而无一遗漏。某些以简洁著称的律师习惯于反复思考之后再发表意见,他们选择那种能留下深刻印象的洁词来表达自己的意思。——[印]雷姆·拉伯哈依17.风度,与辩护的内容相比,也许逊色得多,它称不上律师的必备素质,但这并不等于说,风度在辩护中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英]理查德·杜·坎恩18.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辩护律师,一个人必须具有个性,驾驭语言的能力,好的嗓音,自信,清晰地和逻辑地进行思考的能力,简略地、清楚地和逻辑地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英]B.马利克19.在法庭上能够形成关于案子的系统想法,并以简明而有条理的方式阐述出来,这是一个优秀律师所必需的。——K.B.阿斯蒂纳20.在梵语中有这么一句话,说是一个人如果具有梵语中以“V”打头的五种东西,他就会变得很伟大。这五种东西就是外表端庄、个性、语言能力、学识及谦卑。一个辩护律师必须具有上述这些品质,而且在这一领域中,如果他想获得成功并达到职业的顶峰,那么,他就必须更多地具备这些品质。——查德里塞克哈里·阿亚21.律师的艺术是运用于具体案子整个过程的诸才能、品质和要素的巧妙的综合。任何一个其它职业都不会象律师业那样,除了知识和研究,还要求将人类的精神与智慧应用于如此多样的有关人类事务的条件。——[印]V.G.奥克22.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辩护律师,一个人必须具有个性,驾驭语言的能力,好的嗓音,自信,清晰地和逻辑地进行思考的能力,简略地、清楚地和逻辑地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英]B.马利克23.一个优秀律师应具有这样一种能力,即将各种纷乱如麻的细节都整理得井然有序。他应当具有坚强的意志,清醒的头脑及不急不躁的作风。——[印]戈帕尔吉·梅罗特拉24.一个无罪的人,通过律师的辩护,可以重获清白;一个罪轻的人,通过律师的辩护,可以免受重罚;一个真正犯有重罪的人,在律师辩护后,仍被处以重刑,也可以通过程序正义彰显出法律的公正性。——田文昌25.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简而言之,律师就是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田文昌26.律师应当做更多的心灵的呼唤,我们要向全社会呼唤,向各方面呼唤,呼唤的不仅仅是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为维护法治的利益。——田文昌27.律师的成功决不仅仅表现为在法庭上以尖刻的言辞击败对方或博得旁听席上的喝彩,更重要的是,他们提出的理由不仅应当雄辩有据,而且还应当入情入理,容易被理解和接受,并为坚持自己的理由而负责到底,这更能反映出律师的真正水平和责任感。——田文昌28.律师辩论中的两种极端现象:➀张口结舌,说话没有逻辑,词不达意,别人听不懂;➁说的很利落,很洒脱,但就是太快,太平淡,不给别人以思考的时间。——田文昌29.冷静是律师法庭应变的前提,缺乏冷静,就难以找出应变的对策。换一个角度,当你进攻的时候也不能盲动,不能没有退路。否则,反倒会引火烧身。——田文昌30.律师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➀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你没有理论功底,就要犯错误,再有技巧,只是嘴上功夫;➁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就是充分调查取证,没有证据做基础,你凭什么辩论?——田文昌31.律师办案子,赢要赢得光彩,输要输得潇洒。赢,不是靠拉关系,而是用事实和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权益;输,不一定是失败,发挥了才智,尽到了责任,法律没有认可,虽败犹荣,照样潇洒。——田文昌32.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律师赢得法庭辩论的重要因素,心理素质方面包含很多的因素,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心。——田文昌33.没有小案子,只有小律师。失败的教训往往比成功的经验更重要。——钱列阳34.任何一个案件,都要以自己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是我们的第一职业伦理。——钱列阳35.对于一个律师来说,“道”是悟出来的,“术”是学出来的。——钱列阳36.从认识论的角度把握一个案件的实质,认清案件背后的暗物质、潜规则,是在办理荆棘丛生的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必须努力达到并熟练把握的。这或许就是刑事律师的“道”。——钱列阳37.在认清案件的本质之后,迅速采取有效办法介入刑事案件中,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为当事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并依据不断发生的案件新变化,调整策略、手法,进而达到在合法范围内求的当事人的法律利益最大化,这或许就是刑事律师的“术”。——钱列阳38.有时候明确不该怎么做比知道该怎么做更重要,不知道该怎么做,可能使一个律师失去一个案源,少了一份业务收入;而不明确不该怎么做,可能使一个律师失去心爱的职业甚至身陷囹圄。——钱列阳39.如果法律界是一个大海,法律条文就是海面上的浪,法学理论就是海面下的各种海流,浪是由海流决定的,而我们律师就是海面上的冲浪者。——钱列阳40.一个名律师是在做案件,一个优秀律师是在做服务,一个好律师是在做人。——钱列阳41.做律师的最高境界是做一名好律师,是一个在业内受到尊重和认可,而自己的内心得到平和与安宁的好律师。——钱列阳42.一个好律师,除了中间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外,一边是社会阅历,一边是文史哲的知识铺垫。形成一个三叉体,相互配合、相互提携、相得益彰。——钱列阳43.好律师是输出来的。一个律师就像一棵大树,树枝、树冠的每一个叶子长出来,是一次次失败的痛苦、失败的忍受、失败的反思使树根透过地的表层扎向底下的深处,使得自己对经验教训有所归纳总结。——钱列阳44.律师应该用博弈的心态追求过程,不问结果。一个必败的案子,我们要把损失降到最低;一个必胜的案子,我们应该把战果扩大到最大。——钱列阳45.刑事辩护律师职业要求你要懂得舍,还要懂得让,还要懂得忍。这舍、让、忍是减轻职业危害必不可少的法宝。——钱列阳46.归纳、总结、提炼案件的焦点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非常重要的基本功。——钱列阳47.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最主要的是两部分:➀询问证人;➁法庭辩论。——钱列阳48.法庭辩论不是拳击赛,而是田径赛。把想说的问题向法官说清楚就够了,而不是要把公诉人驳倒。——钱列阳49.整个法庭辩论、法庭调查,我们律师与被告是两只手,只有这样才能拍响。——钱列阳50.你可能在法庭上着重要讲的问题是之前没有想到而临时决定的,为此,一定要懂得舍,有舍才有得。——钱列阳51.作为一名职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自认为失败的教训比成功的经验更可贵,失败的无奈和痛苦引发的思考比成功的快乐、胜利后的喜悦更持久、更有回味。故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有时候更愿意“炫耀”自己的失败。——钱列阳52.有罪无罪是一个法律概念,辩护律师不是给“坏人”的恶辩护,而是给一个有罪的人被追究的罪名辩护,为他们应有的合法权利做辩护。——钱列阳53.我实际拥有的不过是脚下这一小块土地,只能深深的扎根在这,把脚下经营好。足矣!——钱列阳54.当你不知道应该怎么做时,起码应该知道什么不应该做。当你不知道应该怎么说时,起码应该知道什么不应该说。——钱列阳55.人生是一株水稻,年轻的时候对着蓝天生长,向上向上,以为整个蓝天都是自己的,成熟后弯下腰低下头,才发现蓝天之高并不关自己多少事。——钱列阳56.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许兰亭57.你戴着荆棘的皇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有最高的权威。——胡乔木58.律师之门,是神圣之门,是正义之门。——于宁59.律者,“法令”、“约束”也;师者,技长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两字合成为“律师”,即表明:律师乃律己之榜样,律师以擅法为专长,严肃而神圣乃律师职业之道。——栾少湖60.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刘桂明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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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经验总结:让书记员喜欢的10种举动

法院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基本组合是一个234的顺序组合:法官(2个字,即审判员)、书记员(3个字)、法官助理(4个字)。法官和法官助理从名字就能看出来是干什么的,书记员是干什么的呢?书记员履行如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打过官司的人都知道,书记员是很重要的,别的不多说,法庭上当事人和法官之间摆了一张桌子,就是给书记员坐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的位置远近是很符合实际情况的,是很形象的: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和书记员打交道的次数和内容要比和法官打交道的次数和内容多好多,一起案件的诉讼避不开也离不开书记员。总之,书记员也是很重要的,让书记员看你比较顺眼,要好过书记员看你不顺眼。书记员喜欢当事人、代理人什么样的行为举动呢?1、提交电子版本的诉讼文书(起诉状、答辩状、申请书、质证意见、代理词等)、证据(含证据目录)等的。有12368就通过12368上传;有工作邮箱就发电邮;都没有可以提交U盘;都不行,可以试试看加书记员微信(得其同意),提交资料之余,还有机会聊天增进感情哦,哈哈哈~2、讲话礼貌温和,对其称谓得当的,不张口叫小X(书记员姓氏)、小姑娘、小伙子等小字辈的称谓的;X书记,书记大人等也是禁忌称谓。庭外可叫“法官”(反正法院工作的都可以叫法官),开庭时可叫“书记员”。美女、帅哥、靓仔、小姐姐、小仙女等称谓亦应慎用,除非你颜值不凡,魅力爆表。3、一口倍标准的播音腔,字正腔圆,抑扬顿挫,快慢适中,法言法语,简明扼要,不啰嗦,不长时间停顿。反面教材就是口齿不清,坚持只讲方言,说话超级快一秒钟27个字的,或者前言不搭后语,语气助词无意义的废话过剩,不知所谓、出口成脏、颠三倒四、啰里啰嗦、喋喋不休等。无它,方便其记录的人就是好人,毕竟记录工作是书记员的核心工作内容之一。4、主动提交身份证件、身份证明、委托手续的当事人、代理人。反面教材当然是不提交、提交内容不全格式有误的、经催告仍不提交的。5、有问题有事情提交书面资料的,白纸黑字,清清爽爽,大家都好。反面教材就是复杂的事情非要口头说、在电话里说,坚决不提供书面资料的。6、明白清楚书记员的身份与职责,有事说事,就事论事,干净利落的。反面就是把书记员当法官,非逼着人家“判”案子、表态的。或者把书记员当垃圾桶,讲些和案件关系不大的恩怨情仇、鸡毛蒜皮、吐槽垃圾话等。7、提交的所有书面资料,均无黏胶背封、订书针,用小铁夹、曲形针、橡皮筋等固定的。如果提交的资料里有黏胶背封、一定数量的订书针,就是书记员心里眼里的“歹毒人”......因为书面资料要扫描,要制作电子卷宗。8、证据清爽,数量不多的。反面就是证据杂乱,能淹死人的。9、依法提交资料,依法发言,依法讲道理,体面知进退的。反面就是提交超纲的资料,提出尴尬的要求,胡说八道,不讲道理,胡搅蛮缠,我不懂法我有理的。10、这个是书记员最喜欢的,不光书记员喜欢,法官、法官助理也都很喜欢,可惜不是每个当事人、代理人都能做到,都肯做到的。撤诉、视为撤诉。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都露出了撤诉一样的笑容,开心极了,哈哈哈!彩蛋1、长得帅有气质风度翩翩的男当事人、代理人讨女书记员喜欢,长得漂亮有韵味楚楚可怜的女当事人、代理人讨男书记员喜欢,不过这个是人性,貌似和职业无关。2、另外,大部分书记员都是女的,男的比较少,感觉性别比貌似是女八男二。*本文内容有部分渲染夸张,请勿确信无疑、全盘照搬,否则后果自负。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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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跟前训律师、直言你说的不管用...律师最怕遇到这些法官

