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约谈”被法院频频使用,法官还有心听法庭上的长篇大论吗?
有法院在介绍自己考核排名取得先进名次时的经验是,每一位干警的办公桌上,都放着一本几十万余字的制度建设文本,法院工作涉及的所有流程细节,在这里都能找到对应的操作流程和考核办法。从一日一通报、一月一分析、一季一会商、半年一评估、年度总考核中,将每位干警量化考核的结果与其职级进退、奖励工资、荣誉授予、考勤点名、学习培训、经费保障等直接挂钩。
有自媒体评论认为,组织法院之间的考核成绩排名,尤其是还进行末尾约谈,就相当于给领导施压压力,领导有了压力,回头就会将压力分解、层层传导给业务部门的审案法官、执行法官。政绩心理强、想要表现成绩的领导,就会将指标考核目标定的高于同级法院、上级要求,进而是层层加码施压给各个业务部门。
所谓的法院考核指标,无论名目多么繁多,指标体系多么科学,无非就是要求最短时间审结案件,追求减少上诉再审改发案件数量展开。据此,网上晒出的合格成绩是:民事速裁团队,新收300件,旧存0件,结案300件,结收比为1;刑庭法官团队,新收150件,旧存10件,结案140件,结收比为0.933;民事法官团队,新收250件,旧存10件,结案245件,结收比为0.98;行政庭法官团队,新收:100件,旧存2件,结案:101件,结收比为1.01。归根结底,就是让法官尽可能的限期内增加结案数。
司法诉讼不是吃流水席,可以规定几时开始,几点结束。有些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是需要反复鉴定、审理可能需要跨年的,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建筑施工涉及质量鉴定的等等。如何取得以上的成绩呢?
有网友曾经留言,所在的法院要求考核涉企案件审理周期的营商环境,规定无论什么案件,必须在审限内结案,可她有个案件因为需要鉴定而不能按期结案,被领导要求写出检查,通报批评,扣发部分绩效。如此的考核,还是依法办案,重视案件质量吗?
司法改革后,经过了几年的改革红利期,案多人少的问题再次摆上了各地法院的公开宣传里,各级法院纷纷将如何化解人案矛盾,当成了头等大事。据此,为了快速结案、最大数量的结案、减少在审案件数量,一些法院可谓手段频频创新,甚至不惜对法官提出一些明显违背司法规律、法律规定的要求。当然,也不排除一些领导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只要数据漂亮了,就代表司法审判质量提高了,只要考核深入了,就能提高司法人员的责任心。
以各级法院屡屡证明审判质量提高、频频创出2.4%、1.98%、0.92%、0.78%等新低的二审改发率为例,只要二审法院降低审判质量标准,对一审审判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便是一审案件是不是法官审理的也不予查明,何愁不能取得考核数据上的“完美”数字?
近些年平反的冤假错案,哪个不是经过数次二审审判的“维持原判”,最后还不是在媒体上引发轩然大波后被上级法院再审改判?由此可见,考核排名二审改发率,以二审改发率来评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工作业绩,本身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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