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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总结)八类企业的股权冻结注意事项及法律依据,拒绝冻结无效

刘春杰 烟语法萌 2019-05-15


   股权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裁判的依法履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作为诉讼标的或股东财产的股权依法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股权保全因为涉及多个民事主体,多重法律关系,保全措施较为复杂。当多人同时追索股权时,如何迅速有效实施保全措施,尤其重要。笔者结合实践,进行了粗浅的总结,以飨读者。


股权保全前申请人和执行法官应当作出的必要功课:


第一、查明所要保全股权所在公司性质、股权性质及现状。查明股权所在公司性质及股权性质,股权现状,是否存在质押、担保等情况。查询途径可以是政府部门的登记备案、工商档案、当事人提供的股东名册、出资证明等信息。


第二、查明股权注册登记详情。股权是否登记,登记部门,是在政府金融办还是工商局,是证券交易所还是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查明登记部门的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办事流程。可以在网站上查询咨询有关情况,作足功课,防止因不熟悉办事流程,浪费精力,延误保全时间。


第三、在向工商机关、股权托管登记中心、证券结算机构及股权所在公司调查取证、查询详情及送达保全手续时,应注意保密,防止信息泄漏。在有关部门不配合时,执行法官应事先准备执法记录仪器,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确保保全有理有据,有力有节。


第四、执行过程中有必要查明并记录本次保全前该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担保及查封等信息,送达保全手续的时间最好精确某时某分,送达手续应当场由协助单位填好收回。时间不清,同一天来送达保全手续的可能有多个执法部门,防止本来的首封,变成了轮候查封。

   

依据保全时的注意事项不同,笔者具体作如下八个分类:


一、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操作要点:

1.核保并制作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向公司登记工商机关送达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3.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4.向被执行人送达保全裁定。

5.向申请保全人送达裁定通知保全内容、范围、起止期限,作出风险提示并制作笔录入卷为凭。

6.全部执行手续入卷检查后保全措施方为结束。


要点提示:


1.为什么先向工商机关送达保全手续?因为法〔2014〕251号司法解释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一股权的情况下,认定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送达在后的冻结为轮候冻结。


2.为什么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曾有当事人因为保全过期未及时申请续冻,致使轮候保全生效而先手保全生效的惨痛案例,当事人因此控告办案人未将保全事项告知申请人,并申请国家赔偿。调查卷宗后,确未发现保全后将保全内容期限通知当事人的书面材料。


3.为什么卷宗归档方为保全结束?保全期限较长,法官事务较多,繁杂的琐碎性事务必然冲击工作重点,因此时过境迁后,法官很容易忘记当初保全送达回证是否收回,有关保全手续是否七零八落,案件涉及上诉、发回重审、续冻等问题,所以保全卷宗单独成卷,独立可以调阅很重要。


4.冻结股权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应当告知的事项有哪些?a向申请人风险告知,申请人保证不存在非法冻结股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果非法申请保全、虚假陈述案情,致使他人产生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行政及民事赔偿责任;b冻结的标的物、期限、权利范围及起止日期;c如果到期后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提出续冻申请并提供保全担保;d逾期不提出续冻申请的,法院不自动办理续冻手续,冻结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冻结,产生损失,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5.执行规定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该条表明,向公司企业送达执行手续属于,冻结的必要程序。但《最高院工商总局通知》第1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一股权的情况下,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送达在后的冻结为轮候冻结。这里也讲了向公司企业即市场主体送达也是必经程序,同时向工商局送达手续属于协助执行事项。


6.《协助公示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执行依据,被冻结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的姓名(名称),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冻结期限,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7.存在争议的问题:如果执行法院只向工商局送达冻结手续,未向公司企业送达执行手续,该保全程序是否合法,保全行为是否有效?目前未发现,有裁判认定未向公司送达执行手续的保全行为无效。但笔者强烈建议,为免生事端,规范执法,应当严格依据《执行规定》的要求,向公司送达保全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53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以下简称《最高院工商局通知》


6.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7.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应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设置“司法协助”栏目,公开登载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
  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时,应当制作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随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并送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发布公示信息。  公示信息应当记载执行法院,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文号,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被冻结或转让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的姓名(名称),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受让人,协助执行的时间等内容。