最近,很多人都在讨论律师的日子不好过了,不利的影响是,裁判文书、庭审直播、审判流程等都不公开了;经济形势不好已经蔓延到客户的支付能力、诉讼意愿,律师的案件总体在下降;大批的法科生还是一如既往的看好律师行业,怀着成为律政剧那样的律师愿望涌入行业;大批的法务公司、法律咨询公司已经开始参与瓜分法律市场,律师身上,除了律所以外,又多了一案源费的瓜分者......以上的这些,不过是这几年才有的新情况而已,究竟会不会成为未来长期的律师行业的常态,谁也不知道。也应该看到,经过几十年的法治社会、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社会大众初步建立了法律意识和需要,互联网上呼吁法治建设已经成为普遍性需求,这些也是利于律师行业的客观需要。相比几十年前的状况,律师的社会认识、执业保障及广泛需求,已经长足发展,就算遇到目前的行业瓶颈,也不是说没落就没落的。一直以来,法律圈都会争议一个永远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法官还是律师的法律水平高?这是一个典型的概念错误认识的问题,就像非要用一句话概括亚洲人厉害还是欧洲人厉害一样。无论怎么分析,都逃不开拿出个人、局部的特征来概括一个职业、整体的逻辑错误。不过,法律水平真的是决定案件处理方式、案件最终结果的唯一因素吗?非也!二十年前,曾经有个合同工编制的法庭“法官”跟烟语君说,律师其实没啥用,开庭说得再多,案件的输赢还是法官说了算。一个案件都有原被告,法官想让哪方赢哪方就能赢。二十多年过去了,法院的法官再也没有合同制的法官,也没有了非法律专业毕业的法官,但是否打官司就是拼的法律水平和法律规定呢?综合网友文章及个人见解,总结了以下律师最“怕”的法官表现如下:1.没有法律意识的法官,满脑子都是权力意识虽然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案件处理上无处不在,不容回避,但在一些法官那里,就像《人民的名义》里陈清泉说得那样,法律的解释权在他那里。法律规定都是死的,到了具体的案件,如何解释法律,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权力在法官手里。甚至在一些法官认识里,可以随意的添加或删减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或范围,只适用法条的字面意思,不看法条的蕴含法理及内涵规定。说白了,还是没有对于法律规定的唯一理解具有探求精神,信奉法官才是法律的代言人、律师不过是当事人的利益代言人,律师的法律理解讲的再多,还是法官的裁判权最大。2.律师提交的证据、代理词根本不看,案件的结果在开庭之前已经决定最近,有律师在文章中提到,家属来找律师咨询时,就提过法官不采信被告人方提交的证据,可律师一审刑事判决书,发现上面压根就没有记载辩护律师提交过证据。直到律师看到了以上的“庭审笔录”,其中有附卷的辩方证据清单,记载了十三份证据。可落到《判决书》上,是“0”。“庭审笔录”清楚地记着,有证据提交,“详见本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可在庭审笔录里,法官见到了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却没有安排各方质证,而是直接宣布法庭调查结束。以上的“笔录”就是证明。还有,按照最高法院的裁判书制作规范,即便是原被告提出的诉讼理由再无理,法官在裁判文书里,也是要辨法析理,逐一说明的。可是,司法诉讼中,往往都是代理词、辩护词当事人方写了好几页,可落实到裁判文书里,就是法官的一句话说理就决定了采纳与否,有些压根提都不提。3.在当事人面前训斥律师,直接或暗示当事人找的律师无能还是庭审直播的年代,网上曾经看到一段庭审直播的内容。视频里,不知道法官的风格历来如此,还是那天心情不好,反正是熊完了原告律师,又熊被告的律师,态度极不耐烦,言辞极不尊重。例如,要求提交原告某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一大堆材料律师正在翻找,法官就说,证据材料都不熟悉,怎么做的律师?被告还在查看原告移交质证的证据,法官就说,快点看,这么几张纸,看不明白吗?某些法官或是司法人员看来,到了法庭上,就是要通过“训斥”等情绪表达,才能让当事人看出法官的权威,让当事人打消对于律师的幻想。甚至直接说些“你怎么当律师的?”、“当事人,你怎么请这样的律师?”等话语,让当事人直到,这个案子律师说得不好使,法官才是案件走向及结果的决定者。4.办案随意,根本不屑于跟律师沟通的法官不久前,有个业界闻名的律师大咖,通过自己粉丝几百万的微博向某位法官公开喊话,理由是他代理的案件,曾亲自到法院提交各种材料,申请跟法官当面沟通案情,结果吃了一个闭门羹。回去等了几个月,也没有等到法官沟通的电话,直接等来了一份判决书,其中,对律师的申请及观点,压根没有体现出律师的法律观点。此外,还有到了开庭时间,遭遇到法官通知临时取消了开庭,律师只能打道回府,有的律师还是从不远千里的外地赶来的。这样的事件,不时的就闹成新闻,情商高的法官还会安抚一下律师,说几句好话。有些法官取消开庭连律师都不见,直接就让法官助理通知一声,就取消开庭了。遇到以上的情形,敢于发表不同意见的,往往都是外地的律师,其实本地的律师遇到的更多,不过都是碍于情面,或是忌惮以后还要打交道,敢怒不敢言,只好只认倒霉罢了。以上的例子,只是个例,从总体上来说,无论是专业水平还是诉讼流程,如今的法官确实比几十年的,有了巨大的进步。法官对于法律规定的态度、对于律师的职业尊重,总体上还是好的,就算在本地的律师圈,被律师们诟病的法官,也就那么几个。法官作为诉讼活动的组织者、庭审活动的指挥者、案件结果的裁判者,在司法程序中处处都在裁决评判着律师的诉讼表现,可另一方面,法官的表现,也无时无刻的不在当事人乃至律师的点评之中,只不过没有裁判结果那样的必须表象化而已。在当年裁判文书公开、庭审过程直播的年代,裁判文书的质量、庭审过程的流畅,法官还是有所顾忌的。随着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力度的越来越式微,不知道这样的“法官脾气”,会不会越来越多?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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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不必迷信“大律师”、名律师

我接触过很多带衔的著名律师辩护过的二手刑案。坦诚地说,就是让我去做一手辩护,结果也未必会更好。但从过程看,我还是认为有些带衔的律师一手辩护工作做得不够好,有的甚至该做的工作也没有做。也有当事人及家属向我吐槽这样带衔的名律师的。目前,很多著名律师都在向同行传授刑辩技术、刑辩经验。我在思考,若干年前我可能没多少经验和技术,但却硬凭着一股韧劲,一种不要命的拼劲,满怀激情,办成了不少案件。而今年纪渐大,有了经验,也有了技术,当年那种韧劲、拼劲、激情,却似乎离自己渐行渐远,甚至本能地排斥接案。推己及人,我想可能很多律师在人年轻、案件少的时候,都会认真琢磨怎么办好手上的案件,穷尽辩护手段,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年纪渐大,便失去激情与拼劲。值得注意的是,我接触的多个著名律师的二手案件,辩护律师都有对付事的倾向。一个原因,可能是很多律师出名后,在案件增多的同时,活动也增多,根本就没心思认真办案。另一个原因,很多成名律师都热衷在各种组织里谋求头衔,或名随衔至。头衔既是这些律师的光环,也是他们的紧箍咒,往往使他们在需要维护当事人利益,为权利而斗争的时候,首鼠两端,甚至投公权力所好,怕给公权力机关“增加麻烦”,也怕给自己惹“麻烦”。第三个原因,追名不免就要逐利,在有名而案源不断的情况下,恐怕很多律师都会想着如何多接案,如何尽快放下这个案件接下一个案件,甚至手里抱着西瓜,也要去多捡些芝麻。在我看来,刑事辩护面临的最大问题,可能不是律师经验不足,技术不精,而是律师如何对待案件,如何对待自己的当事人。所以,在很多当事人找我时,我都会给他们推荐那些比我更年轻,看起来很有拼劲的律师。但这样的年轻律师似乎也不多。刑辩培训,当下更重要的,可能不是给年轻律师讲什么技术,而是鼓励大家树立为权利而斗争的理想和信念,示范大家如何为权利去斗争,形成人人勇于斗争、善于斗争的大好局面。一位以刑事辩护著称,并任省级律协头领,拥有“全国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的著名律师,对我在办理重庆付廷祥案期间花几十天时间去阅卷(看录像)表示敬佩,并对我在办案中亲自看卷感到吃惊,表示自己是从来不看卷的,法庭辩论都是脱稿演讲。毫无疑问,很多律师都有极佳的口才,奇好的表达能力,迅捷的临场反应,就算不看卷,仅凭助理做的阅卷笔录或听助理介绍一下案情,也能出庭为当事人辩护一番,而且还能脱稿演讲。但我认为,无论多强大的助理团队,都不能完全替代一个出庭律师完成阅卷工作。一个刑辩律师,无论助理工作多出色,如果自己不看卷,不多看卷,不熟悉证据,仅凭助理投喂的案情信息去出庭,对当事人都是不负责任的。而且,无论多牛逼的律师,不看卷,在法庭上总是会露怯的。我不太相信,有哪个律师会从来不看卷。但律师越大牌,越忙,越没有时间看卷,从而可能不看卷,则是必然规律。特别是有着各种头衔、兼着诸多社会职务、领导着若干分所的大律师、名律师,时常要到各种会议、论坛去亮相,还要各方应酬,不可能有多少时间用于办案。加上找的人多,这些大律师、名律师通常接案也多,无法兼顾所有案件,是必然的。再加上找大律师、名律师辩护的案件,往往指控罪名多,案情复杂,案卷材料动辄几十册、上百册,甚至数百册,一个律师全身心投入某个案件都未必能把阅卷、会见、取证、法庭辩护等工作做好,更不要说大律师、名律师们还要参加各种会议、论坛,还要四处给同行宣讲自己的辩护经验和技术,还有其他工作,要办好案件,是根本不现实的。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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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最高法院二巡涉执行问题法官会议纪要梳理

