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改发率2.4%、1.98%、0.92%、0.78%...这越来越高的一审维持率
4、2月2日,洛阳高新法院发布文章中有,审判质效整体进入全市第一方阵,一审服判息诉率91.3%,同比提升12.4个百分点,全市第9名、全省第110名,在全省前进52个位次。一审发改率0.92%,同比降低2个百分点,全市第2名、全省第22名,在全省前进134个位次。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9.04%,全市第2名、全省第38名,在全省前进56个位次。
5、2月4日,太原中院发布文章有,反映质量的核心指标中,一审裁判发改率由2020年的8.14%降至1.841%,全省第三,三年里下降6.3个百分点;生效案件发改率0.151%,同比下降1.2个百分点;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66.66%,全省第三,高出全省均值22个百分点;二审开庭率72.85%,全省第四,高出全省均值13个百分点。
以上的数据都是随机搜索且标明了出处的公开信息,反映的现象是,当下各级法院纷纷将越来越低且纳入排名考核的一审改发率,当成了一项司法审判工作业绩作为宣传标准和目标要求。
可是,这样的“工作业绩”及“目标要求”,是否能获得社会层面的认可呢?会对办案法官、案件质量产生什么影响呢?是否能带来案件当事人提升司法感受呢?
例如,司法现实中,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宁愿撤回起诉,也不会让法院宣判无罪。有人就总结出,无罪判决,无论在法院还是检察院,都是一项权重系数极高的内部考核指标,往往是一个无罪判决,就可以导致整个检察机关、一审法院的全年绩效成绩泡汤。
有法律人士早就担忧,考核影响如此巨大,检察官、二审法院,还会容忍或做出改判无罪吗?反之的话,即便发现案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审按照公诉的意见判了,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在考核结果上,大家都会取得好成绩。
2023年8月15日,新华社《半月谈》2023年第14期发表了一篇《“改判案子像做坏事似的” ,一味攀比低“改发率”困扰二审监督纠错》的文章,其中提到:
“长期以来,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把案件的低发回重审率、改判率(简称改发率)作为评价法院、法官审理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但据业内人士反映,近年来受制于内部考核评价设计,有的地方法院为改发率提前人为设定目标值,过度追求超低“改发率”,导致“该改发的不改发”,削弱了监督纠错的作用。”
“改发率不仅影响部门评价,还与法官绩效奖金挂钩,并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岗位调整等工作的重要评价依据,有员额法官表示,改发率不合格会影响收入和前途,'改判案子像做坏事似的'。各种苦衷之下,对一审判决“能维就维”,成为二审法官的无奈之选。”
最近,网上出现了一篇二审维持的判决书,上诉人的理由是,一审法官根本未参与庭审,“所有的审判活动均由法官助理主持”,案件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二审判决的答复居然是,上诉人“并未提交有关证据”证明此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官有没有主持庭审,不是应该二审调取庭审视频吗,当事人怎么能拿到?可见,二审对于一审审判质量要求之低,连案件是不是法官审理都不深究了!
二审、再审法官发现一审案件需要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这说明不同法官或审判组织对于同一案件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本是法律设计的目的所在,也是案件当事人之所以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希望所在。预设或要求一审二审法官必须保持或追求超低的一审改发率、生效案件发改率,这不符合基本的司法规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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