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对转隶人员辞职做律师禁业问题的答复(附中纪委国监委关于该问题的解释)
来源:重庆市司法局、《监察法释义》
来信内容: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辞职做律师的禁止期限
我于2017年12月由区检察院转隶到区监察委,已过司法考试,如果2019年12月辞职,是否可以申请以律师身份执业。检察官法规定的禁业期是两年,监察法规定离职后三年不能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活动有利益冲突的职业,这里的职业是否包括律师?但监察法没有赋予律师在案件调查期间有参与的权利,是不是可以理解律师并不需要受这个限制。谢谢解答。
办理单位:市司法局
办理结果:
您好!有关监察委工作人员的职业禁止请具体咨询贵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
律师在监察委调查案件期间,不能参与相关工作及活动。
回复时间:2018-08-29 14:31:47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所做的释义中:关于监察人员脱密期管理和从业限制规定。《监察法》第59条的规定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监察人员的保密管理和从业限制,防止发生失泄密问题,避免利益冲突。
第一款是关于监察人员脱密期管理的规定。监察工作涉及大量国家秘密和工作机密,要严格防范监察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秘密因为人员流动而流失,让保密责任与离岗离职的监察人员如影随形。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和纪律,在脱密期内自觉遵守就业、出境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离岗离职后涉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款是关于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的规定。法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辞职后都有从业限制规定。监察人员掌握监察权,不仅要对监察人员在职期间的行为加以严格约束,而且也要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的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避免监察人员在职期间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换取辞职、退休后的回报,或在辞职、退休后利用自己在原单位的影响力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关于何为“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监察人员应当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在辞职、退休三年内,如果打算从事的职业与监察和司法工作有关,且可能引致他人怀疑与原工作内容产生利益冲突的,应当事先征求原单位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监察人员是被辞退、被开除而离职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关于从业限制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被动离职人员,已经失去良好的个人信誉,离职后即使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也难以在原单位发挥影响力。但是,监察机关涉密人员是被辞退、被开除而离职的,仍要遵守本条第一款关于脱密期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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