  9.人民法院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冻结或者实体处分前,应当查询权属。
  人民法院应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信息。需要进一步获取有关信息的,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  执行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查询主体的姓名(名称)、查询内容,并记载执行依据、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10.人民法院对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公司章程中查明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可以冻结。


   11.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向被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协助公示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执行依据,被冻结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的姓名(名称),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冻结期限,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一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将所有冻结要求全部公示。
  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送达在后的冻结为轮候冻结。有效的冻结解除的,轮候的冻结中,送达在先的自动生效。


二、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


三种公司:公司制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


操作要点:

1.核保并制作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公司登记工商机关送达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3.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4.到该企业的原审批机关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5.向被执行人送达保全裁定。

6.向申请保全人送达裁定并通知保全内容、范围、起止期限,作出风险提示并制作笔录入卷为凭。

7.全部执行手续入卷检查后保全措施方为结束。


要点提示:


1.必须到该企业的原审批机关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是外资公司最特别之处,因为三资企业均作出了类似规定,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需要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送达回执未回来存在的风险,有些政府机构不能及时将手续办理完毕,不能当场向法院出具送达回执,需要等待数日,日久天长,法官事务繁杂,久而久之就忘了,笔者本人曾办理的保全案件,一年办未取得回执,协助单位的理由是案件复杂需要领导审批。没有送达回执,保全事项执行如何一头雾水,归档信息不完善,如果保全失当,后期会很麻烦,因保全不当致使法官被认定渎职的案例曾数次发生。


3.冻结股权后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此次冻结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如果申请执行人需要延长期限,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提出续冻申请;逾期不提出续冻申请的,法院不予办理续冻手续,冻结期限届满后自动撤销冻结。此步骤可以弥补上一步骤的疏忽。


法律依据:


《执行规定》第53条前文已载,此不赘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四条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三)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四)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五)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六)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第三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股权质押过程中尤其应当注意)


三、非上市社会募集公司


非上市社会募集公司,是指采取向社会公众募集资本的方式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与非上市定向募集公司相对而称。


操作要点:

1.制作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社会募集公司在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交付股票,因此股东对股票实际占有、控制。法院可以要求股东将股票交付法院扣押。

3.如果被执行人拒不交出股票的,需要两步处理:首先向该股票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不得协助被执行人处分股权发放股利等;其次,如果该公司所在地区存在地方股权交易机构,应当向该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该被执行人对股票进行实质处分。

4.向被执行人送达保全裁定书,并书面告知违法处置股票的后果。

5.向申请保全人送达裁定并通知保全内容、范围、起止期限,作出风险提示并制作笔录入卷为凭。

6.全部执行手续入卷检查后保全措施方为结束。


要点提示:


1.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一般都在相应的省级托管登记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体制基本属于当地体改部门或者金融管理部门管理,托管机构大多由各地方立法自行指定,包括工商系统、政府金融部门、证券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解决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融资难先后成立了产权交易中心等地方产权交易机构,作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机构。如北京、上海、厦门、南昌、乌鲁木齐、辽宁等地。这些地区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质押登记、冻结、过户交易等均在地方股权交易机构办理。


2. 没有类似产权交易中心或证券交易公司作为股权登记交易场所的地区,应当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其认购股份不属于法定登记事项,股东转让股份并无义务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冻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的法律文件后,应函告人民法院无法协助执行并表述理由。


4.工商局无权力也无义务协助除发起人之外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保全登记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八项强制登记信息。此处并未将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列入工商登记范围,因此,不能强迫工商局作无米之炊,勉为其难。


5.对非上市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股权的保全,应当到工商局请求协助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执行规定》52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五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但定向募集公司应以股权证替代股票。定向募集公司不得发行股票,社会募集公司不得发行股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依据上述规定,除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5号)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


江苏省工商局苏工商注[2008]266号文件第六条 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其认购股份不属于法定登记事项,股东转让股份并无义务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冻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的法律文件后,应函告人民法院无法协助执行并表述理由。


