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训:突开车门致路人撞门死亡,肇事司机被判刑
最近,日照市区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32岁女司机韩某驾驶车辆靠边停车后突开车门,致骑电动车经此地的尚某撞上车门后死亡。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韩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菏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菏泽路与淄博路交叉口北侧路段时,因其儿子嚷着要买东西,韩某将车辆停放在菏泽路东侧路边,就在其打开驾驶室车门想下车时,骑电动车驶至该地点的尚某撞在了打开的车门上。
案发后,韩某打电话报警,并通知救护车,不幸的是,尚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形成原因系由于韩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韩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归案后,韩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在保险限额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在保险限额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官说法:在道路上行驶,一个非常微小的动作,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事故。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驾驶中要注意每一个细节,规范每一个行为,除了上下车前仔细检查周边环境外,还要坚决避免把身体伸出车窗、开车操作导航、开车看手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做到开文明车、行平安路、回幸福家。(以上内容来自日照东港区法院)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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