一、执行标的权属因执行而变动后案外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律问题:案外人在执行标的经执行程序发生权属变动后提出执行异议并被驳回,是否能够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官会议意见——否定说执行异议之诉以“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为前提,目的在于阻却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在执行法院已作出以房抵债的裁定并送达之后,执行程序已终结,案外人此后才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二、合同解除对预查封执行效力的影响法律问题: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屋经过预告登记,并被人民法院预査封后,房屋出卖人以仲裁裁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预查封并停止执行,应否予以支持。法官会议意见——肯定说房屋预告登记保全的是预告登记权利人未来请求实现不动产物权的权利,是对预告登记期间预告登记义务人处分房屋效力的排斥。预查封的效力实为冻结不动产物权登记簿的登记,以限制预告登记人未来对标的物的处分。通过预查封固定的是预告登记本身以及本登记完成之后对房屋的查封,不包括通过执行程序对标的物进行拍卖、变卖、折价等。预查封的执行效果取决于预告登记能否符合本登记的条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房屋买受人不再享有相应的物权期待权,预告登记的效力消灭。房屋出卖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预查封,排除执行。三、以物抵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法律问题:以物抵债协议达成后,债权人未实际受领抵债物,该债权人主张对抵债物排除强制执行能否被支持?法官会议意见——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是,以物抵债协议成立不能当然排除强制执行。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实际履行,抵债物的权属已经发生变动,受领人主张排除对抵债物的强制执行,应予以支持。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后未实际受领的,不能作为对抗强制执行的正当理由。四、关于到期债权的执行案情摘要:A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A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主张B公司对C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并申请执行对C公司的该项债权。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向C公司发送了到期债权执行通知书,C公司未在指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但在法院执行其财产时其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律问题: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执行提出的异议被驳回后,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官会议意见:不能在到期债权执行场合,执行法院往往会向次债务人发送履行通知,依据《执行工作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往往会指定15天的履行或异议期限,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尽管该裁定性质上属于执行依据,但与生效裁判等执行依据不同,裁定本身并未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实体判断,且次债务人也不是以自身对到期债权享有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排除执行,故次债务人的异议只能通过执行复议等执行监督程序救济。五、以物抵债权利人能否排除一般债权人的执行案情摘要:甲诉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根据甲的申请,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乙公司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生效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后,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以其系《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无过错买受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主要依据为:乙欠丙39万元,以案涉房屋抵债,双方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6日的内部认购书;物业公司于同日出具了进户收费明细单。法律问题:《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是否包括以物抵债协议?法官会议意见:《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了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可以排除金钱债权人执行的四个条件,只要有一个要件不符合,则不能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买卖合同,其性质或者是新债清偿,或者是债务更新。在新债清偿场合,同时存在新旧两个债,与单一之债性质的买卖合同判然有别;在债务更新场合,债权人仅享有权利而无须履行付款义务,与需要支付对价的买卖合同亦不相同。因此,仅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排除另一个金钱债权的执行六、错误以物抵债裁定的司法救济案情摘要: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乙公司财产,法院对乙公司房产进行拍卖,两次流拍后,经甲公司同意,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将乙公司房产抵给甲公司。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后,丙认为该裁定存在错误,以其系案涉房产的真实权利人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律问题:以物抵债裁定出现错误,是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还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法官会议意见:以物抵债裁定有别于一般的执行措施,错误的以物抵债裁定,原则上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救济,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在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的情况下,应当对案外人的权利进行确认,并在判项中作出撤销以物抵债裁定中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内容。转自:民商诉讼与执行法务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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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无接触”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2021年8月25日6时许,董某秀乘坐汪某光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李庄镇刘道口沂河大桥东边路段时,徐某强驾驶的苏G9305E(苏GV995挂)在汪某光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左侧道路上也正同向行驶,汪某光驾驶的车辆突然发生侧翻,导致汪某光死亡及董某秀受伤、车辆损失。事故发生后,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委托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对本案中的“蕴德”牌电动三轮车事故发生时与苏G9305E(挂车苏GV995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是否接触及“蕴德”牌电动三轮车是否与其它车辆接触进行鉴定,该所出具山理工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2021】交鉴字第27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1.未发现本案中的“蕴德”牌电动三轮车与苏G9305E(苏GV995挂)重型半挂车接触的痕迹;2.未发现本案中的“蕴德”牌电动三轮车与其它车辆接触的痕迹。后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于2022年1月27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发时视线较差,事故现场无监控视频,无法准确查清事故发生过程,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证人李某某证实:事发当天早6点左右,我开车由西向东去河东办事,看见大车在我前面与我同向行驶,大车距离我六七米远,有一辆三轮车在大车右侧行驶,大车速度快,我听见哗的一下,在大车的后侧轮方向看见三轮车翻倒,当时只有这辆车辆,我停车看了现场,随即开车追赶拦下大车,我告诉大车司机撞人了,应该回去处理一下,我又打电话报了警。徐某强在交警部门陈述:那天事发后,有一面包车和我并排跑,车上司机向我招手示意停车,我停车以后他说我车撞人了,他指着我车后面右侧车斗角位置,用手机拍照并报了警。另查明,董某秀的损失为160843.65元,徐某强驾驶的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邵某林,徐某强系其雇佣的驾驶员,该车在连云港某物流有限公司处挂靠,并在人民财保连云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法院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邵某林赔偿董某秀损失540元;二、连云港某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董某秀损失共计人民币146464.92元。宣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否“碰撞”不是否定交通事故的充分条件,因干扰、避让或者其他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同样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在难以分清双方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事故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责任。货车驾驶人的危险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履行的注意义务亦明显要重于电动三轮车。本案,因董某秀认可汪某光的车辆是机动车辆不同意进行鉴定,应认定汪某光驾驶的三轮车系机动车辆。经技术鉴定两车辆未有接触,且电动车亦与其它车辆未相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无法查明事故原因,虽不能作出责任认定,但徐某强亦未有证据证明事故是汪某单方造成或它因造成,且事发时只有其车经过,其驾驶的是货车,其危险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骑电动三轮车的汪某光,在道路上行驶时,徐修强应履行的注意义务亦明显要重于汪某光,结合证人李某国的证言及综合本案案情,酌情认定汪某光与徐某强承担责任的比例酌定为3:7较为妥当。在“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要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来判断。判断“优者”的标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为优先;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则应综合考虑质量、硬度、速度、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以危险性更大的一方为优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要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如果在没有遵守规则的情况下引起交通事故,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有些交通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接触,但是间接影响行车安全造成事故的,机动车车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未按规定让行,占道超车,违停,随意变道、按喇叭,乱用远光灯的功能都是导致无接触交通事故高发的几种交通违法行为。一旦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论车辆、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有无发生碰撞,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编写: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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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民警反复踩踏醉酒男子事件,警察为什么暴力执法?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11月25日发布情况通报:2023年11月24日,网传“民警踩压违法人员脚部”视频,该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核查。经查,10月27日7时27分,110接一女士报警称:一名陌生醉酒男子趁其开门外出时突然闯进其家中滋事。接警后,派出所多名警力及时到场处置,醉酒男子拒不配合,持续辱骂、推搡现场民警。在依法对该男子强制传唤过程中,一民警执法粗暴,踩压该男子脚部。11月24日,该局通过网传视频发现上述情况后,即对当事民警停止执行职务,组织警务督察部门开展调查,依规依纪严肃处理。该局将进一步强化队伍教育管理,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不断提升执法水平。感谢市民群众对我局执法工作的监督。警察为什么暴力执法?专家:或是心理问题作祟类似事件也曾发生,此前,一则上海松江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绊摔抱小孩妇女的新闻在网络疯狂传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视频显示,一名抱孩子的女性与民警发生争执。其间,这名女子用手推搡了民警,民警将女子绊摔在地将其制服,但女子怀中的孩子也直接摔在地上,大哭不止。尽管该名妇女有错在先,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漠视孩子的存在,暴力相向的做法,受到了社会的谴责,最终,涉事民警受到了处分。近年来,各地警察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在对警察权力制约的探讨之外,不能忽视的是这一群体的心理健康问题。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指出,警察施暴有时候就是在职业中逐渐形成的一种行为反应方式,一种对他人的态度和习惯。而这种习惯一旦形成,职业心理疾病也就会随之出现。一方面,有些警察个体自身的心理素质存在问题,比如情绪不稳定、脾气暴躁、自控能力弱、富有攻击性;另一方面,他们大量接触社会阴暗面,面临生死惊险,还有战友的受伤甚至牺牲,再加上因工作无法顾及家庭,造成家庭矛盾和冲突。这些刺激容易使他们产生心理压力和心理疾病。由此产生的不良情绪如果始终无法得到疏解,他们就可能发泄到他人身上。因此,心理学家和咨询师呼吁,加强警察系统员工心理援助计划的实施力度,帮助他们识别并解决工作中的压力、情绪困扰等问题,同时,特别需要关注的还有与个人生活有关的健康、情感困扰、家庭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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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搜第一!索赔5百万被判赔2千,特斯拉:事件造成上亿损失,计划继续上诉!

近日,特斯拉“刹车失灵案”和上海车展车顶事件迎来重大进展,事件“二号人物”被判向特斯拉道歉赔偿,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0元。今日下午,#特斯拉要求刹车失灵事件女车主赔偿500万#登上微博热搜第一,据了解,特斯拉一审要求李女士赔偿500万元,但判决的赔偿金额仅为2000元。此事引发关注讨论。11月27日,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对于赔偿金额,特斯拉方面提出异议。据了解,特斯拉一审要求李女士赔偿500万元,但判决的赔偿金额仅为2000元。特斯拉方面表示,该事件对其造成的损失巨大,经司法评估机构评估特斯拉订单及商誉损失高达上亿元。特斯拉方面相关负责人表示:特斯拉为了推进事故车辆鉴定以自证清白,将涉案车辆重新买了回来,并垫付了鉴定费用,仅这一项前后花费就达到数十万元。对于这样的结果,特斯拉方面不认同,并表示计划继续上诉。图片来源:红星新闻视频截图2021年4月19日,上海车展首日,两名特斯拉车主西安李女士和河南张女士身穿“刹车失灵”字样服装,在特斯拉展台维权,其中一名车主还站到车顶。这两名车主均称,驾驶其购买的特斯拉车辆发生事故,原因是“刹车失灵”。当天,河南张女士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行政拘留,西安李女士被处以行政警告。据南方都市报11月22日报道,近日,特斯拉诉上海车展事件西安女车主名誉权侵权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西安李女士名誉侵权责任成立,须向特斯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0元。据红星新闻,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女士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况下,采用拉横幅、喊口号、使用侮辱性言辞,在网络媒体发布不实言论等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明显已经超出进行维权的合理界障,给特斯拉的企业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社会评价降低,经济损失严重,应认定已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已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给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告的经营业绩,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支付了大量维权费用,本院酌情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2000元较为适宜。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西安李女士名誉侵权责任成立。据红星新闻,一审最早在2021年12月作出判决,结果为李女士胜诉。随后特斯拉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案件发回重审。2023年11月9日未央区法院又作出判决,判决李女士败诉。李女士表示,之所以2021年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未对外公布以及上海车展后删除微博,是因为受到相关压力选择了不发声。对于本次一审特斯拉胜诉的结果,李女士表示,尊重法院判决,会再次上诉。此前,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接近特斯拉的内部人士透露,特斯拉后续很可能进一步上诉。据南方都市报,2021年4月21日,记者采访了在上海车展维权、后被处以行政警告的特斯拉车主李女士,其称2021年3月19日,在驾车左转时与另一辆行驶过来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危机瞬间,李女士发现自己的刹车踩不下去,ABS未启动,安全气囊也未弹出,事后发现行车记录仪为空。对此,特斯拉方面回应称,李女士未创建行车记录仪专用的文件夹,因此无法开启行车记录功能。关于此次碰撞中气囊未打开一事,特斯拉方面表示,事故发生前,车辆未出现任何气囊系统的故障警告。车辆发生碰撞时并未达到座椅侧气囊和气帘展开的阈值。此外,在相关事件中,比较受外界关注的还有特斯拉与河南张女士之间的纠纷。早在今年5月,特斯拉官方表示,河南张女士起诉特斯拉公司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及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张女士在两个案件中的全部诉讼请求。6月,当事人张女士表示,已向安阳市中院依法提起上诉,此次上诉只要求特斯拉方面公开赔礼道歉,不涉及经济赔偿。河南张女士同样被特斯拉起诉侵犯名誉权,并索赔500万元。今年8月8日,该案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当天青浦区人民法院决定暂时休庭,何时开庭将另行通知。目前,特斯拉诉河南张女士名誉侵权案正在审理中,但最终结果仍需对张女士车辆进行第三方检测。张女士认为目前国内没有具备鉴定资格的机构,拒绝对车辆进行第三方检测,目前对于张女士车辆的刹车事件尚无官方定论。综合自中国新闻周刊、南方都市报、红星新闻、上海证券报等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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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报名人数增加40多万,考研减少36万人,网友:不考研的去考公了吗?

