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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药房疑流出“客情关系维护表”涉及多单位,官方回应

烟语法明 2024-03-31

近日,网络流传一张“客情关系维护表”。

根据表格内容显示,辽宁丹东一家药房在2022年、2023年向宽甸县医保局和药监局等多个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支付500-2000元不等的“客情维护费用”。

上游新闻记者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委宣传部了解到,当地已注意到这一情况,目前正在核实网传信息真伪,如证实属实,将立即展开调查。

网络流传的“客情关系维护表”。网络图

根据网络流传的这张“客情关系维护表”显示,该公司名为丹东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该表格详细列出了来自宽甸医保局、药监局、区药监分局、执法分局、市内医保局、税务等多个单位,多个科室的36名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客情维护”标准。表格显示,每人的“维护”数额从500元至2000元各不相同,2023年年度预算为34000元。

同时表格中的备注一栏中,还记录着部分人员的工作变动信息。例如,一名人员的备注中显示:新任职负责医保监察。还有两人备注中显示“今年停止客情维护”。根据表格显示,审批日期为2023年9月。

宽甸满族自治县系辽宁省丹东市辖自治县。公开信息显示,网传表格来自于丹东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02年,注册地为丹东市。上游新闻记者多次拨打该药房联系电话,始终未能接通。

3月14日,上游新闻记者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委宣传部了解到,当地已注意到这一情况,目前还在核实阶段。当地宣传部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正在核实网传信息真伪,如证实属实,将立即展开调查。 

3月14日,丹东医保部门办公室一工作人员告诉九派新闻,“我们已经查实,这张客情关系维护表实际是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自制的表格,目的是向总部争取资金,为他们的职工发放福利和活动经费,内容不实。”
九派新闻发现,上述客情维护表所提到的“医保服务中心”“医保信息科”“医保两定办公室”“服务监督科”等部门科室,跟检索的官网名称不一致。丹东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解释称,“其中一些科室是有,但不叫这些名字。服务监督科则完全不存在。”
九派新闻致电丹东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问及是否有该表存在,其工作人员回复“不太清楚这是啥东西,我们之前是看见过别人家有,但是我们没有。”
天眼查APP显示,该公司曾用名:丹东市康达大药房,成立于2002年,位于辽宁省丹东市,是一家以从事卫生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46.3576万人民币,超过了97%的辽宁省同行,实缴资本1046.3576万人民币。
其中,注销备案信息显示,清算组备案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注销原因为:因合并或分立。
上述名单内的一名科长表示“不清楚”。他称,丹东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系当地知名药房。(以上内容综合来自上游新闻、九派新闻)

阅读链接:3月1日起,严惩治行贿的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

  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如何体现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执法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就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腐败治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是刑事立法一直关注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近些年不断完善反腐败刑事法律制度,加大惩处力度。关于腐败治理和行贿犯罪,我们要深刻认识到,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行贿与受贿是一体两面,行贿人‘围猎’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行贿不禁,受贿不止。”许永安介绍,当前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对于行贿犯罪的查处和打击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作出修改完善,进一步织密法网、加大处罚力度。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又一次作出重要修改。

  许永安介绍,此次修改的总体精神和要求是,将党中央从严惩治行贿的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进一步加大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一是明确列举了严重行贿情形,具体包括: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二是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实践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各方面反映对单位行贿惩处力度不足,刑法因此作了相应修改。三是对其他贿赂犯罪的刑罚作出相应调整。我国刑法根据贿赂犯罪的主体、对象、行为等不同,规定了较多罪名,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作出调整后,为贯彻从严惩治的精神,相应地调整对单位行贿罪等其他贿赂犯罪的法定刑,做好衔接和平衡。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实践中,与受贿案件相比,仍然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行贿案件立案、查处的比例仍然较低。”许永安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施行后,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应当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案件的政策尺度,扭转有的执法办案人员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观念,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对法律规定重点查处的行贿案件,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不移送或者不处罚,而是应当从严把握。

  许永安还介绍,近些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的意见建议很多,其中多数是来自民营企业的代表、委员。刑法修正案(十二)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践需要,对于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作出规定,将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

  “刑法修正案(十二)审议通过后,通过多种方式收到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家代表对于刑法中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背信相关犯罪的认可。”许永安告诉记者。(转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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