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重新考:2017年6月30日前进入法院系统的编外人员竞考2988个岗位
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
聘用制书记员过渡考试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开展全区法院系统聘用制书记员过渡考试工作,为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简章。
一、过渡人员范围
过渡人员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17年6月30日前地方政府统一招聘和单位自行聘用且现仍在自治区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工作的编制外聘用人员。
二、过渡职位
全区法院系统201年聘用制书记员计划过渡职位2988个,其中蒙汉兼通职位285个。详见《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聘用制书记员过渡考试职位表》。报考人员如需咨询报考职位有关事项,可依据各盟市中院咨询电话,与所报考单位进行联系。
注:报考蒙汉兼通聘用制书记员职位的考生,要求参加笔试时必须选择蒙古文试卷,并使用蒙古文作答;参加面试时必须使用汉语言回答。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热爱审判工作;
3. 2017年6月30日前进入自治区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工作;
4.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或国民教育序列本科以上学历。检察系统人员报考法院系统的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 掌握速记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6.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聘用制书记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3.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 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
四、过渡实施步骤
过渡考试工作按照发布公告和简章、报名、资格初审及交费、笔试、资格复审、计算机速录测试、面试、考核、提出拟聘人选、调剂补报、体检、确定拟过渡人员、公示、备案、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和简章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impta.com/fjsjy2019/index.asp)、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网发布公告和简章。
(二)报名
1. 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考生可直接登录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impta.com/fjsjy2019/index.asp),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9年5月11日9:00时至5月13日17:00时。
2. 各地法院、检察院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可以在现工作单位所在盟市法院系统范围内报考一个职位(含铁路法院),不得跨盟市报考。全区法院、检察院符合自治区高院机关聘用制书记员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报考自治区高院机关职位,具体报考条件请参照职位表。
3. 报考者要认真阅读简章,仔细核对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和相关要求,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特别提醒:未上传照片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4. 要准确填写所在单位,报考蒙汉兼通职位的,在“是否蒙文答卷”栏目内必须填“是”。
5. 填写学习和工作简历时,须完整填写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学习经历(填写上学起止年月,所读大学、院系、专业)以及到报名开始之日前的工作简历(填写工作起止年月,工作或服务单位、所从事工作),时间不能断开或空缺。不按照要求填写的,将不予审核通过。
6. 笔试在12个盟市所在地分别设立考点,考生应选择报考单位所属盟市所在地考点。笔试地点一经选定,不予变更。特别提醒:铁路基层法院的考生笔试考点选择所在院所属盟市所在地考点。如,包头铁路法院考生选择包头考点。
7. 在反复核对所填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特别提醒:姓名和身份证号提交后将无法修改。
8. 考生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过渡资格等处理。
9.报名期间,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将适时公布各岗位报名人数,供报考者参考。考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自由调整本人报考职位。
(三)资格初审及交费
1. 资格初审时间为2019年5月11日9:00时至5月14日18:00时结束,5月13日17:00时后至5月14日18:00时期间不能新增报名。请考生尽早报名,以便留足修改、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的时间。
2. 资格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由各中院负责审核报考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的考生。报名人员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重新修改提交信息的,从修改后提交时算起)可以登陆报名网站查询初审结果。特别提醒:初审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也不能再修改其他报考信息。
3. 交费。资格初审通过的人员应及时网上进行交费,报考费每人70元。完成交费即确认报名成功。特别提醒:交费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24:00时,未完成交费的视为放弃报考。笔试缺考人员不再退费。
4. 打印准考证。交费成功人员请务必于2019年5月23日至25日期间登录报名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1. 笔试为基础知识测试,主要测试考生法律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等内容。笔试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2. 选择汉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汉语言作答,报考蒙汉兼通职位的考生只能选择蒙文试卷用蒙古文作答。
3. 笔试时间为2019年5月26 日上午9:00至11:30时,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特别提醒:考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
4. 笔试分数线及成绩公布。笔试后,划定合格分数线。考生笔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在报名网站查询。
5. 请笔试合格人员登录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打印《报名登记表》和《资格复审及计算机速录测试、面试通知书》,了解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五)资格复审
1. 各中院负责报考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考生的资格复审工作。
2. 考生须持加盖所在院公章并经本院院长、检察长签字同意的《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资格复审及计算机速录测试、面试通知书》(一式两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其他印证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
3. 资格复审工作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资格复审重点审核《报名登记表》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资格复审一律不予通过。审核无误的,收取身份证、学历证书及与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其他印证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留存备查。并在考生《资格复审及计算机速录测试、面试通知书》(两份)上加盖政工部门印章并审查人员签字,1份留存,1份返给考生计算机速录测试及面试时使用。资格复审不通过的,取消计算机速录测试及面试资格。未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计算机速录测试及面试资格。
(六)计算机速录测试
1. 各中院负责组织实施报考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的考生的计算机速录测试工作。主要测试考生听打速录能力。
2. 测试时间及地点由各中院另行通知。特别提醒: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方可进入计算机速录测试,凭盖合格章的《资格复审及计算机速录测试、面试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参加速录测试。
3. 测试方式及标准:现场播放一段录音资料,考生用简体汉字将录音资料内容输入计算机,测试时间为5分钟。全区法院统一设置合格标准,听打速录每分钟60字及以上,准确率不低于60%为合格档次。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4. 放弃计算机速录测试的考生取消过渡资格。
(七)面试
1. 面试由各中院组织实施。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满分为100分,所有考生均应使用汉语作答。
2. 计算机速录测试合格的考生持盖有资格复审合格章的《资格复审及计算机速录测试、面试通知书》及身份证,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3. 放弃面试的考生取消过渡资格。
(八)考核
考核由各中院组织实施。考核分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工龄加分三部分,对考生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阶段就考生廉洁自律情况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有问题者不得列入拟聘人选。
(九)提出拟聘人选
1. 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20%、考核成绩占30%的比例加权计算考生的总成绩。笔试、面试、考核及总成绩均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即考生总成绩的计算如下:
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20%+考核成绩×30%。
2. 各用人法院按用人额度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拟聘人选。考生总成绩及拟聘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查询。
(十)调剂补报
1. 各用人法院确定拟聘人选后仍有空缺职位的,按照考生总成绩进行调剂补报。特别提醒:已进入拟聘人员范围的人员不再具有调剂补报资格。
2. 符合调剂补报条件的考生可在所报考盟市法院系统范围内进行一次补报职位,调剂时间另行通知。
3. 调剂补报在网上进行。符合补报条件人员须登录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站,在空缺职位范围内进行补报。特别提醒:未按时参加补报的视为放弃补报。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将适时公布各空缺职位调剂补报情况,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职位。调剂补报成功的考生名单在报名网站查询。
(十一)体检
体检由报考职位所属盟市中院组织用人单位具体实施。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在公立综合医院进行。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过渡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的,由各用人法院按照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一次。调剂补报到其他单位的考生,不得参加原报考单位的递补。
(十二)确定拟过渡人员
各中院党组结合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及体检情况提出本院及所辖各院拟过渡人员名单。
(十三) 公示
1. 拟过渡人员名单在各中院及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设在各盟市中院及用人单位。
2.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反映或有问题反映但不影响过渡的,各院办理过渡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过渡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过渡资格。
(十四) 备案
公示结束后,各中院将拟聘人员名单报自治区高院备案。
(十五) 签订合同
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同过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五、人员管理
聘用制书记员劳动用工管理,由用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施。
(一)用人法院与聘用制书记员直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聘用制书记员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二)聘用制书记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三)聘用制书记员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得兼任司法警察、政务事务管理人员等职务。
六、责任追究
聘用制书记员过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于不符合本简章过渡接收招聘的人员,自治区高院不承认聘用制书记员身份,不兑现自治区聘用制书记员薪酬等政策待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分别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简章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过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各盟市中院咨询电话
1.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0471-4502892、4502890
2.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0472-5179980
3.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0470-8669036
4.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0482-8328895
5.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0475-8223351
6.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0476-8358204
7.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0479-8112512
8.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0474-8324312、8324315
9.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0477-8160307、8160293
10.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0478-8987197、8987085
11.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0473-2049712
12.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0483-8332442
13.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0471-2242398
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过渡招考聘用制书记员职位表 | ||||
注意:1.各盟市中院审核咨询电话请查阅《简章》中附件。 2.报名技术、缴费咨询:0471-6600198 0471-6601158 0471-6601168。 | ||||
序号 | 招考单位名称 | 职务名称 | 招考人数 | 职位条件 |
1 |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90 | 1、报考人员应符合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条件;2、高院机关现有聘用制人员应具有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3、其他法院、检察院报考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律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35周岁及以下(1983年5月9日后出生)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11 | 1、报考人员应符合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条件;2、高院机关现有聘用制人员应具有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3、其他法院、检察院报考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律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35周岁及以下(1983年5月9日后出生) | ||
