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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制度,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预防腐败?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为了防止各方面人士对司法活动的违规干预、不当干扰,确保司法活动的独立进行,2015年,《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文件出台实施,简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要求对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的,要予以通报和追责,司法人员不如实记录报告干预过问情况的,也要通报和追责。

尽管是2015年实施的文件,却一直未见落实情况,直到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开展,才被最高检、最高法重视起来,开发建成联通全国的记录报告平台,要求“有问必录、应报尽报”的,所有干预过问案件情况一律记录报告,所有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一律严肃查处。
为了推行这个制度,有的司法机关甚至要求杜绝“零报告”现象,强制性的要求办案人员周期内必须填报有人干预过问过案件,定期汇总并且公布全国性的记录报告情况。例如,最高检曾经发布数据称,“2018年、2019年共记录报告11651件;2020年记录报告67763件;2021年记录报告162077件,较上年同比增长140%,是前三年填报总数的2倍多,绝大部分为个人自查填报补报教育整顿之前未如实记录报告和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形,93%是记录报告社会各界向我们陈述案情、反映情况......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的只占极少数。”可见,教育整顿后,记录报告情况倍增。

可是,真实的效果如何呢?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并发布6起相关典型案例(详见今天转发的第四条文章)。 其中有,“2023年,全国法院干警121.15万人次、记录报告信息193.85万条,相比2022年,分别增长7.5倍、11.8倍。从记录报告信息看,绝大多数是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极少数是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的。”

公开通报的6起典型案例中,比较典型的有河北省某基层法院副院长周某某利用职权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案例及北京市某基层法院姚某某收受请托人给予的钱款,为他人的诉讼、执行等案件,向6名干警打招呼过问案件办理情况。其他的典型案例,都是自己拒不受贿、贪腐受贿、跟当事人不正当交往的情况。

以副院长周某某利用职权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为例,其利用职权,“干预过问某集团公司系列诉讼案件,授意相关人员违规采取保全措施,并对案件久拖不审,超审限办案”,可是为何只见周某某的处理情况,未见被干预办案人员的填报情况呢?
换句话说,就算明知或怀疑副院长是违规干预办案、授意相关人员具体办案意见,作为下属的司法人员,敢如实填报吗?又如何区分所谓的“授意”是出于公心或是私心呢?要知道,作为分管院长,可是具有正当的案件过问权和属下表现的评价权及考核、奖惩、晋升的决定权的。
如果如实填报的话,引来了上级部门对于自己分管院长的调查,一查属于公心,领导今后会如何评判自己的下属?就算是查出了分管领导是违规干预,也不过给个通报批评的处分而已,又让下属以后在单位里如何呆得下去?还指望因自己举报挨了处分的领导给自己好的评价?

可以作为证明的是,其后的北京某法院姚某某收了好处向本院6名干警过问相关案件办理情况的例子。事后查证,6名被干预者“虽然没有按照姚某某意图违规办案,但未如实记录报告姚某某过问案件情况”。可见,别说受到了副院长的违规干预,就是普通干警的违规干预,其他的同事也不会如实记录上报的。
这是为何?惧怕得罪人啊!机关里,无论是年度个人的绩效考评,还是每次晋升提拔,都是要经过全体干警都有投票权的匿名民主测评的,结果往往都是差个零点几分,就会落选。如此的工作氛围,谁还会得罪人呢?
通报中也有,6名没有如实记录的干警,不过是得了一个“通报批评”而已。所谓的通报批评,根本不属于党纪处分的五种情形之一,也不在政纪处分的六种情形之列,只不过是单位内部的类似于公开谴责的管理手段而非党纪政纪处分,也不会记入个人档案。
如此的处理结果,甚至还不如在单位里得罪人来得后果严重。看到了这里,也就知道这6人为何不记录报告了吧?实施上,近些年查出的司法贪腐案例中,从媒体曝光的有限具体案情看,如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案,其中不少受贿案情,都是其受贿之后替他人过问下属的办案过程,直到其落马才得知系受贿干预办案,下属无一记录上报吧?
此外,如今司法机关大力推行院庭长的案件裁判阅核制。领导们完全可以此名正言顺的干预办案,还需要违规干预办案吗?作为下属,又如何区分领导是出于公心的正常干预办案,还是出于私心的违规干预办案?至于同事之间的,谁不是觉得交情足够才过问的,将人家足够信任的过问给上报了,会在单位留下如何的评价?
根据以上的分析,所谓的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上报制度,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预防腐败呢?有网友曾经表示,强制性的记录上报制度,只能填报一些当事人催办案件的事项,甚至是一些查无此人的过问记录。
真受贿拿了好处的,岂会自己举报自己?领导过问的,岂敢举报自己的上级?同事过问的,岂肯轻易的得罪自己的考评人?从精挑细选公布的“6起相关典型案例”中,是不是也是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和结果?从近些年查出的司法贪腐案例中,是不是也是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和结果?
预防有人违规干预办案的初心是好的,但犹如网友说的,这个制度已经颁布8年了,耗时费力的进行全国性的填报统计,可区区一个“通报批评”,真的可以起到震慑违规者的作用?查出的违规违纪者,无不是落马以后才发现的,是不是应该反思一下这个制度的人性化、合理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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