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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院强制律师适用起诉状等示范文本,好事就是这样办坏的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3月4日,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11类常见多发的民事案件,三部门及组织研究制定了部分常用民事案件纠纷的示范文本,推广适用,试行期一年。

作为一个法律自媒体,这个《通知》早就看到,之所以没有转发评论,只因看到该《通知》里有,“对于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立案窗口起诉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要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耐心询问、指导、帮助当事人依照示范文本填写有关内容。当事人坚持提交其他形式起诉状、答辩状的,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得以格式或者内容不符合示范文本要求为由,拒绝立案或强制要求反复修改,不合理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起诉状、答辩状规范化工作的价值取向、重要作用,做好应用及宣传工作,通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按照以上的“通知”内容,适用该表格的,法院窗口人员会帮助填写,坚持不适用的,法院也不会以此为由拒不受理案件。这是多么的怎么有利于当事人怎么来、充满尊重当事人选择的自由、因势利导保障自愿的等待律师及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试行期”啊?

其实,其中的格式和内容,真的是“方便人民群众聚焦诉讼请求、争议问题、事实理由,有针对性地提供诉讼材料”吗?不过,基于对于“通知”中有关要求的信任,因为各种起诉状、答辩状的格式及内容,既然是没有强制适用的顾虑,说白了可以用也可以不用,也就没必要写文加以评论了。

没想到,这才推行了几天,到了实践一线,在某些地方就变味了。有网友在后台留言,快关心一下有法院强制适用法律文书表格化吧!近日,微信群、自媒体都在转发某地法院的一则“通知”,内容是通知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在登记立案时请使用表格式、要素式起诉状。”

尽管“通知”中的用的是“请”的字样,却没有给出可以不使用的可选项,眼下之意就是要必须使用的意思,“请”不过是客气语气。就如同“请配合安检”一样,自动接受安检了,就是配合工作,不服从安检通知,则是不准进门,而且还会被指不配合工作。如此的“通知”,实际上就是要求律师等强制使用表格化起诉状,根本没有给出第二种选择空间,难怪惹得近日来法律圈热议一片。这样的理解,对不对,当地的律师可以留言说一下。

文章写到这里,也就不得不说下上述《通知》推行的示范文本究竟是不是能够起到“为当事人起诉、答辩提供规范全面的诉讼指引,方便人民群众聚焦诉讼请求、争议问题、事实理由,有针对性地提供诉讼材料”的作用了。

以民事案件最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示范文本为例,推荐的示范文本要求填写以下四页内容。凡是打过民间借贷官司的都知道,其中的绝大多数的“第三人”、“提前还款”、“约定管辖”、“担保”、“抵押”、“质押”等等事项,是根本不会涉及的,反而是有很多的常见事项,例如“被告人”的事项,却只给了一栏,而很多的借贷纠纷,被告并不只有一人,往哪里填写?

最为主要的之一是“事实与理由”部分,大家都知道,不光是民间借贷纠纷,其他的民事纠纷大致都是如此,往往是案件发生的经过争议最大,因此,不管是起诉状还是答辩状,“事实与理由”部分是占比最大的部分。再看看示范文本,只给出了以下的这几项、这点儿空间,能够写出什么?能写出为啥借款,一次次的索款还款经过,以及双方的争议主张吗?

最为主要的之一还是“事实与理由”部分,要知道,起诉状除了写出自己主张的事实,更主要的内容是“理由”部分。看看示范文本给出的以上选项及空间,给出了阐明事实理由及法律理由的选项及空间了吗?烟语君写的起诉状答辩状,最少也是三页起步,主要部分就是“事实与理由”。推广了如此的表格化,以后还怎么写?都留到开庭时再说,会不会被法官训斥事实与理由“突袭”?

最为关键的是,大多数的民事纠纷,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一般都是混杂着双方因为借款之外还存在其他的纠纷和事由。对方不还款的理由,除了没钱之外,往往都是以双方有往来账目或是金额不清、以其他案由纠纷互不履行而拒不还款、诉讼失效过期等等。更不要说动辄上千万上亿元借款合同复杂的资金往来经过,一次次要账还账往来的对账支付过程了。
这时,就需要原告在诉状里抓住仅有的向法官提交材料的机会(当庭查明或提交的话,法官都是会很抵触的),尽可能详尽阐明自己的事实观点及法律观点,以避免法官将案件简单化处理,将过错归咎于原告主张不清楚不明确。可是,“示范文本”给了空间和选项了吗?
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否定这样的“示范文本”的作用。有些往来单一、关系简单、事实清楚的民间纠纷,确实可以通过格式式、要素式的起诉状答辩状,起到提醒原被告注意审判要素、将案情梳理的一目了然作用。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司法人员使用智能审判系统高效识别出抓取有效案件信息、精准提炼出草拟裁判文书所需要的法律要素,方便审判智能化辅助工具的运用,高效而提高准确率的出具法律文书。
以上分析可见,“示范文本”的推广及使用,本就是一件有利有弊的事情,三部门及组织联合印发的目的,也是为了方便群众,提高律师及人民群众提升”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但是,如果“一刀切”强加给律师法律工作者,不知道还会不会推广到其他的非法律人士,则是不分利弊、不问案情的拔苗助长了。
如此一来的话,不仅背离了制定了制定推广“示范文本”的初衷及《通知》中强调的自愿规定,而且不利于法官通过诉状更全面了解原告的“事实与理由”,更令包括律师在内的案件当事人无法通过起诉状答辩状畅所欲言。本是一件可供当事人及律师自愿选择的诉讼服务,却在落实中采用不问具体案情具体需要的强推方式,是不是好事要办坏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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