2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66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3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4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5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6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7 |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8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7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9 |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7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10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6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11 |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12 |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6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13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6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14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6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15 |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2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16 |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17 |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18 |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19 |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8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20 | 固阳县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9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21 |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22 |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2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23 |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4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24 |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6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25 |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26 |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9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27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28 |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29 | 根河市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7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30 | 阿荣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31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32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7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33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8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34 |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1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35 |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6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9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36 |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8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7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37 |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9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2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38 |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39 |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40 |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41 |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0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42 |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8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43 |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8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44 | 突泉县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45 |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46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4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2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47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2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48 | 开鲁县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9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49 |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0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50 |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6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17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51 | 库伦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9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9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52 | 奈曼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8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53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9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54 |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62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55 |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2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56 |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57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58 |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9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12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59 |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9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60 |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9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61 |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62 | 林西县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63 |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2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64 | 敖汉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6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65 |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8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66 | 宁城县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67 |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2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68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2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69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1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70 |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71 |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772 |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73 |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6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74 |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6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75 | 镶黄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7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76 |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77 |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8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78 | 正蓝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8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79 | 多伦县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80 | 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81 |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82 | 凉城县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83 |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84 |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85 | 化德县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86 | 兴和县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2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87 | 卓资县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8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88 |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7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89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8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90 | 丰镇市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7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91 |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92 |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2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93 |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4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94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95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96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97 |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98 | 伊金霍洛旗法人民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99 | 杭锦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8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100 | 乌审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6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101 |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2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102 |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10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103 |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4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104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48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105 |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30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106 |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7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107 |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3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108 |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6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109 | 磴口县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110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7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111 |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112 |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8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113 |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114 |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115 | 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0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2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116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2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7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117 |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7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4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118 |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6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119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15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聘用制书记员(蒙汉兼通) | 1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
120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9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121 |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8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122 |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8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123 |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 | 聘用制书记员 | 8 | 简章规定的过渡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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