据国家公务员局11月26日消息,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今天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37个城市、87682个考场同时举行,共261.3万考生考前进行了报名确认、225.2万人实际参加考试,参考率约为86.2%,参加考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之比约为57:1,有23.4万名监考、巡考和考务工作人员提供服务保障。图片来源:新华社本次国考报名人数首次突破300万,较前一次增加了40多万人,这意味着平均约77人竞争一岗位。据相关机构统计,截至报名结束,竞争热度较高的前十个岗位报录比均超1700:1。最热职位报录比达到3572:1。与此同时,2024年考研已进入倒计时。据教育部网站消息,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3年12月23日至25日举行。据统计,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报名人数为438万,较上一年减少36万人。不过,2024年的考研报名人数,仍高于2021年的考研报名人数(377万)。有网友表示:难道不去考研的都去考公了?国考报名人数首破300万据国家公务员局介绍,本次国考计划招录规模达3.96万人。网上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分别于10月24日18:00和10月26日18:00结束,共有303.3万人通过了用人单位的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录用计划数之比约为77:1。对比往年,2023年国考计划招录3.71万人,近260万人报名过审,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录用计划数之比约为70:1。本次国考计划招录规模同比增加0.25万人,扩招约6.7%,报名人数首次突破300万人(较上一次的259.77万增加43万人,据界面教育统计),报录比也有所增长,报名阶段热度持续攀升。据相关机构统计,截至报名结束,竞争热度较高的前十个岗位报录比均超1700:1。最热职位报录比达到3572:1,该职位为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宁夏调查总队业务处室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3)”,在本次国考中仅招考1人。该职位招考专业广泛,包含9大类专业,学历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对于政治面貌、基层工作年限、服务基层项目等均无限制。在本次国考报名中,该职位因高报录比受到广泛关注。近5年来,国考的招录人数一直呈“扩招”趋势。2020年到2024年国考招录人数依次约为2.41万、2.57万、3.12万、3.71万、3.96万。对于今年的趋势,《中国青年报》在今年10月下旬就曾刊文《2024年国考:报名人数攀升学历门槛提高》。文章指出,今年国考招录的学历门槛明显提高,高学历人才需求量加大。今年国考招录要求全部为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整体招录扩大的情况下,要求大专学历为起点的岗位逐年减少,今年大专生可以报考的岗位仅有56个,比去年减少了106个。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要求硕博高学历人才的岗位数量和计划人数大幅度增加,比如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岗位达到2046个,比去年增加814个,共计3756人,比去年增加1654人;要求博士学历的岗位为24个,比去年多14个,共计31人。据中青报报道,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王健的分析认为,2024年国考博士生和硕士研究生招录人数的增加表明,高素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离不开高素质人才的加入,需要更多高层次专业人才。报道中一些采访对象坦言,求稳定还是自己考公的重要选择。438万!考研人数降36万近年来,考研人数持续增加,根据官方公布数据,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的考研报名人数分别为341万人、377万人和457万人,2023年增至474万人,创下新高。而2024年考研报名人数有所回落,较上一年减少36万人。从历年考研报名人数可以看出,2014和2015年考研报名人数有所下降,自2015年以后均呈上涨趋势,在2023年达到了峰值。图片来源:新东方随着考研的热度逐年增加,考生连续多年备考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二战”“三战”甚至“四战”的考生不在少数。据科技日报近日报道,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认为,当前,考研已经出现了“高考化”的趋势,给考生以及高等教育发展带来不少新问题。“现在很多本科生都热衷于考研,甚至有的大学还以考研作为目标来组织本科教学。这就导致考上研究生的学生,其综合素养仍待提升。”熊丙奇说。近年来,“逆向考研”备受关注,考生将综合实力水平不如本科在读的学校作为考研目标,试图实现“降维打击”。据红星新闻本月报道,记者从麦可思研究院获取的相关数据统计结果发现,近五年“双非”院校应届读研群体中,到“双一流”院校读研的比例从2018届的43%下降至2022届的37%。与此同时,地方本科院校毕业生为追求名校而读研的占比也呈下降趋势,因就业难暂时读研的比例有所上升。相关调查结论指出,在考研人数逐年攀升的情况下,尽管考研群体中选取本校或更好大学“向上考”仍是主流,但“逆向考研”的人数也不断上升。考研热之后,2024年考研报名人数三年来首次下降,说明什么?据中国新闻网23日报道,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考研报名人数减少背后有几个因素,主要影响因素还是就业。对于很多本科毕业生来说,如果现在能找到一个就业岗位的,肯定更倾向于尽快就业,相比考研究生来说更现实一些。而且,很多人对读了研究生后再找工作的预期也相对降低了,读研有时间和经费成本。不过,储朝晖表示,2024年考研报名人数减少的幅度不是太大,降低还是有限的,只是说明在这几十万人心目中发生了变化。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国家公务员局、科技日报、红星新闻、中国青年报、中国新闻网、界面新闻、公开资料等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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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面前连守法都忘了,学法是为了违法?还记得当初学法的目的吗

最近,在微信群里踢了一个人,因为这个家伙屡教不改,毫不掩饰自己学习法律的目的就是,如何不受制裁的可以把别人的财产弄到自己的兜里。按照他的理解和发现,学习了法律就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因为司法办案要依靠证据,只要自己违法的证据不被别人掌握,或是自己不承认,司法机关就不能将他怎么样。烟语君给他的评价是,心术不正,早晚出事儿,留在群里是带坏了别人。不过,也应该看到,这人的想法,绝不是个例,包括很多法律人。张口闭口的都是要求别人依法办事,自己却干着违法乱纪的事儿;张口闭口要推进法治建设,私下里却对不法不公事不关己,甚至自己就干着违法犯罪的事情......昨天写的《如此双标?律师们称,主张劳动待遇的实习律师没法在律师界混了!》一文,果不其然,大家也都看到了,居然很多律师的留言是,我当年也是这么熬过来的,所以实习律师也要适应这样的环境,提什么法律规定权益、公平公正等等,就是不识时务。如此的言论,现实中也多是如此的做法,是不是很像上面的那位?觉得自己学了法律,知道执法司法机关不予追究的方法,就可以不遵守法律规定了,哪管自己法律人身份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呜呼!如果按照律师这些理解的话,司法机关就应该取消律师的进门免安检制度,对于律师的立案就应该看心情爱立不立,对于律师的阅卷申请回见要求等等诉讼权利就应该爱搭不理......道理很简单,凭什么你对待别人都不依法办事,却要求别人对你依法办事?这就是昨天文章中说的“面对不法不公不去匡扶公平正义,就会有更多的人遭受不公不义,最后不公不义早晚会落到自己身上”的道理。身为法律人,社会群体中知法懂法的职业群体,如果不以自己的言行去践行知法守法的话,会对社会的法治环境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再多的嘴上宣传法治建设、公平正义,有自己都不依法办事的影响力大吗?10月30日,云南司法厅公开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两名四五十岁的老律师,因同一案件被法院均判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处于有期徒刑不等几十万元罚金不等后吊销律师执业证;10月19日,上海市司法局同时发布了三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名律师因被判诈骗罪获刑后被吊销执业证,而且是因同一刑事案件被判刑。有自媒体统计,截止2023年10月23日,仅是四川、广东、北京、上海、山东五地,2021——2023年的部分公开数据显示,共有132名律师被行政处罚吊销了执业证。其中,被吊销执业证时平均执业年限为16.45年,被吊销执业证时平均年龄为55.5岁。以上这些案例可知,学法懂法,未必就代表守法;知法通法,不代表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些自称法律界老前辈老资格的,反倒成了被“通报”里的违法犯罪的“主力军”。最近,在舆论界,除了不时发生律师因诉讼权益与法院发生争议的纠纷之外,至少还有全国各地的三名律师因涉及刑事案件指控在呼吁法律圈人士的关注和声援,更有时不时的被通报有司法界的公检法人员落马的消息,甚至还有一个被判入狱的中院原执行局局长声称自己遭到了不公的审判。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和消息,都不免令人反思,身为法律人士,不是应该执法守法吗?怎么能走到了自己从事工作的对立面,出现了知法犯法的局面呢?是不是他们在法律从业的实习期,就从前辈那里只学到了“人情世故”,学到了法律规定只是要求别人的,而不是约束自己的?近日,某地警方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期,该分局依法对'某系'所属财富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立案侦查,对多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请投资人通过已经公示的方式及时进行报案登记......此前,以上财富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表示,经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模拟测算发现,集团总资产账面金额约2000亿元,但剔除保证金后相关负债本息规模约为4200-4600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相关产品陆续发生实质性违约,向各位投资者致歉。近些年,暴雷的财务公司此起彼伏,并不是什么新闻,身为法律自媒体,对于这个集团公司格外关注的原因是,其曾经公开的“首席风控官”居然是来自最高法院离职的刑事审判专家级别的人员,“分管督查审计中心”(有文章称今年已经离职)。不知道如此资深的法律人士及其带领的法律团队,为何没有阻止集团滑向犯罪的深渊呢?举了这么多例子,归根结底,是不是可以从昨天文章后数位律师的留言中找到答案?:实习律师要什么法律权益?当年我就是这么过来的,这是一种“考验”和“沉淀”,能通过者律所和律师才能放心的进行传承和交接。既然我是这么走过来的,对于自己带的实习律师,自然也会这么要求。法律人从业都是要走过实习期的。如果踏入社会的法科生首先要面对如此的“指导老师”下考验过关,修正自己在学校里学到的学法目的,以至于达到以此标准再来要求下一代的效果。法律规定让位于个人利益,甚至不惜违法,按照这个路子走下去,出现法律人屡屡犯罪,还是意外吗?不知道有没有已经被判刑的法律人在哀叹,当年我的实习老师就是这么教我的!最近,看了一篇回顾一位年轻女律所主任患上抑郁症后离世的文章,女律师的遗书是:我本内向,为了碎银几两,为了理想,改变了模样,人生如戏,可我终究不是一个好演员,只能先谢幕了。嘴上对人说着公平正义,自己做得却是违法乱纪,如此的双标,心理压力能不大吗?法律人啊!有多少能在无止境的追求个人利益时回首一下,自己是不是走着走着,已经完忘了当初学习法律的初心,直到已经无法回头?那些没有无法回头的,能否停下脚步,用对待别人的法律要求,检视一下自己的所作所为?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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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从律师中选拔出来的法官们,现在咋样了

