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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先是评价“就是销售”,后质疑“能解决多少问题”,律师如何赢得信任?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不久前,烟语君受派去参加一个社会活动,期间受邀介绍自己,就介绍自己系一名法律工作者,如果在坐的有什么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给大家提供法律建议,免费的那种。
没想到,有企业主直接抢过话题,律师哪有免费的啊?都是打着免费的旗号,最后是收费的,而且光收费,不能保证结果。我们有了纠纷,宁可自己解决,也不找律师的。烟语君还想解释一下,法律途径的重要性,法律纠纷的不可预料性,可人家已经扭过头去了......
2023年12月,网红考研名师张雪峰在直播间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所有文科都叫服务业,总结起来就是“舔”,引发了数上了热搜的热议。为了说明自己的理解,他还专门以文科中衍生出来的律师职业为例称,律师就是销售,你要把自己卖出去......就像“甲方都是对的”那样。

对于张网红的这个观点,本号曾经写过几篇文章进行批驳,主要观点是,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是以讨好“甲方”只为赚钱的心态来承揽案件的,很多律师也是具有自己的执业底线,心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理想的。
不可否认,有些律师确实就是秉持着唯利是图,把法律职业当成一门生意的理念来执业的,极端的,只要给钱,没有自己不敢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诉讼指导,甚至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如本号写的《不能仅是服务:女律师网上普法虚假诉讼,自己却因该罪被判刑吊证》一文中女律师,还有诸多媒体公开报道的行贿律师、虚假诉讼律师、参与诈骗甚至黑社会组织的律师。
尽管如此,还是不能将所有律师都是评价为“都是”“把自己卖出去”的“销售”啊!曾经江平教授的那句“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的箴言,言犹在耳,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来自有人争取,可以作为事例的是,无论是近些年冤假错案的平反,还是执法司法公开范围的扩大、执法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律途径利民举措的实现,哪个不是闪现着律师身影的鼓与呼?
可是,在网络上,对于律师持有负面评价的并不是只要张网红。今日,在以直播方式帮助他人维权、不惜触碰各种行业潜规则和地方保护主义著称网红“铁头”直播间里,其跟某位律师有过这样的一段公开对话:

律师:大环境不是你想象的,有操守的律师还是很多的。铁头:你把这话收回哈,有职业操守的律师,相比较而言,比例非常低......你觉得真正意义上,中国律师能解决多少问题呢?......你既然是相关从业者,就应该了解到现实的层面......
以上的这段视频,网上流传很广,相信对话中的其他言论及观点,更会令很多律师无法接受。铁头没有用张网红“都是”的绝对化指称,而且用来“十个有九个”的大概率范围,着实让律师们有种反驳无从下口、但又心有不甘的感觉。不过,看看这些视频留言区里的网友评价就会发现,为何会出现这么多赞同铁头观点的吗?
犹如一个人的人品如何,不是由他自言自语自我标榜所决定的,而是由他的身边人的评价决定的。就像那句话说的,判断一个人的人品如何,看看他平日里结交的是什么人就知道了。一个职业的社会评价如何也是如此,不是由这个职业的法律定位或是职业追求所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大众的口碑风评决定的,尤其是当下的网络时代。
继“第二公诉人”一词,“占坑式”律师一词又火了。大意是,某些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家属委托的律师发文称,自己到法院代理案件时发现,受当地法院指派代理案件的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拒不退出辩护人位置,导致自己没法介入案件。
但凡有点法律常识的都应该知道,法律援助律师是在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能力或者不愿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才作为补充形式出现的保障被告人基本法律权益的代理方式。怎么能“理直气壮”的以此来抵制法律规定的被告人家属自行委托律师呢?

如此雀占鸠巢排挤同行及当事人法律权益,会让社会如何评价这些“占坑式”律师,进而是律师行业的法律作用和执业指导?类似的还有最近正在法律圈引发关注的实习律师张文鹏的遭遇。究竟是什么原因,令人家在两地实习了五年多,最后得到的答复是不准参加面试考核?

身为实习律师的考核组织及人员,能够入选当地律协组织的,都是资深律师之辈。本应是实习律师的前辈或是师长,更应该是肩负着整顿行业风气、引导准入规则公开公平公正之风的职责,何来语焉不详的一拒了之的道理?如此这般,又会带来如何的行业风气,以及社会评价影响?

不管是肩负的社会使命,还是自我标榜的职业价值,律师都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正确实施的主要力量。更为具体的是,律师的称职与否、职业操守如何,直接关系到委托客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维护。因此,社会上绝大多数人,一旦发生了纠纷,则会第一时间想到律师。另一方面则是,律师行业内部,又该如何以自己的职业操守赢得社会的信任和认可呢?

张雪峰的评价也好,铁头的评价也好,可以说仅是代表他们个人的认识,不具有代表性,也可以用任何行业都会有害群之马来解释。看看留言区里的主流观点评价,以及行业内部发生的这些是非不分、标准不清,又如何达到正人先正己、以自己的率先垂范引领社会知法守法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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