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上海闵行一男子吴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被流浪猫绊倒致十级伤残,因此将羽毛球公司及流浪猫喂养者告上法庭,后者被判赔偿24万元。原告表示,2023年4月20日,自己与几名同事一同至被告某某公司经营的位于上海闵行区的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原告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致摔倒受伤。后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经了解,被告肖某是某某公司的员工,场馆中的猫由肖某饲养。原告认为,某某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是收费的,其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是猫的饲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律师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351062.72元。某某公司辩称,事发当日,原告是在单位组织下进入其场馆打羽毛球,但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原告是踩到猫以后受伤。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原告会踩到猫。对原告的受伤原因存疑,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即便原告所述属实,其进行体育运动本身也负有注意义务,且其是在单位组织打羽毛球的过程中受伤,应当算是工伤,适用填平原则。肖某辩称,其系某某公司的员工,事发当日不在现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和猫有关。原告所述的猫也并非其饲养,即便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连带赔偿的情形。此外,原告因剧烈运动产生的身体损害,本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涉事羽毛球馆的专职教练、证人林某表示,肖某是其同事,也是该球馆教练。2022年8月起,肖某收养了一只灰白色、约五六斤的流浪猫,肖某会把猫粮放在碗里,然后放在球馆外厕所门口。肖某还为猫起了个名字叫“土豆”,猫的喂养等都由肖某料理,他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2023年6月左右,肖某离职。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法院认定原告受伤原因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依据查明事实,猫为肖某饲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告肖某于第二次庭审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2024年2月2日,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有人认为,真的爱猫就该带回家去养,散养在外出了问题理应负责:
有人认为,羽毛球馆的责任更大,应该看好场地不让动物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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