一年前,河南首次在法院系统试点一项创新——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这项破天荒的尝试,吸引了众多的关注。如今,8名律师和法学专家正式成为员额法官,完成了这场华丽的转身。这场创新的试点法官,来自不同的背景,有的是律师,有的是法学讲师。他们带着丰富的法律经验和专业知识,开始了全新的法官生涯。他们不仅为法院系统注入了新的活力,也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和思路。那么,这8名“半路出家”的法官,经历了怎样的转变?这场改革又在法院系统中取得了哪些进展呢?
202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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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网络直播点击购买商品的,如何认定直播间运营者的责任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司法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刘敏、高燕竹等(最高院法官)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对于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并非一概不承担销售者责任。在法律后果认定上存在多种可能性:(1)直播间运营者仍有可能承担销售者责任,比如,虽然标明并非销售者,但是属于为了逃避责任虚假标明;虽然标明并非销售者,但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签订的是经销协议或者合作经营协议,或者与经营者存在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根据事实能够认定是销售者或者共同经营者;在直播过程中,直播间承诺承担销售者责任等情况。(2)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广告责任,构成商业广告的,发布虚假广告需承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责任。(3)还有可能构成委托等其他法律关系。《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相关司法案例(2023)鲁10民终611号关于争议焦点二,依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金锋通过今日头条经营“瑞丽市万翡珠宝店”,在该平台展示商品并发出要约邀请,张宏观看直播,通过主播提供的电话号码,在微信平台与客服添加微信好友,在微信中客服通过发送出售货物的照片及付款二维码,张宏将货款支付至王金锋及其经营的个体户名下。在张宏与王金锋的电话沟通中,王金锋对张宏购买其直播间的货物予以认可。在张宏与王金锋雇佣的昵称为“光头强”的主播通话录音中,“光头强”亦认可“我们就是商家”。对于双方在微信中确定货物的价款、服务费等信息卡片,王金锋主张该卡片系在直播中就已形成,卡片上有货主的信息,其已对货主的信息告知张宏。但王金锋并未举证证实其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已对其所称的另有卖家的信息向张宏披露,其所称的蓝色卡片系微信中张宏进行付款之前由卖家发送,卡片中的内容系由卖方单方填写,且从卡片上货主一栏信息的填写看,存在“公司”“姜”“老油条”等多种不明确的内容,同时,涉案货款均由王金锋及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收款,并交付微信中确定购买的玉石,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合同销售者之履行要素,故对王金锋所称的其并非真实卖家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2022)粤0192民初1907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赵继文虽然在“OPPO官方旗舰店”购得手机,但根据主播在直播时口播的内容可知,“OPPO官方旗舰店”的链接仅为直播间主播销售手机的工具。赵继文与“OPPO官方旗舰店”的经营者并无建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胡玥作为直播间运营者,其未在直播间标明案涉手机的真实销售者,“富贵燕姐”直播间主播直播时也未对销售者作出说明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手机,故赵继文要求胡玥承担销售者责任,于法有据。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202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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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检察官诈骗退休女法官846万元,一审被判10年半,上诉发回重审后改判12年半

时年38岁的孙亮原是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他被控伙同李俊均诈骗被害人王桂荣846万元。2019年12月,当地法院一审判决李俊均和孙亮犯诈骗罪,分别判刑14年六个月和10年六个月,退赔被害人王桂荣700多万元。2020年,沈阳市中院裁决发回重审。2023年6月9日,孙亮重审一审判刑12年六个月。11月25日,孙亮的母亲李焕英告诉记者:“重审后孙亮判得更重了,我已再次向沈阳市中院递交上诉状,并对相关证据申请司法鉴定,目前沈阳市司法局已受理。”据媒体2021年9月9日报道,“被害人王桂荣曾担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判员,她于2013年退休。孙亮与王桂荣的儿子孙玮泽曾是研究生同学。案发后,孙亮从警方出具的《取证报告》找到了王桂荣干预侦查人员办案等线索,在看守所实名举报王桂荣,并指其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20年9月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律诉讼程序问题,撤销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对孙亮案的判决,发回重审。”2023年6月9日,沈阳市铁西区法院作出重一审判决。11月24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孙亮母亲李焕英出示的(2021)辽0106刑初499号裁判文书看到,此案由沈阳市中院指定铁西区法院审理。王桂荣向法院陈述,她的儿子孙玮泽与孙亮是辽宁大学的研究生同学,孙亮经常来她家做客,相互之间非常熟悉。但随着孙亮同学李俊均的出现,使得两家关系发生了变化。2015年10月12日,李俊均声称急需资金周转,向王桂荣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息为36%,孙亮为借款担保人。此后,李俊均与王桂荣的关系升温,在2015年-2017年的两年时间内,李俊均陆续以股民配资、购买原始股、购买原始股需要好处费等名义,从王桂荣处借款906.7万元。期间,李俊均向王桂荣还款合计154.13万元,其中包括最初100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由于李俊均所买股票被套,他的资金周转陷入困境,无法向王桂荣支付利息,王桂荣向沈阳皇姑区公安分局华山派出所报案,称被李俊均和孙亮诈骗了1001.7万元,而这些钱都是其子孙玮泽的,自己只是代为保管。铁西区法院审理认为,“经查,被告人李俊均、孙亮无论从犯意的提起,还是从诈骗行为的实施,作用同等,不宜区分主从。针对李俊均、孙亮诈骗王桂荣的指控,确系发回重审部分,法院予以支持。针对被告人诈骗严某某的指控系铁西区检方补充起诉,鉴于两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行为,造成二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俊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坦白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建议予以支持。”2023年6月9日,铁西区法院重一审判决,李俊均和孙亮分别判刑14年6个月和12年6个月。沈阳市司法局受理进行相关投诉。
202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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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100元起拍的手机号码,2893次出价后以2614万成交!评论区炸了…

一个刑案案犯的手机号码,被法院100元起拍卖,竟然有人出2614万元的“天价”买下。11月25日上午10时,经过2893次竞价,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拍卖的一刑事案件案犯所持有的手机号码18611999999,最终以26145892元的价格成交。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显示,竞买者是一位姓肖的自然人。2893次竞拍720人竞拍一个手机号11月24日,江苏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一个手机尾号为“999999”的靓号开拍,起拍价仅100元,缴纳20元保证金就可以报名竞拍,这一低门槛吸引了720人报名,然而令人惊讶的是,经过24小时的拍卖,该靓号共2893次出价,最终以2614.5892万元成交。现代快报记者搜索公开信息显示,这一天价成交堪称全国之最。根据标的物介绍显示,该手机号码起拍价100元,保证金20元,增加幅度2元。11月24日上午10点准时开拍,至11月25日上午10点拍卖结束,其间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有竞买人出价,自动延迟5分钟。△拍卖公告记者注意到,这一司法标的的竞价十分火热,近4万人围观,720人报名竞价,其中有人一次加价20万元竞拍,试图竞得这一靓号。这场激烈的竞拍吸引了720人报名,2236人设置了提醒,40756人次围观了该场拍卖。上线竞拍半小时左右,价格就达到70万元。又过了10分钟,竞拍价格大幅飙升,10时41分达到了700万余元。下午4时50分,价格突破了1000万元大关。当晚6时10分时,经过数百次竞价后,价格抬升至2005万余元。11月25日上午10时,本场法拍结束,一自然人以最高价26145892元竞得这一手机号码,比起拍价暴增了26.14万倍。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显示,竞买者是一位姓肖的自然人。业内人士称,这些天价手机号都是让人容易记住的靓号,既可以作为手机号拥有者“实力的象征”,也可以作为容易让人熟知的市场营销号使用。△竞买记录据现代快报,记者搜索发现,尾号是6个“9”连号的手机号码虽是靓号,但并不十分稀缺。此前阿里资产拍卖网站上线了一个尾号9个“6”的手机号,起拍价高达1366万元,当时该手机号第一次竞价吸引了6万余次围观,不过直到网拍结束一直无人报名参拍;2021年,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尾号“999999”手机号码,经过激烈竞拍,最终以20.9万元成交。当时,该手机“靓号”拍卖也创下了常州地区法院此类资产的拍卖价新高。最终成交突破了网友们的想象大部分网友都表示不理解此行为,也有网友感叹:“不到最后一刻,你都不知道一个手机靓号能值多少钱。”有网友质疑是否有人恶意哄抬价格,记者注意到,公告中醒目位置有重要提示,本次拍卖为刑事处置资产,请谨慎出价,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悔拍、恶意哄抬拍价需承担法律责任不少网友关心,如若拍下之后不要有啥后果?公告中也明确注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司法网拍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此外,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根据法院公告显示,此次拍卖余款要求在7个自然日即2023年12月3日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据大皖新闻,合肥市民张女士称:“花两千多万元,只为买到一个手机号码,这一竞拍结果真让人不可思议;这么多钱用来做企业、做慈善、衣食住行消费,都是很香的呀!真猜不透他买这个号码干吗呢?是显示自己有钱?还是用这个号码赚钱?”阜阳市民赵亮说:“花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只为选一个好号码,这种奢侈之风不能提倡,炫富是一种社会病,这个病应该治。”亳州市民燕强认为,这个手机号可能是目前国内最贵的手机号了。这个竞买者花两千六百多万“天价”竞买这个手机号的动机是啥?应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合肥市民王伟则表示,手机号码应该因人而异,选择一个对自己有纪念意义的号码,的确可以给生活增加幸福感,比如选一个有家人的生日或结婚纪念日嵌入的手机号码,就是一个懂生活的选择。不少手机靓号法拍出高价据羊城晚报,近年来,司法拍卖平台多次出现手机靓号被法拍的事,不少手机号码都以高价成交价,这些法拍标原主人大多是“老赖”或者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今年8月,山东青岛市南法院执行局孙兴文团队成功拍卖8个手机“靓号”,成交金额为23.6万元,为当事人挽回了受损权益。今年2月,四川什邡法院执行人员发现一男子欠人钱款不还,却用着尾号8888的手机靓号,遂将其手机靓号冻结,并裁定拍卖。该手机靓号最终以3万元价格拍卖。2019年1月,在“阿里拍卖·司法”网,山东日照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国移动手机号码“13562388888”的使用权进行拍卖,最终被拍出21万元的高价。综合来自阿里法拍、大皖新闻、现代快报、大众网、齐鲁壹点、红星新闻等
202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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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双标?律师们称,主张劳动待遇的实习律师没法在律师界混了!

关心律师的执业遭遇、维护律师的诉讼权益......这是每个律师都会关心和呼吁的,给出的最响亮理由是,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然而,如果换个角度时,当律师作为利益相关方,成为了其他人权益的主宰者时,能否做到依法办事,鼓励他人依法维权呢?不久前,本号发布了一篇实习律师诉讼律所支付基本劳动待遇的《实习律师起诉律所,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加班费...》裁判文书,没想到,在这天天喊着追求公平正义、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为本职存在价值的律师界,留言最多的居然是,“这小子今后没法儿在律师圈混了”、“全行业都知道了
202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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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烂尾了?网友分析对吗

