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上海通报“三死一伤”4起事故,非机动车负全责!
转自:上海交通广播
今天,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通报了4起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事故,非机动车骑车人三死一伤,还因其自身的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例一
4月30日5时13分许,在长宁区程家桥路延安西路路口,彭某某在南北向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横穿延安西路,适逢陈某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沿延安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处,两车相撞,事故致两车损坏,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
处理结果:
本起事故中,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和超速行驶(经鉴定,事发时速超过限速15公里/小时)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陈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
彭某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
案例二
5月4日12时38分许,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嘉定区华翔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曹安公路路口处,在南北向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以20-23公里/小时的速度由北向南横穿曹安公路,适逢徐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曹安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处,两车相撞,事故致两车损坏,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
处理结果:
本起事故中,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红灯亮时超过规定时速驶入路口,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徐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
郭某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
案例三
5月8日10时许,陈某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松江区大叶公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虹洋路东约300米处,突然由南向北横穿道路时,适遇陈某峰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两车相撞,事故导致陈某方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
处理结果:
本起事故中,陈某方存在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和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陈某峰无交通违法行为。
陈某方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陈某方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员陈某峰无责。
案例四
4月18日9时许,包某某驾驶自行车沿浦东大道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出莱阳路西约300米处时,由于操控不当失控跌入机动车道内,恰遇常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浦东大道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货车右侧车轮碾压自行车及其包某,造成包某某受伤、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处理结果:
本起事故中,包某某存在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陈某峰无交通违法行为。
包某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包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员常某某无责。
这些触目惊心的事故现场
必须给所有非机动车骑车人带来警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而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
被保险人(机动车)无责任
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是全责的
交强险是按照无责赔付限额
进行赔偿的
医疗限额1000元
死亡限额11000元
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安全提醒:坚决杜绝乱骑行、乱穿马路,确保自身安全,共建守法、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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