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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靠电影里英雄主义的办案口号,就能办出高质量案件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春节假期,法律题材的电影《第二十条》火了,引来了这几天几乎所有法律人参与的大讨论大评议,简直是鲜花与鸡蛋齐飞,说啥的都有。

“法不该向不法让步”、“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法律应该让坏人的犯罪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的出手代价更大。不然的话,我们将把一个怎样的世界交给孩子?”......这一大波无比正确的法言法语满屏幕都是,令不少人惊呼,不要把调子起的太高,防止被现实扯了裤衩。

没有哪个法律人敢说自己在学校没学过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没有哪个法律人会公开承认自己办的案子不是依法办案,就像每个检察院、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上满满的都是法言法语法理法条,每个司法机关的墙上满满的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等司法工作要求一样。

可是,这1979年就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为何却在几十年里被公认的称之为“僵尸条款”,有法律人称自己几十年司法实践中就没见过一起案件适用该制度呢?究其原因,还是那句话,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再崇高的理想,没有现实制度的保障和支持,都是空中楼阁。

影片中的检察官未经领导许可的在法学家、人大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上,公然的背离了原来院里讨论决定的案件处理意见,就算取得了自己意见获得满堂彩的一致通过,事后自己会收到什么对待呢?会不会被扣上一个不服从管理、无组织无纪律的帽子,从此进入了让领导不放心人员的名单,再也不准参加公开听证会,更别说提拔重用了呢?

电影里,可以是充满了浪漫主义的检察官个人英雄主义,现实中呢?检察官是否能做到公开替被告人开脱罪名,能否做到跑到犯罪嫌疑人家中体恤苦难,进而在领导力主严惩造成重大伤亡影响、被杀人家属天天堵门喊冤时,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意见呢?

与之类似的是,对于法官审理的案件,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案件当事人的要求,都要求严格依法办案、保障自己法律规定的每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可是,又有多少人关注到,法官的工作环境和目标考核要求,是否具备严格依法办事的现实条件呢?

以下是两个网友的最近留言,仔细读来,就可以明白为何满眼都是依法办案的工作要求下,为何司法现实却是处处法律规定与司法现实不一致。

1、员额制改革前,假如一家法院有20名政法编制人员,其中有10名法官10名行政人员,每年审结1000个案子。除了3名院领导基本不办案外,还有7名法官办案,行政人员通过司法考试随时可以任命为法官,平均下来每个法官一年也就是100多起案件,工作节奏比较紧,但还应付得过来。
员额制改革后,只给39%的人入额,20人编制的法院只能有8名员额法官,其中院领导占3个名额,次级领导占了2个名额,只留下3个名额给原来真正办案法官。其他法官和其他人员,即便具备了法官任命资格,也只能当法官助理没有办案权,只能协助员额法官办案。既然是协助,体制内的工作,即便搞什么全员考核,也是就爱干就干,不爱干就不干咯。
3名院领导最多也就是象征性的办理些案子,2名次级领导还身兼行政管理实务、阅核案件结果的任务,办理的案件也是微乎其微。这意味着,仅有3名原来就从事审判业务的员额法官,要撑起全院的办案任务。虽然表面上还是法官人居一年办案100多件,但实际上3名办案法官需要办理二三百件。
至于剩下的辅助人员、行政人员,都是唯领导马首是瞻,有几个会把无权无势、不能决定其前途的员额法官放在眼里的?说是助理协助办案,但他们没有办案权,有的直接躺平,有的使唤不动,有的还心里不服要捣乱。如此的办案模式、如此的办案压力,真正一线办案的3名法官,面临着恨不得严苛到每天每周的结案考核任务,哪里还会顾得严格依法办案的审理每一起案件?

2、案件办理的工作现状是:2023年4-7月,信访工作每周加班三次,不是在写报告,就是在书面回复+电话回复信访人,下班时间从晚上7点到近11点不等。5月头上,大大小小有十五六份报告要安排在5月15日前完成,在微信上汇报给分管部门的领导,他竟然在微信里说,又不是你一个人在干活。

7月初一次信访小会上,他们大肆讨论自己做了什么什么,又说今天有什么案件问题可以拿出来讨论。手头正好有个棘手的案子,想着拿出来讨论讨论,毕竟案子涉及另一同事。讨论前还就案件基本问题征求过分管副院长的意见,当场也都讲了,结果被另一个老资格的女同事责问,难道要部门领导来替你办案?
奇了怪了,是你们提出来说今后每周要讨论案子!你是法官,不找你找谁啊?我可不是员额制法官哦!把2个人甚至不止2个人的活分给一个人,一次次pua说这是该我干的,直到办理过程中才看到了各项工作之前在不同人的手上。此次之后再不说案件讨论会了。
以上仅是两个司法现实例子而已。包括很多没有在体制内工作过的律师,只看到了法条规定,根本不熟悉司法机关的办案现实,压根不清楚检察官、法官办案时首要考虑的是什么,案件为何如此办理。只要案件结果达不到自己的法律理解,动辄就以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归罪司法人员。
同时,一些司法机关的对外宣传,动辄就喊出“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法律应该让坏人的犯罪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的出手代价更大”等等无比正确的高大上口号,脱离司法现实的拔高了社会大众以及某些不谙司法内部流程法律人的司法期望,不仅令司法办案深陷误解,更是令真正走进司法程序的人员大喊为何跟宣传的不一致。
就如同《第二十条》一样,本就是一部商业性的电影,大家看了乐呵一下,顺便学点法律知识也就罢了,为何非要当成司法现实、司法成果大张旗鼓的宣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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