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0号到21号,两天里四名法院院长落马!
以下内容均来自官方公开通报
一、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院长文建平落马
据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文建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晋中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文建平简历:男,汉族,山西省文水县人,1962年8月出生,大学文化,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9月参加工作。系中国共产党榆次区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
1980年9月至1983年8月,山西纺配机械厂工人;
1983年8月至1986年10月,晋中化工厂工人;
1986年10月至1990年12月,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警;
1990年12月至1992年12月,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
1992年12月至1995年5月,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1995年5月至1999年5月,任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999年5月至2002年7月,任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2002年7月至2003年8月,任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2003年8月至2011年5月,任昔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1年5月至2018年8月,任榆次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8年8月,被免去榆次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职务;
2018年9月,被免去榆次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二、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法院院长吴少斌落马
据文山州纪委监委2月21日消息:广南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少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吴少斌简历:男,汉族,大学学历,1973年1月生,中共党员,1993年7月参加工作,
1990.09-1993.07 在云南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读书;
1993.07-1997.02 在丘北县人民法院腻脚法庭工作;
1997.02- 2012年9月 在丘北县人民法院工作,2002.08任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2003.09任副院长(副科),2004.10任正科级审判员,其间:2000.09-2003.07参加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学习。
经2012年9月公示拟提名为广南县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
三、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院长马龙落马
吴忠市纪委监委2月20日消息:利通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吴忠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马龙简历:男,回族,1969年3月出生,宁夏同心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本科学历。
1985.03—1988.07 宁夏同心阿拉伯语学校阿语专业学习1988.07—1991.09同心县纪家乡人民政府工作
1991.09—1993.07 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党校理论部政治理论专业学习;
1993.07—1993.09 同心县纪家乡人民政府工作;
1993.09—2001.06 同心县人民法院工作;
2001.06—2007.02 同心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副科级);
2007.02—2008.10 同心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正科级);
2008.10—2011.08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2011.08—2016.08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2016.08—2016.09 利通区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
2016.09—2016.10 利通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候选人;
2016.10— 利通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四、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声落马
据山东省纪委监委2月21日消息: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吴声简历:男,汉族,1960年8月生,山东莘县人,博士研究生学历,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7.08——1978.09,莘县单庙乡下乡知青;
1978.09——1982.07,泰山医学院医学专业学习;
1982.07——1989.05,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医;
1989.05——1990.05,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助审员;
1990.05——1992.06,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副主任、助审员、副科级审判员;
1992.06——1998.09,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正科级审判员;
1998.09——2000.01,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副县级审判员;
2000.01——2003.12,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其间:2001.09—2003.07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3.12——2006.06,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县级)、党组成员;
2006.06——2011.12,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县级)、党组副书记(2003.09—2006.07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11.12——2012.02,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党组书记;
2012.02——2014.01,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4年1月至今落马,任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十三届莱芜市委委员,十三次莱芜市党代会代表,十七届莱芜市人大代表。
附:近期法院被通报调查的其他人员
一、最高法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接受调查
据中纪委国监委2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自记者网资料显示,闫长林,籍贯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年龄65岁左右,2014年9月退休。
二、宁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胡勇红接受调查
据湖南省纪委监委2月20日消息:宁乡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胡勇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宁乡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胡勇红简历:男,汉族,1965年3月出生,长沙市宁乡人,本科文化,1985年1月参加工作,199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先后任宁乡县人民法院沩山法庭庭长、夏铎铺法庭庭长、宁乡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行政庭庭长、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务;2010年12月—2017年12月,任宁乡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2017年12月至今任宁乡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三、四川省高院技术室原四级调研员肖乾堃被“双开”
四川省纪委微信公号2月22日通报,日前,四川省纪委监委驻省法院纪检监察组对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原四级调研员肖乾堃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经四川省监委指定管辖,宜宾市监委对肖乾堃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监察调查。
经查,肖乾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经商;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司法审判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肖乾堃身为党员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法纪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川省直机关纪工委审议并报省直机关工委批准,省直机关纪工委决定给予肖乾堃开除党籍处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宜宾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四、山西运城市中院副院长孙世芳接受调查
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1月21日通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正处级审判员孙世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运城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孙世芳简历:男,1961年4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人,大专学历,198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2月参加工作,历任万荣县人民法院助审员、万荣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万荣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万荣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
1998年7月至2003年8月,任绛县人民法院院长;2003年8月至2011年5月,任临猗县人民法院院长;2011年5月至2014年1月,任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2014年1月至今,任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正处级审判员。
五、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原副院长王鹏翔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2月2日通报椒江区法院原副院长王鹏翔等人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问题:
2005年7月以来,台州市强盛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官顺及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垄断采砂、建筑垃圾处置、混凝土等行业,攫取巨额利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椒江区法院原副院长王鹏翔利用分管刑事审判的职务便利,为郑官顺等案件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指使经办法官对多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违规轻判,并通过出借资金索取高额利息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该案依法依纪依规查处了27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监察留置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2人,诫勉5人;涉及公安、法院、检察、水利、建设、港航等多个系统及有关乡镇,其中处级干部6人,科级及以下干部21人。
(以上只是近期公开通报材料,收集不齐,欢迎补充)
纪委为举报法院干警不实情况澄清
“沂蒙清风”2018年12月21日通报3起澄清党员干部受到不实举报的典型问题,其中:
关于澄清对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助理审判员高冠雷、工作人员刘建伟违反法律法规问题的不实举报。2018年8月,河东区纪委收到安徽省某村村民刘某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安来信反映高冠雷、刘建伟涉嫌无依据查封车辆以及不送达裁定书等问题。经查,2017年1月5日,区法院对刘某友、刘某安被诉一案予以立案,并裁定查封、扣押刘某安价值8.5万元财产。负责该案执行的高冠雷、刘建伟依原告申请依法保全查封了刘某安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并将民事裁定书邮寄给刘某安。后因刘某安缴纳了执行款,区法院委托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该车进行了解封。2018年4月11日,区法院对刘某友被诉一案予以立案,并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刘某友价值5万元的财产。高冠雷、刘建伟依原告申请冻结了刘某友的部分银行账号及资金,并将民事裁定书邮寄给刘某友。经核查认定刘某友、刘某安举报反映问题均不属实。2018年11月26日,河东区纪委派员赴区法院召开澄清会议,现场通报调查情况,之后专门下发通报,在全区范围内予以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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