编者按:曾有律师撰文称,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自己提供了裁判文书网上找到的裁判案例主张类案裁判标准适用,可对方代理人指出,自己提供参考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查询不到。律师不信,明明自己刚从文书网上复制的,怎么就没有了呢?经再次查验证实,发现确实已经查询不到。学了7年法,突然裁判文书不公开了。公开的裁判文书一般会被法学生用来当作写作的案例、案例研习研究的对象以及律师们研究类案判决思路的工具,从我学法开始文书就是公开的,对于我来说已经是一个常态或者是默认的常识。今年8月突然各地的法院开始要求判决文书原则上不公开不上网,之前在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等也大量下架,从此以后生效判决就不公开于大众了,小道消息说是要建立公检法系统的内网。大众猜测不公开的一些原因:1.
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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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无罪判决:刑事诉讼不应对民事法律关系实体问题进行认定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XX,女,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2019年4月1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7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于同日释放。审理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9]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犯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2019年11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同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应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略)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收押证明、到案经过、线索移交函、线索移送登记表、已生效的(2016)桂1031民初304号和(2017)桂1031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及卷宗复印件、再审诉抗诉申请书、人员基本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胡某1、韦某、黄某、覃某、林某、梁某1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XX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林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其实际借款给梁某1两次,其第二次起诉梁某1不是虚假诉讼,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林XX的第一辩护人劳国庆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林XX的犯罪事实不存在,证据不足,应当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1.本案争议焦点是第二笔借款是否实际发生,梁某1作为金融机构的经理,他应当知道书写2份借条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但其明知而为之,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梁是受到胁迫的情况写书写借条的,我们认为第二张借条合法有效,且根据被告人所说的交易习惯是先给钱再补借条,第二笔借款是实际发生的;2.梁某1作为高学历人员,其在接到第一个诉讼时已经知道林XX就其15万元借款提起诉讼,按照正常情况下,应当是出具了第二张借条,他的抗辩理由应当是第一张借条作废,但是他没有,其代理人在诉讼中认可该笔借款。因此,梁对第一笔和第二笔借款是没有异议的。根据公诉人出示的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唯一性,无法达到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对林XX宣告无罪。被告人林XX的第二辩护人李麟提出的补充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明确记载查明事实是,2014年11月出具的借条里面有抵押物,是梁某1的母亲为梁某1购买的房屋,但是百色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00终字1167号判决书第二页上写得很清楚,该房屋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才转到梁某1,是由梁某1自己筹资购买的房产,并非梁某1的母亲为其购买的,起诉书与事实不符。起诉书上载明“重新出具借据后,梁某1要求林XX自行销毁原借条,但是林XX没有销毁”,说明林XX没有销毁第一份借条,而梁某1是认可这笔借款的。2.被告人林XX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林XX有2份借条,正常的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怎么可能构成虚假诉讼呢?如果是重复诉讼,再审抗诉本就可以解决,但是现在作为刑事来追究,完全是扩大化,不利于社会和谐。一审法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梁某1向被告人林XX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双方约定年利息为人民币4.5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偿还。被告人林XX扣除利息人民币4.5万元后,将人民币10.5万元付给梁某1,其中有8.2万元于2014年11月26日通过被告人林XX丈夫韦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给梁某1,同时约定抵押物为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收到10.5万元人民币后,梁某1于同年12月31日向被告人林XX出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归还。2015年10月26日梁某1又出具一张借条给被告人林XX,并注明此借款是2014年11月30日借款的续借,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4万元,约定于2016年11月30日偿还。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林XX持梁某1出具的第一张金额为15万元、已收利息4.5万元的借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梁某1于2014年11月30日向其借款15万元后拒绝偿还借款本息,诉请法院判决梁某1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5.4万元。本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桂1031民初304号判决书,判决梁某1偿还被告人林XX本金10.5万元及逾期利息。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林XX持梁某1出具的第二张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梁某1于2014年11月30日向其借款20.4万元,约定于2015年11月30日还款,因还款时间到期后无力还款,梁某1于2015年10月26日重新写借条约定续借该款并定于2016年11月30日偿还,但梁某1未按约定时间还款,诉请法院判决梁某1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本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8月13日作出(2017)桂1031民初537号判决书,判决梁某1偿还被告人林XX本金20.4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略)(5)已生效的(2016)桂1031民初304号和(2017)桂1031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及卷宗复印件,证实①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林XX以梁某1于2014年11月30日向其借款15万元到期拒不偿还本金支付利息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2日决定立案,于同年5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梁某1偿还林XX借款本金105000元及逾期利息。梁某1于2018年10月16日还清该借款,相关诉讼文书已经送达各方当事人。②2017年3月16日,林XX以梁某1于2014年11月30日向其借款人民币204000元到期后拒不偿还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11日立案,于同年8月13日作出如下判决:梁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XX借款204000元及利息。(6)再审抗诉申请书,证实梁某1因不服本院(2017)桂1031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判决错误为由,于2019年1月20日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略)证人胡某1的证言,2016年初,其听梁某1说他向林XX借款10.5万元(年利率36%),并将本金及年利息4.5万加在一起写了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借条给林XX,借期为一年,同时将其名下位于隆林县城聚宝家园的住房作为抵押。还款期限到期后梁某1因无法偿还借款,在林XX的催讨之下,便在林XX打印好的第二张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4000元的借条上签字,续借原来的借款。该份借条的借款金额是第一张借条上的15万元和一年利息54000元的总和,借期为一年。借款期限将至时,梁某1因无力偿还借款,害怕其之前用于抵押的实际购买人为其母亲和胞姐的住房过户到其母亲刘某的名下。林XX得知此事后,便拿梁某1第一次写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借条向本院提起诉讼。其旁听了林XX诉梁某1民间借贷纠纷的庭审过程,当时林XX并没有拿第二张借款金额为204000元的借条到法庭作为证据。2018年其听梁某1的胞姐梁某3说林XX拿第二张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4000元的借条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梁某1偿还借款人民币204000元。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第二份民间借贷判决后,梁某1委托其写了再审申请书,向隆林各族自治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同时向隆林各族自治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林XX的丈夫,其知道梁某1写了2张借条给其妻林XX,第一张是2014年12月31日写的,内容是梁某1借到林XX15万元,林XX已收利息4.5万元,借款期限一年,限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第二张是2015年10月26日写的,内容是梁某1向林XX借到20.4万元人民币,同时说明这笔借款是2014年11月30日梁某1向林XX借款的续借。其得和林XX一起去银行转账8.2万元给梁某1,其他借款林XX是通过什么方式借给梁某1其不清楚。其知道林XX平时经营一些高利贷借给周围的人赚利息,放高利贷给梁某1,本金和利息都收不回来。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梁某1在其公司工作,当年10月的一天早上,林XX到其公司找梁某1讨债。因当时梁某1忙于上课,其在办公室接待林XX。其在接待林XX跟她聊天时,林XX跟其说梁某1向她借了10多万元(具体金额未说)到期没有偿还,她是来追债的。10多分钟后,其才叫梁某1来跟林XX谈。林XX跟梁某1谈时其并不在场,他们谈话的内容其不清楚,梁某1出具了一张借条交给林XX,林XX拿到借条后才离开。林XX离开后其问梁某1,梁某1说他于2014年借了林XX10万多一点的高利贷,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期限到了之后,他还不起林XX的借款本息,林XX来向他讨债,叫他重写一张借条给林XX,借款本金和利息加上再续借一年的高利息,借款金额变成了20多万元。(略)被告人林XX的供述与辩解,称梁某1总共向其借了再次钱,第一次借款15万元,第二次借款20.4万元。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的行为。刑法将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捏造案由事实的行为。案由是诉权的载体,行为人捏造案由事实的目的,是意图制造自己具有合法诉权的假象。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目的,是依法惩治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故意捏造案由事实,制造自己具有诉权的假象,意图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从而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的行为。虚假诉讼,重点是其中“诉”的虚假性,刑法惩治的对象是行为人行使虚假诉权的行为,即原本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而行为人予以虚构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无中生有”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完全没有依据、仅靠自己的主观想象臆造事物,使民事法律关系从无到有。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则其依法享有诉权,即使其篡改部分案件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本案梁某1与被告人林XX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即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梁某1于2014年11月30日向被告人林XX借款10.5万元,后梁某1于同年12月31日出具一张借条给被告人林XX。2015年10月26日梁某1又出具一张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给其。被告人林XX于2016年5月20日持第一张借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梁某1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作出书面答辩时,并未提到该笔借款其已经出具有新借条给被告人林XX,故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是否系第一张借条即金额为15万元的那张借条加上利息后重新出具的,无从查证。梁某1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金额为20.4万元那张借条上签字应当知晓存在的风险,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XX胁迫梁某1在该借条上签字,因此,梁某1在金额为20.4万元那张借条上签字是梁某1自愿的,该份借条不是被告人林XX伪造的。被告人林XX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情形,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XX犯虚假诉讼罪不成立。梁某1出具给被告人林XX的第二张借条即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是否实际发生借条贷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认定,刑事诉讼不应当介入民事纠纷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问题进行认定。被告人林XX的辩护人劳国庆、李麟提出被告人林XX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民事诉讼部分如果存在错误可以通过再审抗诉程序解决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上文已作分析,不再赘述。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XX的犯虚假诉讼罪的罪名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XX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转自:无罪网
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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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暴力也属家庭暴力”,最高法院发布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人或者潜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对审判实践中常见问题作出回应。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再次强调禁止家庭暴力;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对依法保护弱势群体,防止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实施暴力也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2022年,针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以来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堵点,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并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精准对标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助时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家庭暴力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罚力度。据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在一定范围活动等。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预防和制止施暴人再次施暴。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轻则罚款、拘留,重则构成犯罪。据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率逐年提升,为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进一步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不再局限于身体暴力,向人民法院诉请禁止精神暴力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审判实践中,除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外,还有其他行为也属于精神侵害。如本批典型案例中,丈夫李某采用喝农药、跳楼等自残自伤方式威胁妻子王某,虽然施暴人没有采取直接谩骂、威胁的方式,但其自残自伤行为使王某处于惊惧的心理状态,精神的不自由亦属于精神侵害,故人民法院对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予以支持。这个案例丰富了精神侵害类型,明确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司法裁判原则,对人民法院处理精神侵害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反家庭暴力工作,以预防为主。快速制止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发生的现实危险,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法律救助,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中之重。基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限性要求,同时,充分考虑不同人群收集、固定证据能力的差异性,使更多暴力情形得以有效规制,在证据标准方面,《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存在较大可能性,比一般民事案件中待证事实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更低。比如,在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李某提供了受伤照片、报警电话记录,而听证过程中李某丈夫对李某的受伤照片解释称是其自己摔倒所致,该解释不具有说服力,人民法院结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情况,认定李某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存在较大可能性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充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情况,要及时保留照片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相关证据将作为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也适用恋爱中和恋爱终止后在申请主体方面,考虑到恋爱、同居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专门就恋爱、交友或者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纠缠、骚扰妇女的行为明确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个这样的案件。在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人民法院对赵某在恋爱结束后骚扰、跟踪林某的行为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使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得以通过合法途径得到有效规制。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人的身体、心理产生直接伤害,人民法院需要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护好特殊群体利益。如在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陈某已年逾七旬的实际情况,在收到申请后主动向属地派出所调取报警记录等材料,使陈某免于遭受奔波之苦。第一批案例案例一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终止恋爱关系的当事人关键词终止恋爱关系
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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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依靠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可指标体系不合理怎么办?

