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之殇:疑罪从有,让他蒙冤23年
作者:叶青,转自:民主与法制社
祸从天降 被指奸杀少女
黄志明究竟何故蒙冤受屈23载?要想知道其中缘由,还得把时间拉回到1995年清明节之后的一天中午。
当时,二十来岁的黄志明,家住崇左县(即现在的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一村屯。4月16日这天,民风淳朴的村子,竟然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命案——该村13岁少女阿芸被人发现赤身裸体死在村里一处山岭上!这不得不令村民们感到惊愕万分!
人命关天,事不宜迟。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驱车赶到案发现场。经查,发现阿芸已无生命特征!再查,死者生前曾遭遇性侵,身上还有20多处刀伤!据此,民警初步判断系奸杀,凶手相当残忍。由于地处偏僻,民警怀疑,本村人作案的可能性非常大。
经过实地观察,案发地点杂草丛生,犯罪嫌疑人与被害者之间有搏斗的迹象⋯⋯民警分析推断,犯罪嫌疑人身上应该或多或少有伤痕。因而,翌日晚,民警便在该村召开村民大会,对14岁至60岁之间的男性村民进行身体检查,欲通过发现伤痕来锁定犯罪嫌疑人⋯⋯
当民警在排查到不满20岁的黄志明时,发现其神情有些紧张——“手脚发抖!”再仔细查看,见他左膝有两处新鲜划痕,于是将他列为重点嫌疑人。
4月25日,黄志明被收容审查。5天后,黄志明自述招供——承认阿芸是被他强奸杀害。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黄志明的招供犹如一声惊雷,瞬间在村子里炸开!村民半信半疑。黄志明的弟弟黄志军根本就不相信哥哥会做出这等伤天害理、法理不容的事情来!他怀疑哥哥很有可能是被人诱导而违心说出来的。于是,他托熟人带字条给在看守所的哥哥,叫他清醒一点,不要听人摆布,这可是人命关天的事!若不是自己所为,千万不要承认,这可是要掉脑袋的啊!
一语点醒梦中人。黄志明想想也感到后怕。于是,10天之后,他翻供了。
明明承认是自己所为,怎么又翻供呢?经过深入调查,民警发现有人通风报信,给黄志明写字条,书写人是黄志明弟弟黄志军。于是,黄志军便因涉嫌包庇罪被逮捕。
黄志明没有料到弟弟会托人送字条,更没有想到弟弟会因此而受到牵连!他深感内疚——认为自己害了弟弟。可再怎么难受,也改变不了眼前的事实。
酿成冤狱 两审均判处死缓
1996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原南宁地区分院对黄志明故意杀人、奸淫幼女以及黄志军包庇一案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黄志明于1995年4月16日上午11时40分许从他打工的那家公司返回家中。吃完午饭后,他拿着一把牛角刀一边削雪梨,一边走向自家责任田。此时,遇见阿芸路过此地。黄志明见周边无他人,便顿起歹念——乘阿芸不备将其拖至路边树丛中实施侵犯。后因怕罪行暴露,就用牛角刀将阿芸残忍杀害⋯⋯依据刑法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黄志明的辩护律师谢冬梅对公诉人的指控并不认可,其分析道:事发当天中午,黄志明在县城的公司上班,从公司骑自行车回到家里需要15分钟,加上吃饭,饭后又到村民家中借锄头,再到案发地。这样算来,至少也是12点30分了。而当天13点,黄志明又要赶回公司上班,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更令人费解的是,不仅黄志明自己的供述前后矛盾,公安机关搜查出作案的牛角刀也未检出血迹,包括挂在刀柄顶端环扣上的皮质装饰“鸡心”,经法医鉴定,同样没有检出血迹。因而,谢冬梅律师认为,公诉人的指控根本不符合常理。因为,即使凶器清洗过,但皮质装饰上也会留有血迹⋯⋯
遗憾的是,对于谢冬梅律师的这些辩护意见,原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未采纳。并于1997年7月14日以故意杀人罪、奸淫幼女罪,一审判处黄志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包庇罪,判处黄志军有期徒刑五年。
对此,谢律师感到很无语!在他看来,作为司法部门,就必须按照已经掌握的证据资料和法律规定来审判。只有这样,才能防止错判或冤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该案的证据并不充足,为何要作出如此判决呢?
