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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辽宁省入额检察官试题,求探讨及答案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7-03


丁邀请甲去其家中参加生日聚会,甲因有高利债务,隧找到乙、丙商量在生日聚会那天在丁家灌醉丁并抢劫,共谋后事前第二天丙向甲乙明确告知不参加此事,甲乙表示知晓,事后丙也确实没有再参与。第三天甲乙去丁家实施时候乙去晚了,甲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向丁明示抢劫意图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丁刺伤导致丁失血过多死亡,后乙到后与甲一起搬走了2.5万元财物。


问题一:甲乙是否构成入户抢劫。为什么?

问题二:乙对丁的死亡是否负责。为什么?

问题三:丙是否构成中止。为什么?


3月24日,辽宁省检察机关2019年员额检察官遴选入额考试在沈阳航天新星技工学校举行,全省三级检察院共410余人参加考试,竞争131个员额检察官名额。据说,今年辽宁省员额考试去了400人,50人不及格,60到70分的人350人。


经过昨天微信群里的探讨,发现这三个问题貌似简单,但深入分析会发现,其中涉及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


问题一社会涉及的问题是入户抢劫的界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1小条: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问题一究竟算不算“临时起意”那?


问题二涉及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


实行过限是共同犯罪的衍生行为,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就构成实行过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因为新的犯罪情境的出现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责时应当看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超出行为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如果各共同犯罪行为人对新的犯罪行为存在明显的意思联络,则不属于实行过限行为,行为人应当对新的犯罪行为承担刑罚责任,反之,同案人的行为超出犯罪的共同故意,则属于实行过限行为,那么行为人就不应当对新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但是,不同法学专家观点并不一致。


问题三涉及共同犯罪的中止生效问题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未完成的形态,从法理上看,犯罪中止就是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它分为两种形式: 1、个人犯罪的犯罪中止;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在共同故意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况:(1)所有共同犯罪人共同中止其共同犯罪,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2)某一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中止。这种共同犯罪中止,不仅要求其本人退出共同犯罪,停止其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还要求他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关于共同犯罪未得逞的标准,刑法理论上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未得逞是所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均未达到既遂状态,如果其中一人的行为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整个共同犯罪就是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的未得逞应区分结果犯和行为犯两种情况。对于结果犯来说,只要共同犯罪人中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犯罪结果,就应认为是共同犯罪既遂,没有造成犯罪结果的,是共同犯罪未遂。


以上观点系抛砖引玉,希望大家踊跃探讨,也希望出题人能够公布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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