最近,“人民法院报”发表了一篇《善用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提升审执质效》的文章,其中写到,“人民法院要学懂弄通悟透建立完善指标体系的重要意义与指标体系的丰富内涵,将指标试点工作作为扎实推进主题教育的重要抓手,以新指标体系推动树立新审判理念,进一步健全审判管理队伍、加强审判数据智能研判、完善全员考核制度,切实推动审执质量、效率与效果全面提升”。然而,有法学专家分析了以上某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指标共4类37项小指标”后发现,部分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中的评价要素设置不符合指标体系逻辑与司法规律,导致不同指标体系的评价要素和指标之间存在相互矛盾冲突,不仅加重法官事务性负担,影响公正与效率,还降低甚至否定指标体系本身的功能和价值。指标设置不合理,但实际工作又将完成考核指标作为司法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上级法院以此作为作为评价下级法院工作优劣,法院作为评价法官等司法人员的依据。本来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要求、“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演变成了法院、法官围绕着考核指标运转,而且是未必反映司法规律的指标体系。例如:1.“简易程序适用率”、“小额程序适用率”与“一审陪审率”指标完全呈负向关系。“诉前调解分流率”与“诉前调解成功率”是“你升我降”关系的两个冲突指标,因为分流率高,就意味着很多不能调解的案件也要分流,调解成功率自然低。“调解撤诉率”和“一审服判息诉率”“民事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存在矛盾,因为“调解撤诉率”提高,剩下难以调解、不得已作出判决的案件显然是矛盾难以化解的案件,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必然较低。“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和“一审服判息诉率”也存在矛盾。2.部分法院、法官为了适配考核需求,取得好的成绩,放弃通过正常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提升指标的途径,转而通过一些迎合、取巧的方式,作出违背司法规律甚至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逐渐形成所谓的“审判潜规则”,扭曲了质效评估的作用。3.有的法院为控制“发改率”,制定了严格的发改政策,使法官发改案件面临重重困难,以至于很多本应发改的案件,最终以“和稀泥”的结案方式予以维持,造成二审流于形式、再审案件大幅度增加的后果,无形中增加了审判工作的信访压力。4.有的法院为追求“结案均衡度”,以“分派任务”的形式,将年度结案任务分解到每名法官每月、每周的工作中,机械地要求法官将结案数量以周、月等单位平均化,导致法官为每周、每月完成结案任务,牺牲正常阅卷、调查、会见当事人等环节而快审快结,不仅打乱了法官原本的工作节奏,并且无形中损害了当事人正常的诉讼权利。5.有的法院为了追求“服判息诉率”,通过各种方式劝说当事人不要上诉,或是以材料不全等理由阻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从而引发舆情。更有甚者,为不超越考核时限,将当事人正常提交的上诉申请无理由搁浅,不及时向上级法院报送,耽误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6.有的法院为了降低“一审案件增幅”,将本不应该合并的案件强行合并、将本应立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长期放入诉前调解“蓄水池”,给当事人正常的诉讼程序带来了不便,导致部分案件在立案阶段就埋下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隐患,对后续的正常审判、调解工作造成影响,严重的甚至引发了信访。7.有的法院甚至出现为追求“结案数”“调撤率”等指标而造假案,为追求“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而劝说当事人撤诉后另行起诉等违规行为。诸如“审判潜规则”,已经逐渐改变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正确的行为习惯,长此以往必将深层次地扭曲法官对于审判工作的认知。不仅如此,因评估指标的不科学而引发的“立案难”“改判难”等问题,已经逐渐扩散到律师、当事人等群体,令民众对法院的公平公正失去基本信任,最终可能会对整个司法群体的公信力带来不可逆的影响。8.将“案访比(进京、赴省访数量)”“一审服判息诉率”“民事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等指标强加于法官,不贴合实际,因为这些指标非法官所能左右。“万人起诉率”更多涉及的是社会法治环境问题,法院的主业是审判,不应投入太多精力去预防纠纷。9.如“小额诉讼适用率”,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前提是诉讼标的额是“小额”,而是否属于“小额”是由纠纷性质决定的。经济发展较好的核心城区,“小额”诉讼案件比例很低,对其要求高比例的“小额诉讼适用率”显然不切实际。“立案正确率”“当庭裁判率”“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等指标与审判质效之间的关联不大。“调解人员增幅”的指标值≥13‰,才得1.5分,显然过于精细。“音视频调解纠纷占比”指标中一份材料传送需要15分钟以上,使法官每天忙于指标查看、填报、补录等,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成本收益严重不符。10.要追求“诉前调解分流率”,必然需要将一些本就难以调解的案子分流到诉前调解程序,让当事人经历原本可以不经历的程序,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有的法院为提高“诉前调解成功率”,将“道交平台”等已和解的案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有的法院为提高“诉讼案件调解率”,将诉前已调解的案件转为诉讼案件,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有的法院将举证、答辩、鉴定等程序放在诉前调解平台完成,出现诉前程序替代审理程序的违法情形;如果有当事人提出异议,审理法官则需要重新完成上述程序,造成重复劳动。以上观点来自:韩德强、曹磊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文
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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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庭未到被判赔偿600万,行政诉讼撤诉后真的不能再起诉吗?

今天,律所、律师因为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失职行为被法院终审判决赔偿当事人共计600万元的案件和新闻,仍在法律圈引发热议。(案情详见《未到庭应诉,律师被判赔偿600万,律所退费5万加赔偿100万》的二审判决书)有网友评价此事甚是蹊跷:按照常理,事关“投资约
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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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惨痛:四个案件七个程序历时四五年仅收了5万元,律师要赔当事人600万

往期文章:律师指导虚假诉讼后被当事人检举,不是一句“我没参与”就可以推卸的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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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研究室“关于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最高法研究室关于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有关部门就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对入户盗窃但未实际窃得任何财物的;应当以盗窃未遂论处。一、问题由来张某深夜窜至王某家,将门推开后脱下拖鞋,赤脚进入屋内,在翻动抽屉内物品时,将睡着的王某夫妇惊醒,被二人当场抓获,扭送至派出所。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的,是否认定犯罪未遂,出现意见分歧。据此,有关部门就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二、主要争议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入户盗窃的,即使未窃得财物,也应认定为犯罪既遂。主要理由是: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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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中的“常理”是指什么?

在我国的裁判文书中,“常理”一词并不陌生。法官在文书中经常会使用诸如“……符合常理”“……不合常理”或“根据常理分析”等表述。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案件中,“常理”常被视为无需证成的“真理”,法官或当事人均很少会去阐明“常理”的具体指向,更少会去说明其为何是“常理”。而不同于当事人言说“常理”,法官在司法裁判时引述“常理”,往往会构成裁判结果的组成部分,代表的是司法机关的观点和结论,体现的是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对法官引述“常理”的操作加以重点审视。一|常理在司法语境下的概念分析“常理”作为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实践准则,它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我国立法也未对“常理”的定义、类型及其司法适用等作出明确规定。法学界和实务界已有不少人探讨过常理,但时至今日常理概念仍有可以意会而不可言传的混沌之感,这无疑给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引述常理增加了困难。(一)常理的内涵阐释何谓“常理”?《现代汉语词典》将常理解释为“通常的道理”。常理来源于人们的生活实践与经验,属于经验知识,这是理论界的基本共识。常理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公众认同的基本道理,是人们通过对常识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对常情的理性判断所得出的道理。”从这一理解出发,常理、常识、常情是三位一体的。常理既表现为人们普遍知道并信以为真的一些基本事实,又表现为这些基本事实中包含的基本道理,以及对这些事实和道理的理解和判断。总之,常理是人们普遍拥有的、在日常生活中自然运用的经验知识、基本道理和情感态度。常理与法律密切相关。法律“通常是依据常理对常事作出的一般规定”。司法语境下的常理在内涵上包括了普通公众所具有的与司法活动相关的经验知识、情感态度与基本道理,是社会公众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与行为准则,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不可或缺的“前见”知识。(二)常理的内在特性第一,常理具有普遍性。常理是现实生活中有着正常智力水平的大多数人的共识。这揭示了常理的认定基准,即法官在考虑某项社会规范是否构成“常理”时,应以普通理性人的生活经验、道德水准以及行为注意力为基准,以事物的通常状态和一般发展规律为依据。第二,常理具有分散性。常理包含的那些知识、道理和判断是比较粗糙的、缺乏系统的,相互之间不存在一般性的、恒常性的联系。因地域、阅历、价值观念和文化程度等的差异,人们所接受的常理的范围、内容与程度并不完全一致。常理广泛而具体地散布在各个个体日常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中。第三,常理具有经验性。常理的经验性意味着不必苛求其具有绝对性,只需要求其有较高的可信度。换句话说,常理具有可证伪性。用常理进行推理是建立在惯常的行为逻辑而非绝对的因果关系之上,其客观之上存在例外与流变的可能,是一种可能出错的、不精确的推理模式。二|常理在裁判文书中的功能定位作为一种法外因素,常理并不能天然地进入司法裁判场域,它必须借助司法过程的加工,并直接依赖和表现于裁判文书说理环节。随着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不断深入,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成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主要目标和衡量标准之一。常理因其贴近普通民众的语言习惯,能够弥合专业判决和大众认识之间的张力,越来越成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论证资源。(一)借助常理审查案件证据根据证据规则,法院一般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四个方面展开证据审查。常理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缺乏经验基础,逻辑空泛且无方向”。法官可以借助日常生活经验对庞杂的证据作出分析,判断特定证据的效力,排除证据中的矛盾,建构或解构证据间的关联,固化证据链。(二)借助常理证明案件事实在一些案件中,为了解决证据不足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法官不会机械地以无法举证为由要求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会选择引述“常理”来辅助推定案件事实,对空白事实进行合理补充,对已经得出的事实认定结果进行检验。“完整事实的清晰展现主要是依靠证据来完成的,但其最后确认尚需借助于普通常识和经验法则,才能完全符合专业判断的需要”。(三)借助常理正确解释法律司法裁判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将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相连接,文义解释优先考虑法律条文所使用语词的通常含义与习惯用法,在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文义解释中凝聚着常理。通过引述常理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具体化说明,可以削减其语意的模糊性和多义性。此外,以普通人为考量对象的常人标准构成法律定性的重要依据。广州老人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的再审判决依照常理认定景区管理人并未违反安保义务,即是通过重申常识解释法律、熨平纠纷的典型案例。河南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的二审判决根据常理认定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不足以引发他人猝死,从而否定了公平责任的适用。(四)借助常理填补法律漏洞法律具有滞后性,有些案件会存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作为判决依据的情况。实践中除了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或扩张解释、根据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等方法外,借助常理反映的惯常行为逻辑对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进行续造同样是法院较为常用的方法之一。法律来源于常理,常理是法理的基础。面对法律漏洞,诉诸被公众普遍接受的常理具有实质合理性。(五)借助常理进行利益衡量在裁判过程中,有时需要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具体情形,对各种不同的利益进行比较与衡量,寻求一种妥当合理的裁判结论,并在既有法律秩序内,寻求法律依据,将结论予以正当化与合理化。对涉及人伦常理和大众情感的案件中,不仅要求法官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更需要法官能够体察人情世故,防止机械司法对社会价值观和公众情感的不当冲击。如无锡冷冻胚胎案的二审判决就充分考虑了涉案胚胎对当事人的特殊伦理意义,堪称法理情有机统一的经典判例。三|常理在裁判文书中的适用困境由于常理的理论属性和法律地位仍然处于模糊状态,实务界对常理的援引又缺乏统一规则和标准指导,如何将常理妥当地融入裁判文书便成了一个不小的难题,实践运用中也是状况频发。(一)适用过度,缺乏必要性比起有严格适用规则的法律条文,引用常理的规则限制要少得多。部分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频繁运用常理、生活经验等类似概念,尤其是在法律规则清晰明确且无漏洞的情况下,有时竟出现抛开可适用的证据规则与法律规范,引述常理作为裁判依据的“规则逃逸”现象。常理说理的过度运用还表现为裁判文书中泛情感化、泛道德化的宣示与修辞,比如引用《圣经》或大段诗词歌赋来阐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伦理。裁判文书在性质上是法律作品而非文学作品,在体裁上是议论文而非散文。法官的说理要紧紧围绕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结论的必要之点来进行。(二)适用偏差,缺乏准确性不同法官对常理的认知存在个体偏差,常理推理的不精确性进一步使得释法说理难以保持逻辑的一致性,甚至会形成相反的推理结果,带来裁判结果的差异。在一些案件中,对于性质基本相同的事实或行为,有的法官认为“符合常理”,有的却认为“不合常理”。还有部分案件的裁判不恰当地将并不代表共同意识的法官个人认知作为常理纳入法律论证过程,造成裁判结果击穿常理底线,引起社会广泛异议,南京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即存在这一问题。尽管事后证明实体裁判结果可能更符合客观事实,但却因为承办法官对双方是否相撞的分析推理严重偏离社会中绝大多数智力正常的普通人的常识和观念,引起舆论谴责。(三)适用粗疏,缺乏融贯性裁判文书在“常理”前生搬硬套地冠以“符合”还是“违反”等样板化语辞,如“某某所述事实不合常理,不予采信”,而对被评价的事实、行为与哪些常理内涵要求相违背或相符合,既不予以明确,也不进行论证,对需要论证的内容点到即止,内容空洞、说理粗疏的现象并不鲜见。法官对常理的运用理应有一个发现、认知、选择、判断和采纳的过程,但实践中很多法官会越过上述程序,在尚未对常理形成充分认识的情况下径直给出论断,未能做到与证据规则、逻辑推理等基本法律方法的整合融贯运用,增添了裁判的不规范性。这种笼统、宽泛的适用,不仅缺乏对个案特殊性的司法关怀,还会加深公众对常理的模糊认知,随之而来的危害是裁判随意性的增大。四|裁判文书引述常理的规范路径常理在司法适用中表现出的问题背后,既有体制机制等客观因素,也有理念技术等主观因素,建议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规范。(一)坚持法律优先,划定适用范围成文法规则能否约束个案的裁判,始终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在绝大部分情况下,相关法律规定的阐释才是裁判文书说理的核心。常理并非法律渊源,在裁判文书中使用它并非法官的法律义务。在可以适用常理说理的案件中,常理论证也应在法律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居次要地位,法官做出裁判的主要和直接依据仍然是法律规则,这是所有法官理应恪守的规范立场。当现有规则并无问题时,法官可以在适用法律规则的基础上援引常理提升法律论证的质量,提高裁判结果的说服力。而当现有规则存在漏洞或具有模糊性时,法官可以援引常理进行漏洞填补或法律解释,增强裁判的实质合理性。具体可从以下三个环节划定常理的适用范围:(1)证据审查环节。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证明力作出评价,存在证据冲突时依据常理进行进一步的检验和审查;(2)事实认定环节。从经验层面出发对待证事实进行必要的推定或补充,检验事实推理的结果;(3)法律适用环节。在存在法律漏洞、规则模糊不清时,现有规则无法解决法律规范冲突时,机械地适用规则将违背个案正义或引发社会争议时,以及需要进行利益衡量时可以引述常理,以及运用常理补强法律论证。(二)坚持精准识别,减少认知偏差常理不是法官个人的主张,而是特定时空下共同生活的多数人的共同体验,不能由法官随意定义和选择。通过引述常理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必须以常理本身的正确性和正当性为基础。一个合理可行的常理识别机制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从常理的内在特性出发识别常理。常理的内在特性也是司法语境下常理的主要构成要素。在裁判中适用常理需要从常理的构成要素出发考察某一行为、事实或道理是否满足常理的普遍性、经验性、稳定性等要求。(2)用诉讼程序提升常理适用的准确度。是否违背常理的判断以及对相关事实的推定应遵循诉讼法规则,遵循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的基本程序。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对当事人援引常理支撑己方观点的主张予以关注,并在裁判文书说理时进行回应,通过诉讼程序设置提升常理适用的准确性。(3)推进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质化。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帮助法官充分汲取人民群众的智慧。审判中发挥陪审员生活阅历丰富、了解社情民意的特点,可以弥补法官自身阅历和相关背景的不足,将人民群众的朴素价值观更好地融入审判。(4)提升法官感悟常理以及与民众共情的能力。一个拥有良好常识的人对社会的认识和判断才不至于“反常”。法官绝不应是仅仅懂法律而不懂社会常理的人。一名优秀的法官应该能够深刻地洞察人性、体悟人情,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三)坚持充分论证,做到融贯谨严法官应将司法裁判视为融贯的整体。正确的司法裁判既要运用恰当的法律方法,又要合理地运用其他论据来补强裁判理由,既进行形式逻辑演绎,又进行实质价值判断,使判决结论既有权威来源、又有实质合理性。通常来说,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内在统一的,依法裁判就是依常理裁判。在此情形下,法官可以依据法律直接给出“浅显”的裁判理由,无需承担更多的论证负担。但如果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或法律推理结果明显违背常理,可能引发巨大社会争议时,虽然民众的意见不能动摇法律的基础地位,法官仍应坚持依法裁判,但也必须兼顾常理,通过常理论证将法律结论与受众感受相联系,引导情感共鸣,这样才能使裁判文书收获良好的社会效果。在论证内容上,法官在运用常理时有必要说明引述的必要性、阐明所引述的常理的基本内容,以及其司法运用的可行性;在论证策略上,引述常理论证不能游离于案件事实和证据采纳等审判过程之外,法官的目光必须要努力穿梭、往复于法律规范和常理规范之间,不断寻求价值与法律的契合和印证;在谋篇布局上,除非在需要运用常理弥补法律漏洞之时,常理论证应当围绕法律论证展开,作为法律论证的补强内容,其篇幅应当小于法律论证,避免喧宾夺主,削弱裁判文书的法律性和权威性;在论证方法上,常理论证一般采取直接的、正面的论证方法,也就是直接表明观点,并从中直接推导出判决结果,杜绝采用比喻、拟人等具有文学修辞特征的间接论证方式,以防止影响裁判文书的专业性与严肃性;在文书用语上,法官在引述常理时应穿插结合具体案件事实,避免指向模糊、泛泛而论的表述。要善于采用生活化、通俗化语言,避免常理说理变为空洞说教。结语常理根植在民众心中,“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天性及情感的内在性和首要性决定了人们对情理法的探求永不会停止。”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引述常理蕴含着裁判说理变革的命题,是考察和洞悉司法领域治理成效的一个重要视角。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应认真而严肃地审视常理,谨慎而规范地运用常理,通过个案裁判的涓滴积累和文书质量的持续改进,努力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编者注:转载自《浙江审判》2023年第4期,略有删减。为方便阅读,已隐去注释。作者:李赛男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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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心声:我为什么不愿意穿律师袍出庭?

