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洋相!法官在劳动争议诉状上写评语“狗X的”,结果惹上麻烦……
作者丨胡志伟 广西新闻网
在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发现有人在诉状上写下“狗×的,没有需要补偿的义务、事项和理由”等不雅字眼。8月24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经查实,这是钦北区法院一名副庭长所为,当时是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指向,也不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违纪行为。目前,钦北区法院已对当事法官进行批评教育,并已对原告致歉。
查阅案卷被“雷倒”
去年,钦州市民陆女士与南宁一家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后,把对方告上了法庭。此案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陆女士的丈夫李先生是她的委托代理人。李先生说,去年12月初,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对方赔偿1400多元,这与他妻子当初的要求相差甚远,妻子不服,表示要继续上诉。
去年12月8日,李先生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在一份起诉状的末页,看到有人在空白处写下了两行文字。上一行写着“狗×的”字样,下一行则写着“没有需要补偿的义务、事项和理由”字样。
李先生说,这两行字写在他妻子的签名旁,显然是“以文字形式公开谩骂和侮辱”,使他和妻子无论从精神上、心理上乃至人格尊严都受到莫大的伤害。同时,联想到一审判决的结果,夫妻俩认为,有人误导和左右了此次判案,导致他们“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明显处于不公和不利的被动局面”。
字迹作者有两版本
李先生说,事发两天后,他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苏某反映了这一情况。苏某称他与这件事无关,是“我们庭其他人写的”,并当场写了一份相同内容的文字,让李先生去做鉴定。
时隔一天,也就是去年12月11日,苏某来到了李先生家中。“他说字是其他人写的,但他是负责人,脱不了干系。他要求我们不要把事情闹大,还想拿回他写的那份文字。”李先生回忆说,又过了几天,苏某再次找到他,表示字是该庭一名揭姓副庭长所写。
李先生当初发现不雅字眼后,便复印了诉状,这次拿到苏某的字迹样本,他便把两份材料送到南宁一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出人意料。记者见到,这家鉴定中心向李先生提供的鉴定书称,运用单字特种标示法对两种字迹相互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连笔形态、笔画搭配、笔顺等特征,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和书写规律。鉴定书的结论是,两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言外之意是不雅字眼为苏某所为。
同样在事发后,李先生又把此事反映给这家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去年12月18日,对方答复他“是揭姓副庭长在审理该案时所写”。
据了解,在陆女士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审理过程中,揭某是该案件合议庭的审判员。
始作俑者究竟是谁
李先生表示,随着事件的进展,钦州市多个部门曾出面协调处理此事。一次,钦北区法院一名负责人“向我们表示抱歉,说了对不起,还说已要求揭某写了检讨”。不过,让他和妻子不满意的是,该负责人仍称字是揭姓副庭长所写。
直到今日,李先生夫妇仍然相信诉状上的不雅字眼是苏某所为。在他们看来,苏某并不是原来合同纠纷案的合议庭成员,“居然能把对案件的看法以及判决的要求,很明确地写在起诉状上”,“属于间接插手他人办理的案件”。更让他们不满的是,“在证据确凿和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苏某从未向他们承认过这些字是他所写。李先生认为,揭某只是苏某的“替罪羊”,同时也有作伪证的嫌疑。
李先生夫妇认为有人干预一审判案的另一个“证据”是,当初那件劳动合同纠纷案,后经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陆女士拿到1万多元的赔偿金。
今年7月,李先生夫妇向钦北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以名誉权、人格权等受到侵害为由,要求苏、揭两人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43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8月3日,法院的裁定书称,对此次起诉不予受理。
市委领导关注此事
了解,诉状副本上的不雅字眼一事,曾引起钦州市委领导关注,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8月24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该院的领导对此事也很重视,要求钦北区法院认真调查。经查,当初陆女士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在钦北区法院公开审理时,揭某是合议庭3名成员之一,苏某不是成员。作为审判员,揭某当时手里拿的是原告的诉状副本,以及被告的答辩状、举证材料等。
通常,法院只对原告和被告提供的盖有法院相关业务庭签收核对印章的正本材料进行存档装订,而副本是整理后待销毁的材料。该案件的诉状副本,庭审后被暂时搁置在案件主办人员的办公室里,并没有对外扩散和宣传。
经查,诉状副本上的不雅字眼的确是揭某所为。揭某承认这些字是“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意思、任何指向,没有骂谁,事后也忘记写了这句话”。对此,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曾与苏某共事多年的工作人员称,他熟悉苏某的字迹,事后他仔细对照过副本上的不雅文字,认为不是苏某的。
对于李先生提供的字迹鉴定书,有关负责人称,李先生夫妇和钦北区法院发生这一纠纷后,字迹鉴定的工作应该由第三方独立机构去送验,而不是作为当事人之一的李先生,这样才有公信力。
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在陆女士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揭某不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苏某虽然是一庭庭长,但没有干预该案的正常审理,也不存在枉法裁判的违法违纪行为。
中院负责人说明缘由
如果没有人干预一审判决,为何中院的二审判决结果会有变化?24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专门就此事向记者进行了说明。
该负责人称,陆女士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她的加班费是否应该得到赔偿。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中院便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的合理部分。但在二审中,根据证据证实,上诉人陆女士存在加班的事实,她主张加班费并提供了证据,对此,被上诉人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驳陆女士主张的没有足额发放其加班费的充分证据”,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审的判决,也考虑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称,二审判决生效后,李先生一方又对钦北区法院和被告的企业提出了新的不合理的要求,并且其目的和言行反复,也给法院带来相当的压力。
至于李先生夫妇起诉的“名誉权受侵”一案,钦北区法院认为,民事起诉状仅供法庭审理时这一特定的时间、场所使用,诉状仅收存于主办人员处准备销毁,并没有公开外传。而李先生一方称患重病错过了接受治疗的最佳时间,以及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致使对其家庭生活造成无法估量和难以言喻的伤害等后果,没有证据证实与不雅字眼有因果关系,因此才裁定不予受理。
目前,李先生夫妇已就此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要求撤销钦北区法院这一裁定。
将杜绝类似行为出现
据介绍,不雅字眼一事出现后,钦北区法院上下都曾积极与对方沟通。苏某当时写下相同内容的文字,目的是消除误会。之后,苏某来到李先生家中,是因为得知对方到处“上访告状”,造成了影响,并不存在“不要把这件事向其他部门反映”的情况。
事发后,钦北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把调查的情况反馈给李先生夫妇,并多次耐心、细致地做了解释和说明工作。
为了妥善处理此事,钦北区法院领导和纪检部门等,又多次接待了李先生等人。去年12月22日,该法院院长、副院长和纪检部门负责人,接待了李先生及其母亲,把法院的调查情况再次告知对方,并代表法院对法官的不良言行表示歉意,同时还告知已对当事法官进行了批评教育,今后将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等。“对方当时曾表示到此为止不再纠缠,并感谢法院的诚恳接待。”
钦北区法院认为,虽然不雅字眼写在准备销毁的材料上,没有向外扩散和宣传,没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但该行为有违《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法院对当事法官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对此事错误性质要有深刻认识,吸取教训。该法院将引以为戒,加强法官职业道德的经常性教育,以维护法官的公正形象,杜绝类似行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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