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长沙市长沙县盼盼路777号的“巡梦图文广告”,店主戴先生告诉红星新闻,因店面新开张,他需要招聘更多员工打理,于去年10月11日将一份《招工启事》张贴在店面的玻璃墙外侧。招工广告的大小为55cm×80cm,内容简述如下:英雄留步,平面设计师2名,熟练操作Photoshop、AI、CDR、CAD……广告安装员/学徒工数名……有梦想,有能力,你就来。今年3月8日,戴先生突然收到“长沙城管”发来的短信,称该广告“张贴、涂写、刻画”,涉嫌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店主到长沙县泉塘行政执法队接受询问调查。3月8日当天,戴先生即撤下了这张招工启事,但接下来,他每天上午都会收到同样内容的短信。3月11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泉塘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告知戴先生,他“不能乱贴”,招工广告可以贴在当地的“公示栏”中。戴先生称附近没有公示栏,对此工作人员称可以与社区联系。这名工作人员还提到,“第三方巡查拍照上传系统之后,就必须处罚,是没办法的。”经交涉,戴先生最终缴纳了50元的罚款。戴先生提供的《长沙市行政执法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他于2024年3月6日10时39分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盼盼路777号实施了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他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十元的行政处罚。戴先生称,虽然他心里不服,但因本次行政处罚的金额不算大,目前他尚未决定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刻画、涂写。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戴先生的招工广告张贴在玻璃外墙,根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它属于宣传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泉塘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称,戴先生如果不服本处罚,在缴纳罚款后仍可以行政复议。戴先生在自家门店张贴的招工信息,究竟属不属于《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所管理的宣传品、广告?对此,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告亮化处解释,店面的招工广告,因“对外发布”,就属于广告的类型,必须贴在指定的“广告位”上,“建筑综合体在报批的时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已经根据现场的需求,指定了广告位。”2021年6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公开了一则临街店铺张贴招工广告被认定为违法后的行政诉讼案例。该案基本案情如下:因招聘员工需要,欧某杰在其临街店面玻璃门内张贴员工招聘广告,尺寸大小为40cm×30cm,并留有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欧某杰在店铺张贴广告的行为影响市容环境,违反《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欧某杰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清理上述广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城市乱张贴的小广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城市形象,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顽疾,行政机关创新执法手段加强治理,并无不可,但应坚持依法治理的法治原则。小店经济是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对于街头小店利用自家店门张贴的招聘广告是否影响市容环境,城市管理部门不应“一禁了之”简单执法,应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本案通过对涉案招聘广告的综合分析,行政相对人在商业区的临街店铺内张贴的招聘广告不属于违法广告,城市管理部门未能正确审查区分,选择适用报停行政相对人经营电话的执法措施,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明显超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所产生的公益,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以上内容转自:红星新闻)如此的违法认定方式及执法结果,令很多网友纷纷表示突破认知的不理解,留言区里,是一致性的不解和反对声音。
但是,也有案例显示,在一些地方,对于户外张贴小广告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法院审查认为处罚合法有效,准予强制执行。【案例三】重庆市某城市管理局与重庆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案中法院指出:“被执行人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嘉德大道沿线设施上违规张贴房屋中介小广告。……,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渝碚蔡家城管罚〔2018〕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理,法院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某城市管理局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渝碚蔡家城管罚〔2018〕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案号:(2019)渝0109行审99号】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行为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但是,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粤71行终3658号行政判决书A显示,2018年12月8日10时许,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沙区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广州市南沙区*******,发现在该址经营的“河源猪脚粉店”临街店面门上张贴有招聘信息小广告,内容为:“诚聘1.电脑操作员2.服务员多名3.厨工多名工资面议电话:020******879133*****879”,大小为40CM×30CM。原城管南沙分局执法人员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店内人员限期清理广告。2018年12月21日13时许,执法人员发现上述广告未被清理,仍张贴于原处......2018年12月29日,原城管南沙分局将小广告内的电话号码“39006879”录入系统,系统对该电话号码进行语音提示:“由于你非法张贴小广告的行为损害了城市的形象,已经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请于2日内到当地城管部门处接受处罚”。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观对市容环境卫生产生直接影响,其外部区域不得擅自张贴宣传品,需符合整洁、完好、美观的市容环境卫生要求。本案中,上诉人在其经营的店铺玻璃门内张贴的招聘广告,虽然公众可见,但应结合广告内容、大小、位置以及对市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不应不作区分地一律认定为属于影响市容环境的宣传品。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来看,上诉人张贴的招聘广告位于店铺玻璃门内,文字清晰、纸张完整,尺寸较小,无不良内容,属于普通公众常见的临街店铺广告,对普通公众并不会造成观瞻影响,亦没有破坏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与店铺所在的商业区环境和氛围相符,不属于影响市容环境,擅自张贴在建筑物上的宣传品。被上诉人对涉案招聘广告未进行正确审查区分,简单认定为影响市容环境,擅自张贴在建筑物上的宣传品,并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报停上诉人的电话,不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由此可见,所谓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行为”,应该以“影响市容环境”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凡是张贴行为都作为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有待提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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