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律圈流传着一份广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涉案律师的“控告书”,让很多律师看后称惊出了一身冷汗。裁决书及控告书很长,都是已经公开的材料,可以自行查找就不转发了,大概内容概括如下:
律师先是代理了当事人为被告的打了一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标的额是5000万元,约定律师费为15万元。经过一番的证据、事实、法律的争议审理(过程就不描述了,律师对此处理结果正在控告)之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300多万元等内容。案子打完了,当事人却拖延支付部分的律师费,于是律所便提起了仲裁申请。当事人则提起了反请求,主张律师未尽到代理义务导致自己败诉,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仲裁委部分支持了申请请求中的部分律师费,同时也支持了当事人的反诉请求,裁判律所赔偿300多万元,正好是当事人一审被判要支付的金额。仲裁委裁决律所如此赔偿的理由是,在相关诉讼案件中,代理律师本应审查案情提起诉讼时效的抗辩却没有提出,属于“疏于研判案情”,“违反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由此导致的案件败诉,律所需要按照造成的案件结果支付赔偿金。总结起来就是,仲裁委认为是律师的失职,导致了当事人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是通过熟悉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申请人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在收取对价后,就有义务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被申请人提供全面、完善的法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勤勉尽责履职,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全权委托后,在代为诉讼的过程中却疏于研判案情,未对《股权转让协议》中李某某股权转让款请求权是否经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审查,违反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申请人未提出时效经过的抗辩,导致被申请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351.621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申请人在执业中未勤勉尽责履职,存在过错,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申请人的过错不必然导致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的发生,亦即被申请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872 元与申请人执业过错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金额应为351.6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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