按:前几日推送的文章中,某女律师因法官要求其穿律师袍而怒怼法官,被罚款5000元。实际上,在贵州小河案(“黎庆洪涉黑案”)的辩护过程中,诸多辩护律师就曾是否穿律师袍出庭产生过讨论:2012年1月3日,周泽发博客说就是否传律师袍的问题,发生重大分歧。陈有西律师提议穿律师袍,周泽不以为然说:“北海案开庭第一天上午,大家也穿了袍,结果下午全脱了。在贵阳还要穿吗?穿上还脱吗?各位老师怎么看?”陈有西律师则认为:“这袍虽说不好看,但是能够体现一种群体归属感,法院、控方都是统一服装,只有律师是百花争艳,在法庭视觉上就象乌合之众。既然这个律协还是我们中国唯一的律师组合,我们每年也在交费,对其决议和通知还是要尊重。有的地方法院和律协已经联合通知,律师上庭应当穿律师袍。”今天推送的文章,是一位律师朋友从自身角度对穿律师袍出庭这件事的看法,欢迎律师朋友在底部留言发表高见。律师袍的前世今生律师袍是西方的舶来品。相关资料显示,律师袍起源于欧洲,带有极强的宗教色彩。中世纪早期,教士是司法事务的居中裁判者,其身着的黑袍后来演变成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黑袍。中世纪史学家坎特罗威茨认为:“有三种职业有资格穿长袍以表示其身份的,这就是法官、牧师和学者。这种长袍象征着穿戴者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并表示直接对自己的良心和上帝负责。”从律师袍的起源来看,其是司法仪式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出司法的庄严与权威。律师出庭穿着律师袍,不仅表达对法庭的尊重,也是为了树立律师的职业形象。直至今日,在英国、加拿大等地仍保留出庭穿着律师袍的传统。我国律师的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当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关于律师出庭穿着律师袍的规定2002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对违反该办法的,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其中规定法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没有职业着装规定的,着正装。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律师界对出庭穿着律师袍的普遍态度关于律师出庭穿着律师袍,业内抵制加吐槽的声音居多: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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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系统工作34年的省副检察长被查,上个月曾出省考察,此前上级和同事已多人被查

据广东省纪委监委11月24日消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黎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广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来源:广东省检察院官网黄黎明,男,汉族,1966年5月出生,广东龙川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9年6月参加工作,199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检察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检察官。作为一名资深检察官,黄黎明深耕检察系统长达34年,曾主政湛江、佛山两地检察系统,历任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曾站在反腐第一线,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2021年9月,黄黎明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据“芜湖检察”消息,10月26日,广东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黎明一行到芜湖考察职务犯罪检察、检察教育培训、机关事务保障相关工作。在被查之前,黄黎明已多日未露面。黄黎明对芜湖职务犯罪检察等工作情况给予高度评价,他表示,芜湖检察近年来涌现出一批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和经验做法,各项工作成效明显、值得学习。此次实地考察给广东检察工作带来一定启发,希望双方省、市两级院进一步加强交流、相互学习、共同发展。个人简历1985年09月至1989年06月,在中山大学法学专业学习1989年06月后,为广东省检察院干部1990年06月后,在广东省检察院当科员1991年04月后,在广东省检察院当科员、书记员1993年10月后,任广东省检察院办公室副科级干部、助理检察员1996年07月后,任广东省检察院办公室正科级干部、助理检察员1998年07月后,任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助理检察员1999年10月后,任广东省检察院刑检二处副处长、助理检察员2000年03月后,任广东省检察院刑检二处副处长、侦查监督处副处长、检察员2003年10月后,任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检察员、主诉检察官(其间:2001年3月至2003年12月参加中山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习)2004年03月后,任广东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处处长、检察员2007年05月后,任广东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检察员(其间:2009年3月至7月参加省委党校中青一班学习)2010年01月后,任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中共湛江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2010年02月后,任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检察长、党组书记,中共湛江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2010年03月起,任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中共湛江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2015年09月起,任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2016年04月起,任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2021年09月起,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此前,黄黎明的上级和同事已有多人被查2020年9月17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梁德标被查,他曾是黄黎明的上级。其被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在干部职务调整或晋升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等,于2021年1月22日被开除党籍。梁德标,男,汉族,1955年5月出生,广东河源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2年9月参加工作,197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0年11月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2015年6月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2015年9月退休。2022年11月11日,广东省纪委监委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江理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江理达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收送礼金,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录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公权私用,违规干预执纪执法和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调整用地规划、加快审批进度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江理达,男,汉族,1963年9月出生,广东蕉岭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梅州兴宁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广东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值得一提的是,在广东省公安厅工作期间,江理达还参与了电视剧《破冰行动》的监制工作。《破冰行动》在2019年播出,根据真实案件改编,改编自2013年广东“雷霆扫毒”系列行动中陆丰扫毒、歼灭“亚洲制毒贩毒第一村”的真实案件。广东省政法队伍已经有不少“大老虎”被查不光检察系统,上个月,广东省纪委监委通报,广东省肇庆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广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在这不久的之前,广东省纪委监委通报,广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景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广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而这的几天前,广东省纪委监委曾披露,曾任省纪委监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组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省委第二巡视组组长的苏全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此外,据广东省纪委监委官方网站消息,今年被查或被通报的政法系统领导干部还有:汕头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广州航海学院党委副书记孙光辉,广东省公安厅原二级巡视员曾湘澜等等。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百度百科、广东省纪委监委网站、芜湖长安网、金羊网-新快报、佛山检察微信公众号等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