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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是不是该起诉“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7-03


昨天,法萌君在浏览朋友微信圈时,发现其转发了一篇本号前几天的原创文章《避免掉入'询问陷阱',如何正确应对询问笔录》,但却来自“今日头条”媒体平台,不仅怀疑,本号从没在“今日头条”转发文章,怎么会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转载?


顺着朋友圈转发文章的线索,法萌君找到了“今日头条”上转发法萌君文章的,名为“小度普法”的平台注册账号。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仅5月份,这个“小度普法”在未告知本号,未取得本号同意的情况下,仅标注个“烟语法萌”,就将本号标注了原创标志的文章,连续转发了八篇之多,其中很多还获得了转发极广的效果。


(本号标注出原创的就不一一列举了)


作为一个坚持每天原创法律文章的自媒体,本号拥有多名法律专业的写作爱好者,共同发起设立这个法律类文章创作平台,对外统一命名为烟语法萌,并对自己的原创文章标注上了“原创”标志。


作为一名自媒体,也深知创办自媒体平台和每天搜集可转发素材的不易,故以往对于申请转载本号原创文章的平台或公众号,只要留言申请一律授权转发;对于偶尔擅自转发本号原创文章的平台或公众号,多是在留言区提示删除,拒不删除的才予以投诉。


但是,像“今日头条”上“小度普法”这样的长期紧盯本号原创文章,连续多篇转发的,还是第一次见。从他转发的连续性看,应该是长期关注本号,而且不可能没看到本号文章的“原创”标志。他的创号宗旨还号称“最好看的法律新媒体之一,传播常识、启迪法治”,他自己的作为都不合法,还谈何向别人“传播法治”?真是笑话!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部分著作权时,可以按照约定或者依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因此,即使在网上发表文章时原创作者没有作出不准转载的声明,其他网站转载时没有支付报酬的,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虽然是网络自媒体,但烟语法萌每篇文章后面都有微信号联系方式,更谈不上联系不到本号之说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作为一名无从得知具体是谁在“今日头条”注册了“小度普法”账号的第三人,法萌君认为,“今日头条”作为媒体文章的对外发布平台,在“小度普法”侵犯本号著作权一事上,起到了媒体推介和平台提供的作用,应是侵权的第一相对方。


“今日头条”作为营利性企业,通过其平台注册的自媒体账号向社会民众公开发布文章,获得了商业性利益,排除了《著作权法》上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免责条款。



法萌君查了一下,“今日头条”的开发商是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如果起诉他的话,是不是需要到北京立案?那位北京律师可以代理本案?





注:本文为本号原创作品,欢迎转发至朋友圈,但其他媒体或自媒体账号转载须经本号特别授权,否则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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