黄志明兄弟俩也都认为自己冤枉,于是在法定时限内,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但是,1998年12月31日,该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不言放弃 踏上漫长再审路
案件看似已盖棺论定,但黄志明的家人和谢律师都没有放弃。毕竟,我国从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就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因而,他们走上了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漫漫之路。
2004年7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并将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
再审中,谢律师抛出了多个疑点:例如,黄志明只有中午12点至13点才有“作案时间”,而根据黄志明当天的行动轨迹,他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至于阿芸的死亡时间,公安机关没有鉴定。而被指作案用的牛角刀也未检出血迹,且该牛角刀刀刃不过12.5厘米,但阿芸身上却有15厘米深的创口,且“创口创缘均整齐,未见撕裂”。由此可以判断,该牛角刀不是作案工具。至于黄志明膝盖上的两道伤痕,如果是阿芸反抗时抓伤,那么,公安机关应该对阿芸指甲中的皮屑进行鉴定,但该鉴定报告缺失。另外,公安机关的一份血液和唾液的鉴定报告,也并非唯一指向性⋯⋯
谢律师还指出,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审判定罪,都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尽管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但实际执行中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一些办案人员没有依法全面收集和移送证据材料,导致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这其中有的案件还是性质、后果严重的大案。因此,对此类案件,如果法院强行下判,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还很有可能会造成冤错案!这是长期以来疑罪从无原则难以落实、冤错案时有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因而,为切实防范冤错案,办案人员应当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和庭审检验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庭裁判的标准,依法全面收集和移送证据材料,有效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所以说,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才是防范冤错案的唯一选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就本案而言,我认为指向被告人的证据并不充分,倘若法院判其有罪,那么被告人一旦锒铛入狱,就变成了真正无助的弱者。而法律最终侵犯的不仅是被告人的现实权益,而且最重要的是严重践踏了被告人作为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谢冬梅律师在法庭上说。
黄志明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请求法院宣告其无罪;黄志军也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此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也认为,原判认定黄志明犯故意杀人罪、奸淫幼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黄志军不构成包庇罪。但广西高院对此未予采纳⋯⋯在近十年间,经过4次庭审后,再审裁定仍维持原判及原裁定。
其间,黄志明因为积极改造获减刑8次,已于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而刑期较短的黄志军则早已回归社会。
疑罪从无 二次再审改判无罪
对于再审的裁决,黄家两兄弟依旧不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苍天不负有心人。2017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广西高院立案进行再审。2018年7月19日,广西高院开庭二次再审。
再审中,黄志明仍然坚持过去的观点,也未提交新的证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改判黄志明无罪。
9月28日,广西高院在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认为黄志明被抓获时,无证据证明或线索指向他与阿芸的被害案有关联,将黄志明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依据不足。黄志明是否有作案时间无法确定,也无法确定阿芸的死亡时间,故再审判决黄志明无罪。
黄志明听到无罪判决的那一刻,激动得热泪滚流。回想起自己从入狱开始,服刑近18年,不仅逝去的青春一去不返,而且家中还发生重大变故!林林总总,令他不禁黯然神伤,悲从中来。
走到法院门口,百感交集的黄志明和二姐惊喜相拥,并手持判决书合影留念。这份迟来的正义判决,让黄志明感慨万千:“我背负了23年的污点,今天终于洗清了!从此,我可以挺起腰杆子做人,把过去笼罩在心头的阴霾一扫而去。”
沉冤得雪 勇敢面对未来生活
黄志明未满20岁时被判处死缓,由于在改造期间表现良好,屡次获得减刑。然而,18年的牢狱生涯,人生中最美好的年华都被葬送在此!以致他出狱后与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完全脱节,可谓土得掉渣——感到自己就是一个原始人!所以,连门都不怎么敢出⋯⋯
他那不幸的遭遇经媒体披露后,引发当地媒体的强烈关注,纷纷登门造访。
皮肤黝黑的黄志明,面对陌生人显得有些胆怯,双手不停地颤抖。有记者不解,于是关切地问他是因何引起?
黄志明如实回答:“出事后,我的手就变成这样了!也找医生看过,但对方说是脑神经受损,治不了。”
“您受冤枉坐了18年的牢,如今得到无罪的判决。其间,有过埋怨吗?”
面对记者的提问,黄志明也毫不讳言:“肯定有啊,自己坐牢不说,还连累了弟弟!我能心安理得吗?我出狱后不久,父亲就因急火攻心,积劳成疾,不幸故去!这些年打官司家里也花费了不少,而小我3岁的弟弟,今年也因病去世了!我愧对家人啊!”
“您不会因为一审的错判而怀恨这个社会吧?”
由于黄志明与社会脱节太久,所以思维显得有些迟缓,但大意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就算是神圣庄严的司法机关,也难免冤错案的存在。但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既然事情都已经过去了,现在不管怎样,我总得要面对现实吧?毕竟,人生不如意十有八九。因此,我坚信,只要还活着,靠自己的努力,应该会有一个好的未来。我不会自暴自弃,更不会被这场无妄之灾摧垮⋯⋯”
值得庆幸的是,黄志明出狱后,经人介绍结了婚,现有一个4岁的女儿。他还借钱盖了楼房,内心也安定了不少。虽然言行有些缓慢,现在还得靠亲友帮助。但他平时还是去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比方说,和老表做些室内装修等等,勉强能够维持生计。
黄志明向前来采访的记者表示,接下来,他会申请国家赔偿,努力过好以后的生活。
但愿这位苦命之人将来的生活,能够一天比一天好,人生的路越走越宽敞⋯⋯(文中阿芸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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