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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16秒反杀案:视频为证,是不是正当防卫?

烟语法萌 2019-05-15


编者按:

今年8月27日发生的江苏省昆山砍人案件,让全民的案情全程暴露在监控视频下,深入学习了一把什么正当防卫,也纷纷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在惩恶扬善功能的正当防卫上,大胆进行认定。近日,多地法院审理的案件经媒体报道,纷纷要求司法机关认定反杀案的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

2017年4月6日,黄海龙在交警大队处理亲友交通事故纠纷时遭遇冯思铖持刀刺伤腹部,他夺刀反击后不慎将对方刺伤致死。

媒体报道,监控录像显示,从冯思铖掏出刀具捅向黄海龙,到黄海龙刺伤冯思铖后被人拉开,整个过程约16秒。

案发后,黄海龙共赔偿冯思铖各项损失40万元,富锦市公安局赔偿冯思铖80万元。

2018年4月,富锦市法院一审判决黄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黄海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8年6月11日,该案二审开庭,黄海龙反刺是否是正当防卫,成为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宣判。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width=500&height=375&auto=0&vid=v0739saaty9黑龙江“16秒反杀案”监控视频


男子在交警队持刀捅人,反被人夺刀刺死

事件发生于2017年4月6日,地点是在富锦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走廊里。

“16秒反杀案”起因:

黄海龙(反杀者)和冯思铖(被反杀者)当日来到交警大队为各自亲友的交通事故进行协商,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口角,两人爆发肢体冲突;在众人将两人拉开之后,冯思铖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桶向黄海龙腹部致其受伤,黄海龙抢下尖刀后朝冯思铖“比划了两下”,导致冯思铖被刺后因急性出血当场死亡。

根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两人站在交警队一楼走廊卫生间门口争执,冯思铖的朋友于海将两人拉开,并站在两人中间。

18时54分44秒,冯思铖拿出刀,绕过于海右侧,上前捅了黄海龙。

54分54秒-57秒,黄海龙已经夺下刀,对着冯思铖从上往下挥舞手臂。

55分00秒,黄海龙被众人拉开,走回走廊卫生间方向。

55分08秒,冯思铖也被人扶着走向卫生间,其走过的地面上留下血迹。

55分32秒,冯思铖面朝下倒地。

富锦中心医院的出院记录显示:

2017年4月6日22时22分,患者黄海龙以腹部刀伤三小时为主诉入院,面色苍白,四肢湿冷,腹部为开放性损伤并失血性休克,弥漫性腹膜炎,右手皮肤裂伤。

鉴定意见则注明:

黄海龙肚脐上方创口有3厘米,肚脐右侧手术缝合创口15.5厘米。手术中,腹腔内有新鲜血液约2000毫升,吸净后各脏器无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冯思铖被刺戳左侧上胸部肩关节前下方,造成左侧腋动脉、头静脉完全断裂致急性大量失血而死亡。

根据交警大队事故科辅警陈鹏在笔录中的叙述,冯思铖及黄海龙走到走廊处争吵时,他听到黄海龙说“冯成子你别拿手指着我,冯成子说我指着你咋地,黄海龙你就有钱呗”。后冯思铖掏出刀刺向对方。

“他们两人此前并没有交集。”冯思铖及黄海龙共同的好友黄旭对媒体表示,两人彼此听过对方的名字,但并不熟悉,仅仅只是见了面会点头示意。“事发当时,可能冯是觉得黄海龙有钱了,不给他面子。”

另据多名在场证人证言,冯思铖案发前的状态是,“身上有酒味,走路有点晃。”

而富锦市公安局南岗派出所出具的黄海龙、冯思铖现实表现则显示,证实黄海龙无前科劣迹,冯思铖因吸毒于2009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被判刑。



“反杀者”赔偿40万获家属谅解,一审获刑6年

案发后,黄海龙赔偿冯思铖各种损失40万元,富锦市公安局赔偿冯思铖80万元。获赔后,冯思铖家属出具一份刑事谅解书。

《刑事谅解书》中写明:

我们认为,本起事件发生,冯思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认为黄海龙具备防卫情节,应当按照正当防卫来对黄海龙确定刑事责任。恳请人民法院对黄海龙给予最轻的处罚,判决黄海龙无罪或者缓刑我们也没有异议。

2018年1月12日,富锦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

黄海龙和冯思铖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后,冯思铖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黄海龙腹部刺伤,黄海龙抢下尖刀后将冯思铖刺伤,致其当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黄海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出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黄海龙的辩护人则认为:

黄海龙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他在毫无预料和准备的情况下,被冯思铖捅了一刀,情急之下在冯思铖肩膀部位由上往下划了一下(而不是捅向或刺向冯思铖),黄海龙的行为是为了阻止冯思铖继续抢夺刀具伤害自己,是防卫意图而非故意。

此外,黄海龙发现冯思铖受伤后,由于本人受伤,遂让身边的人拨打120,并拨打110报警,也体现了被告人不希望冯思铖受伤致死的救助心态,请求判定黄海龙无罪。案卷显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8年4月,富锦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现场监控及证人证言均可证实双方发生厮打,黄海龙抢过刀后刺向冯思铖,实施了伤害行为,故对辩护人关于黄海龙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认定,黄海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海龙在案发后拨打了“110”,视为自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黄持工具伤害他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冯思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被告人系自首,赔偿冯思铖损失,得到谅解,对黄海龙可减轻处罚。据此,判黄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判决后,黄海龙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案件二审开庭已经4个多月,暂未宣判。

     自“昆山龙哥案”推动了法治“进步”以来,各种“反杀案”时有冒出,每每都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每起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背后都是正当防卫涉及利益重大取舍下的司法抉择,不能一见反杀就认定是正当防卫,一见被杀者有前科就认定打死活该,只有凭证据说话,做到情理法的综合判断,才能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

     看了这个案件,你怎么看

注:案件事实归纳部分转自我在抱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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