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院”组织法三审稿提交审议:拟删除行政检察监督权;拟删除上级法院的行政、司法警务工作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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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1979年7月颁布,1980年1月施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共3章40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共3章28条。
随着本轮司法改革及国家机构改革的推进,两院组织法修订提上了正式议程。经过两轮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扩展到6章66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扩展到6章60条,既包括对原条文的修改,也包括此次新增加的内容。
10月22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23日举行了分组会议。今年6月份,两院组织法修正草案进行二审审议。这次的三审稿与二审稿,根据报道,内容上有了几点很大的明显变化,拟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职责职权等方面再次作出调整,
共同变化
1、放宽了法检副职的任职条件
二审稿对法院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任职条件规定为:院长(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副检察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或者检察官中产生。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提出,副院长、副检察长只能从法官或者检察官中产生,限制了干部的交流,均应适当放宽。
2、增加了接受人民监督的内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均规定:“公民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内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各自修订特点
法院组织法方面
1、增加了最高法院的受案范围。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案件。
为了做好衔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中增加一项: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2、最高院巡回法庭可以受理刑事案件 草案二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提出,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不应限于行政、民商事案件,实践中巡回法庭还审理了不少刑事申诉案件。
三审稿将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修改为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3、增设了“专门委员会会议”这一专门工作方式
草案在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在审判委员会内设专业委员会。
草案三审稿规定,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经了解,专业委员会是审判委员会委员按照专业和工作分工组成的,不是一个新机构,实际上是审判委员会的一种工作方式,讨论决定的事项都是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4、草案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但对如何参照执行未作出明确规定。
5、删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行政和司法警务工作的管理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行政和司法警务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和司法警务工作。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不是领导被领导关系,目前这种管理方式有其历史原因和现实考虑,但不宜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三审稿中删除上述规定。
检察院组织法方面
1、拟删行政检察监督权.
二审稿时,有的部门、地方建议增加人民检察院监督行政机关的有关职权。为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
不过,这一增修内容拟被删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修改情况报告时表示,国家监察委员会提出,按照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应当删去这一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在检察监督问题上,上述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采取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2、对监所可以设立巡回检察。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派驻检察的方式,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执法进行监督,为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试点开展巡回检察,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实效。这一有益探索也被写进修订草案三审稿。
三审稿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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