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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未提时效答辩律所被裁赔偿300多万,为啥约定走仲裁程序?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前天,本号刊发了一则《教训惨痛:代理律师未提诉讼时效抗辩导致案件败诉,被仲裁赔偿全案损失300多万元(点击蓝字可阅读)的文章。果不其然,如此的裁决结果及理由,令很多律师提出了异议,认为如果都按照如此裁决理由追责及结果赔偿的话,无疑是极端加重了律师的案件代理责任和执业风险。极端的律师留言是,如此裁决,会让律师这个行业没法干了,因为一个案件的失误,几十年的收入也赔不起了。
案情就不复述了,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的“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全权委托后,在代为诉讼的过程中却疏于研判案情,未对《股权转让协议》中李某某股权转让款请求权是否经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审查,违反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申请人未提出时效经过的抗辩,导致被申请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351.621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申请人在执业中未勤勉尽责履职,存在过错,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部分专门找了一下相关案例,看看走司法程序会有什么样的判决结果。

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询到的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1民终21327号民事判决书,就是一起主张代理律师未提诉讼时效抗辩从而导致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为由要求律所承担赔偿损失的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以委托代理人未提诉讼时效抗辩从而导致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败诉系因未提诉讼时效而导致,也不足以证明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能使案件胜诉。原告未能证明委托代理人存在过错,故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中约定了败诉应退款、赔偿,未能证明其在诉讼中要求被上诉人提出某种观点而被上诉人未予提出,故要求被上诉人退款、赔偿一事即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上可见,就律师在诉讼中代理被告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后被告被法院判决败诉而引发法律服务合同过错赔偿纠纷的,网传的广州仲裁委的裁决理由及结果,跟上述沈阳法院的判决理由及结果,是完全相反的。
可是,也应该看到,即便有了法院的如此判决说理,可要推翻仲裁委的裁判结果,在没有其他理由而仅是对裁决说理不服的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
按照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的规定,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以上规定,申请法院撤销仲裁委的裁决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制:法院司法审查以仲裁程序性问题为主,对仲裁事实及理由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查极为有限,除非结果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只对裁决是否有效、是否应于撤销作出裁定,而不对裁决涉及的纠纷进行审理,也不会对裁判结果进行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以上司法解释可见,法院对确认仲裁裁决无效的,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甚至需要报请上级法院再行审查一遍。因此,上文中提到的,尽管仲裁委给出的裁决说理,跟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说理,截然相反,除非找出仲裁程序性问题,或是仲裁协议无效,否则法院是不会支持改变仲裁结果的。
法律实务中,很多律师在指导草拟合同中,很喜欢采用约定“一局终裁”的仲裁协议,不知道是处于法律业务的自信,还是认为如此解决纠纷具有十足把握。实际上,一局终裁尽管相比走司法程序效率高,但也意味着风险极高,裁决结果即便明知道不合理不合法,但也只能服从。
尽管现在的司法程序,二审再审改发率的几率很小,但二审再审终究还是有纠正机会的。一旦选择了仲裁程序,有限的司法审查机制,除非有证据证明仲裁程序明显的违法,否则几乎没什么救济可能。
公开资料显示,上述案例中的律所、律师正在申请撤销仲裁,并且将申请书控告书发到了网上,想要成功难度相当大啊!事实再次说明,签订合同时,选择走仲裁程序解决纠纷,一定要十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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