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铐走实习律师”中,几个细思极恐的细节
网友“永葆热爱的小柴”的一篇《要求查房人员出示警察证后,我被铐至派出所》,让“辅警铐走实习律师”登上了热搜。根据当地警方的通报,派出所处警民辅警存在未按规定出示警察证、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决定对派出所当日值班负责人、处警民警予以处分,对涉事两名辅警予以辞退。
如此的盖章定论,事情就该到此为止了,但是,如果仔细查阅“要求查房人员出示警察证后,我被铐至派出所”一文的话,其中的几个细节,又会令人产生似曾相识,甚至勾起自己亲身经历的熟悉呢?就像网友的留言,2010年晚上在某某街道溜达,被治保队盘问,不想回答他们的问题,他们就要压我回治保队,无奈只好配合!
1.“你狂什么,你有什么资格要求我们出示证件?”,“我们穿这身衣服就是有资格强制检查你”
这两句话经常出现在警察人员对于要求他们出示证件时,向对方给出的答复,甚至被很多警务人员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解释,真的如此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6条也规定了,(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活动)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根据以上规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只有在执行特殊任务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着制式警服时可以不出示,但对方要求时必须出示,只有着警服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情况紧急时,可以不出示。根本不存在被执法者没有资格要求,或是穿上了警服就有资格强制检查一说。
3.“他们从来就是这样办案的,从来没出示过警察证,也没人要求他们出示过警察证。”
4.“这明显不存在违法犯罪,检察院无权受理。”,“你到底懂不懂?检察院只能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你这是诉讼活动?”
作为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居然这么答复前来主张遭遇了违法执法、要求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实习律师。由此可知,为何那些警察会喊出,“违法,违法,违法!你随便告!你告谁都可以!你可以随便将此事发布到网上,我们一直是这么做的,我看谁来管我们?”的底气了。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主要分三个方面: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督促其纠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其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纠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一场很常见的旅馆执法检查,让涉事的实习律师“零下2度”被铐进了派出所,最后导致民警受到了处分,涉事辅警丢了工作,还有执法公信力的受损.....这实际上是个两败俱伤的局面。
如此的执法方式和执法者法律素养,真的只是个例吗?执法司法中,对于法治伤害最大的,是执法者司法者根本不懂法也不想探究法律的准确理解,或是懂法而自觉职权所在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于是,我们就看到“辅警铐走实习律师”的执法翻车事故。
往期文章:网红先是评价“就是销售”,后质疑“能解决多少问题”,律师如何赢得信任?
往期文章:实习律师要求查房人员出示证件被协警铐至派出所,后续来了...
往期文章:比迁西举报案更“神速”的鹤壁秒抓举报案,不能每次都靠媒体吧?
往期文章:什么精神?为将申请书交给法官,女律师孤身一人数九天在门外等了一夜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不包括朋友圈)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