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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但愿交警强行拦车受伤的悲剧不再发生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7-03


昨天,一段交警查处违章车辆的视频在网上传播,很多人见证了一场悲剧的发生。这场悲剧不仅是违章大货车司机的,更是车轮下遭到被痛苦碾压执法人员的。




随后,当时发布情况通报:5月30日,河北衡水,深州交警大队民警带领辅警执勤时,遭遇无证驾货车男子白某强行闯卡,民警拦截过程中,白某撞伤辅警撞损警车逃逸。市公安局立即启动应急机制,调集深州、饶阳、安平等地多警种精干警力全力围捕,很快便在饶阳县南京堂村附近将肇事司机白某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白某无证驾驶,所驾驶大货车车辆改型、未年检,为逃避检查强行闯卡。目前白某已被刑拘,辅警伤势稳定。




其实悲剧是可以避免的。2009年1月1日公安部颁布实行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可惜的是,执法规范如此明确规定,但从视频上看,尽管具有“犯罪嫌疑人白某无证驾驶,所驾驶大货车车辆改型、未年检,为逃避检查强行闯卡”官方通报情节,但警车“驾驶机动车追缉”,而且甚至发生了超到货车前面蛇行别车,最终辅警下车站在大货车前以肉身阻拦大货车行驶。



很多人认为,如果交警不强行阻拦违章大货车,是不是就是在放纵违规违章行为,是不是就让其逃避了法律制裁?《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十条  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这样的悲剧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17年3月19日早上6时许,河南项城市交通运输局路政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和私家车,在郑郭镇238省道上强行追截过往货车,结果导致2辆大货车相撞,其中一辆货车副驾驶人员腿部骨折。


2011年,广西南宁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起因于高速公路上一辆路政执法车逆行将3辆行驶中大货车截停。由于突然停车,后面一辆轿车来不及刹车直接撞上大货车,直接造成3死5伤的惨剧



2016年7月14日,浙江省高院作出的(2016)浙刑终216号刑事二审裁定书,查明案情向我们展示了一起由交警查处违章车辆演变成的故意杀人案:




2015年8月5日,慈溪市人民政府浒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等部门在某路口设卡开展联合“治超”行动。当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刘团结驾驶严重超载大货车驶入路口时,交警徐某上前攀登上拒不接受现场执法指挥继续行驶的货车副驾驶室车门位置,以拍打车门、车窗的方式指令驾驶员接受检查。刘团结仍不配合检查继续行驶,造成徐某1从车上摔落,大货车右侧中、后部车轮从徐某1双腿上碾压而过。继续行驶的刘团结随后被群众车辆和警车追上,当场抓获。被害人徐某1因双侧股骨、胫腓骨多发性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殁年53岁。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刘团结,但刘团结的辩护律师提出,交警徐某的攀爬行为具有危险性,“结合案发当时的车流量及货车自身行驶速度,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出乎上诉人意料之外”;“故认为对本案应以交通肇事定罪。”


二审法院在终审裁定书也认为,被害人的执法行为不完全符合《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团结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作为违章大货车,接受交警部门检查,是法定的义务,冲关闯卡在现如今到处都是摄像头,闯了第一关闯不过第二关的执法力量下,只能受到加重处罚,而一旦造成执法人员伤亡,则不光是面临交通违法违章处罚那么简单了,往往是行为的加重刑事处罚。


作为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才是保证自己执法的合法性,乃至人身安全的最大保障。尽管可能抗法的行政相对人一时逃脱了制裁,但法律法规还有后续的执法保障,不需要执法靠一时之勇,一夫当关。想想自己的亲人妻儿,将自己处于危险境地时要三思而后行。


守法执法,都要循规蹈矩,才能避免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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