四、非上市定向募集公司


非上市定向募集公司,是指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只对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等特定主体募集股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与非上市社会募集公司相对而称。


操作要点:

1.核保并制作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到该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地方股权交易机构或证券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冻结扣押。

3.向被执行人送达保全裁定,并书面告知非法处分股权的法律责任。

4.向申请保全人送达裁定并告知其保全内容、范围、起止期限,作出风险提示并制作笔录入卷为凭。

5.全部执行手续入卷检查后保全措施方为结束。


要点提示:


1.向定向募集股份公司的股东持有的是股权凭证,而非股票,这种股权凭证必须在当地的证券登记公司进行登记和托管,因此对于定向募集设立的公司股权凭证的扣押,只要到当地的证券登记公司或产权交易中心产等地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冻结即可。


2.其他问题同非上市定向募集公司


法律依据:同非上市定向募集公司  

  

五、国资公司
操作要点:

1.核保并制作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向公司登记工商机关送达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3.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4.向被执行人送达保全裁定,并书面通知无法处置股份的法律责任。

5.向申请保全人送达裁定并书面通知保全内容、范围、起止期限,作出风险提示并制作笔录入卷为凭。

6.全部执行手续入卷检查后保全措施方为结束。


要点提示:


1.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尽可能不保全国有股份。

2.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裁定时,应书面告知该股东,在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六、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操作要点:

1.核保并制作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向证券公司(尽可能向证券公司优先送达,因为具有优先权)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送达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3.立即(法律要求在裁定后7日)内向股权所在上市公司送达保全裁定书,并告之保全事宜,违法操作的法律后果。

4.向被执行人送达保全裁定,并书面通知违法处置股权的法律后果。

5.向申请保全人送达裁定并通知保全内容、范围、起止期限,作出风险提示并制作笔录入卷为凭。

6.全部执行手续入卷检查后保全措施方为结束。


要点提示:


1.因我国证券市场采用证券无纸化流通方式,股东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按规定登记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故需向特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送达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应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查封情况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3.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法院一般不应轻易采取冻结保全股权的措施。


4.冻结、扣划未在证券公司或者其他托管机构托管的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自营证券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办理”。


5. 在证券公司托管的证券的冻结、扣划,既可以在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6.不同的执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扣划手续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的为在先冻结、扣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 在证券公司托管的证券的冻结、扣划,既可以在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不同的执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扣划手续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的为在先冻结、扣划。冻结、扣划未在证券公司或者其他托管机构托管的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自营证券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办理”。


附结算公司办公地址、时间:


项目

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结算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层、3层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西侧一楼)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5层(投资广场B座23层)

营 业

时 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5:00(法定节假日、交易休市除外)

七、新三板公司


参考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做法

操作步骤要点:

1.核保并制作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送达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3.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4.向被执行人送达保全裁定,并告知违法处分的法律后果。

5.向申请保全人送达裁定通知保全内容、范围、起止期限,作出风险提示并制作笔录入卷为凭。

6.全部执行手续入卷检查后保全措施方为结束。


要点提示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是新三板公司的保全协助机关。


2.有部分新三板公司在股份登记交接过程中或有关部门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可能存在新三板公司股份仍在工商局备案的情况,此时查封股权仍在工商机关办理,所以保全前的核实调查很重要。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及时间等信息如前述第六项附表所示。


法律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申请挂牌公司在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第二十条 本公司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交转让的交收结果,办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交转让的过户登记。

第二十一条 挂牌公司股东因继承、赠与、依法进行财产分割或者法人因法人资格丧失等原因需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的,参照本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股份因涉及司法冻结、解冻、续冻、扣划等其他原因需办理变更登记业务的,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参照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规则办理。


八、其他法人企业(未进行公司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参考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做法


操作步骤要点:

1.核保并制作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向公司登记工商机关送达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3.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4.向被执行人送达保全裁定,并告知违法处分的法律后果。

5.向申请保全人送达裁定通知保全内容、范围、起止期限,作出风险提示并制作笔录入卷为凭。

6.全部执行手续入卷检查后保全措施方为结束。


要点提示:同普通公司要点,并结合该法人企业的特点处理,如涉及国有资产、涉及外资的处理参考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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