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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法官: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后再被伤害,是否能转化为“第三人”
一、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应纳入第三者的范围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属于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责任保险的本意是在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分担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属于侵权人,第三者属于受害人,二者身份存在对立关系。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不论行为人对自身之损害系故意为之或放任发生,其损害结果均应由行为人自负。
驾驶人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其不当驾驶行为是损害产生的直接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不因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如果因驾驶人在车辆侧翻后被甩出车外被车辆挤压死亡而认定其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则会出现驾驶人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的逻辑悖论。故驾驶人因本人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不论损害发生时其身处车上还是车外,其驾驶人的身份均不能转化为责任保险的第三者。
认定是否发生转化,一是要注意把握车上人员的位置,车上人员的位置是可能发生变化的,如乘客原本是车上人员,在下车休息时或下车帮助指挥引导车辆行驶时,被驾驶人的过失驾驶操作行为致伤,则该乘客在发生事故时显然已不在车上,其身份已转化为车外第三者。
二是要注意把握事故发生节点,通过事故发生节点来判断车上人员身份是否发生转化。司法实践中对事故发生节点存在不同观点,比如车辆发生碰撞后,乘客被甩到空中,又坠落碰到本车,对此,有观点认为车辆发生碰撞时就是事故发生时,以此判断事发时车上人员并未置身于车外(其在车辆碰撞发生后才被甩出车外),不发生转化;有观点则认为事故发生时是从车辆发生碰撞至乘客坠落碰到本车受伤的期间,以此判断事发时车上人员已经置身于车外,发生了转化。对事故发生节点的把握,应结合事故发生过程、致损原因等综合认定。
三是要注意把握二次碰撞原因。如,乘客因本车急刹车被甩出车外后,后方车辆追尾导致本车前行,又碾压到乘客,本车乘客遭受本车碾压时又叠加了外力作用(后车追尾助推前行),可以认定本车乘客转化第三者。再比如,本车上坡过程中撞击到路障致使乘客摔下车外,本车因撞击熄火而滑坡,在滑坡过程中碾压到摔倒在地的乘客,本车乘客遭受本车碾压亦叠加了外力作用(坡道特殊地势),可以认定本车乘客转化为第三者。而前文所属本车乘客被甩到空中又坠落碰撞到本车的案例,所谓的“二次碰撞”实质仍系同一次事故,乘客被甩到空中后自然坠落,无须叠加外力作用撞击到本车,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客观性。换言之,车上乘客和车外人员的身份通常较为固定且易于区分。
三、除身份转化问题之外,还应当考虑保险条款的约定
如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将车上乘客与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两类人员明确对立,无论车上人员身处何地、因何受伤,都被排除在第三者之外。该约定对于特情形下发生身份转化的车上乘客而言是不利的、排除了获赔权利,因此,此种情形实质构成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
对于免责条款,应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进而认定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最终判断车上乘客是否属于保险赔偿对象、是否应获得保险赔偿。
来 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11期,作者:河南省法院宋晓光,转自: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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