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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公司的“末位淘汰制”是违法的!

烟语法萌 2019-05-15


末位淘汰制是绩效考核的一种制度。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末位淘汰制的作用:一方面末位淘汰制有积极的作用,从客观上推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精简机构等;另一方面末位淘汰制也有消极的方面,如有损人格尊严、过于残酷等。


末位淘汰制,对于很多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员并不陌生,现实中,很多公司经常使用“末位淘汰”的方法辞退员工,有的甚至将末尾淘汰写到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文件中,让大家认为公司这样做是合理的。


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具体操作的常见类型中,有劳动者问:我们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如果业绩连续一段时间都排在最后就会被辞退,这样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考核成绩或者业绩处在末尾,与不能胜任工作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因此仅根据业绩排在末尾这一项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有劳动者问:如果末位淘汰制不合法,那我可不可以把没完成一定业绩写到员工制度里,不能完成就辞退?

这也是不可以的。事实上,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和业绩处在末尾就淘汰是不同的,因为只要有排名总有人会排在末位,所以不能认为业绩排在末位是工作不能胜任的一种表现。

同时,如果只是一两次业绩不达标也不可以直接辞退,还要进行培训或调岗,如果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话才能辞退。但如果劳动者实在不适合某个岗位,而公司也没有其他岗位适合他,也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解决。


如何才是合法的那?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经考核不胜任的员工(考核程序、结果合理合法前提下),公司需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岗位;


2、对培训后的员工或者调岗岗位后的员工重新设定考核程序,再次进行考核,


3、对考核通过者,继续留任,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对考核仍不能通过者,为再次不胜任工作者,公司此时才开始拥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4、确认公司可以采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后,公司还需要注意的是提前通知员工。法律规定的提前通知期是一个月,因此公司通知员工的时间最少不能少于一个月。或者如公司认为提前通知员工有困难的,也可选择以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来代替提前通知期,即代通知金。所以企业只要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和待通知金之间二选一即可:


5、最后公司还要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由于此种解除下,员工本身没有过错,所以法律考量到员工的利益,需要公司支付适当的补偿。尽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但不代表其就没有付出过努力,更不代表着对企业毫无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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