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读书人总以为是能讲道理的,请查收这份维权依据

烟语法萌 2019-07-03


4月9日,小磊和王倩来到4S店内,王倩坐到了奔驰车上与店员争执。随后,视频被人发到了网上,引爆了热议。“那个视频不是我们拍的,不知道谁拍了传上网的。”



4月11-12日,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上了热搜。各路媒体的标题集中在“66万买奔驰还没开就漏油”、“太讲道理被欺负”“十几年的教育收到奇耻大辱”,看完视频,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是:事情解决了没有?事情应当如何解决?


根据最新报道,4月13日,西安利之星4S店回应称,仍在和客户进行协商处理。西安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副局长刘林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已成立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并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一事发布声明称,已派工作小组前往西安展开调查。


4月14凌晨,西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涉事4S店涉嫌质量问题已被立案调查,市场监管部门责成尽快退车退款。




简要经过:花66万买新奔驰,还没开出门就发现发动机漏油,和4S店多次协商后,得到的解决方案是换发动机。有律师表示,无论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国家关于汽车三包规定,4S店都应无条件退款或换车。




法律依据



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

(一)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四)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五)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七)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八)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九)以虚假的“ 清仓价”“ 甩卖价”“ 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十一)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正品;

(十二)夸大、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十四)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

(十五)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恶意串通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不得有下列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第七十七条 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法律咨询微信烟语法萌.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萌君语:也许我们这些自诩多读过几本书,甚至学过几本法律书,但现实中遇到事情,每逢拿出精心准备查找的法律法规依据时,往往遭遇到那些明知不守、推来推去的维权难。


“我是受过文化教育的人,我是研究生毕业,但是这件事让我几十年的教育受到了奇耻大辱!我就是太讲道理!


西安这位研究生,几番“讲道理”交涉,都没抵过奔驰车的一番“泼妇”来的有效。


那么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如果按程序走一圈的话,结果是否有“泼妇”一场来的现实有效?这究竟打了谁的脸?


          往期文章:老人关押期间昏迷送医不治身上多处创伤 看守所:没喝酒导致


           往期文章:真实判例:假扮军事工程师和冒名开设账户,在国外网站骗取叙利亚恐怖分子军火款,如何定罪量刑?


         往期文章:法院给被告送传票让原告承担千元“送达费”,回应:个人行为


          往期文章:把高利贷薅到倾家荡产,一文揭秘黑吃黑的地下江湖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文章已于修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