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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弱者不是必然有理:摘芒果摔亡告借竹竿人,河边遛狗溺亡告水务部门,法院这么判......

烟语法萌 2019-07-03

综合环球网、北京晚报等


摘芒果过程中出意外,出借勾芒果竹竿的人需要负责?

去年6月28日,75岁的阿国(化名)在采摘芒果的过程中,不幸摔伤致死。阿国的妻子及四名女儿五名原告将阿贯(化名)起诉到福建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阿贯主动邀约阿国摘芒果,对其人身安全应当负有注意义务,但其未尽提醒、协助、照顾等义务,导致阿国摔伤死亡,应赔偿各项损失25万余元。

阿贯表示,他和阿国相识多年,事发当日下午,阿国骑车到他家,找他借勾芒果的竹竿。“那棵芒果树是公家的,不是我的,离我家约200米。”阿贯说。当时自己要喂鸭子等,并没有跟阿国去采摘芒果。约半个小时后,阿贯忙完家务,看阿国还没回来,便走到芒果树处,看见阿国躺在地上,脑部流了很多血,他赶紧叫来救护车,将阿国送往医院抢救。

阿贯称,自己并非阿国的监护人,阿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阿国的死亡与他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的接诊报告显示,阿国被送到医院时,情况非常严重,系重型颅脑损伤,并伴有多处骨折等伤情。患者自述,系摘芒果时,从约3米高树上掉下来的。

日前,该案有了结果。法院认为,阿贯与阿国是多年朋友,与死者家属也认识,经过多次协调,双方达成庭外和解,阿贯未在金钱上对原告进行赔偿或者补偿,而由阿贯到死者家中祭拜死者,慰问死者家属,阿贯履行这些行为后,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法院依法作出准许撤诉裁定。


法官说法

一方面,无论阿国与阿贯是相约采摘芒果,还是阿国自行到阿贯家中后,阿贯带其到事发地点采摘芒果,阿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应当具有观察、注意、自我保护的义务及能力,应当知晓攀爬芒果树的危险性,其攀爬芒果树跌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自身的行为是直接原因。未有证据表明阿贯对阿国的死亡有故意加害的目的和行为。

另一方面,关于阿贯是否存在因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阿国死亡,即阿贯是否存在过失导致阿国死亡,现无证据证明阿贯在阿国攀爬上芒果树受伤时在场。阿贯不在场时,在有竹竿作为采摘工具的情况下,阿贯难以预料到阿国会攀爬上芒果树。因此,阿贯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阿国死亡,与阿国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男子遛狗溺亡,家属向水务部门索赔


2016年12月,支某和妻子李某结婚三年后喜得千金,但没想到,孩子尚未满月,支某却在外出遛狗时突然失踪。民警接家属报警后,经过搜寻,发现支某溺死在永定河河道的一处消力池内。当时,河道上已经结冰,冰面与池壁基本持平,而池外的河道并没有存水。


经侦查,警方对此次事件排除了刑事嫌疑,认定支某为溺水身亡。随后,支某的妻子、父母和女儿将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2万元。


支某家属诉称,事发河道无人监管,且无明显警示标志,但被告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大坝下存水疏于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支某溺水而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四被告来回推诿,而由于支某的离世,老人晚年无人赡养,年轻的小家庭生活也陷入了困境,家属无奈只好选择起诉。


庭审中,丰台区水务局表示,消力池周边安装有防护栏杆,且在多处醒目位置设置了多个警示标牌,标牌注明的管理单位系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不过,作为管理单位,永定河管理处已经采取了安全警示措施,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且支某系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的辨识、控制能力,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不能以情感为导向 要求无责方担责


丰台法院经审理确认,支某溺亡的地点位于永定河拦河闸侧面消力池,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系该地点的管理责任方。但消力池是河流拦河闸的一部分,属于水利设施,而非对外开放的冰场。事实上,要想到达消力池,需要先沿河堤下楼梯到达河道,再从河道步行至拦河闸,因此难以认定发生事故的消力池属于公共场所。


而《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事故系发生在公共场所,因此,丰台法院认为,永定河管理处对此次事故不负有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况且,永定河道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依据常识,无论是进入河道或进入冰面的行为,均容易发生危及人身的危险,这并不需要管理机关事先的警告或具备专业知识就可知晓。


在判决书中,法院特别指出,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户外活动应趋利避害,不随意进入非群众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支某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虽然支某的意外溺亡,造成二老老年丧子,孩子年幼丧父,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法院对此表示了理解。但管理方是否构成侵权,需法律上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因此,综合全案证据,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永定河管理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支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方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综上,民事法律保护权益受侵害的弱者,同时也支持和鼓励正常健康的社会交往、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如果在被告无过错的情况下,只因原告方死亡造成家庭困难,或是情感无法接受就判令被告承担责任,那么将限制人与人的正常交往交流,造成社会上“谁死谁有理”的不公平现象,有悖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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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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