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庭审上“苦口婆心”“劝”被告人认罪,该不该?
最近一段时间,法官庭审视频火了!
昨天,一则几天前就在微博上流传,经整合数次开庭录像而成的十几分钟视频,被某法律公众号挖掘了出来,配上了诸如“黑法官”、“黑法院”之类的煽动性口号,将视频中的对话抄录了下来标以原创做成文章。一天时间,文章的点击率已经达到过万。
究竟是一段什么样的录像?
视频来源自微博,转发其的附带标题为:“法官当庭逼被告人认罪”,其中称:海门计算案,审判长“一直逼被告人认罪”,被告人多次认罪了,最后还认定其认罪认罪态度不好,“报复性判实刑10个月,而其他被告人大多是缓刑”。........“真是出乎意料!”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这视频是经过整合的视频,不足以反映整个庭审的全貌,全面了解的话,应该观看真个庭审的全貌;其次,即使不是全部庭审,法官在庭审中,利用了各种方式,“苦口婆心”的“劝”被告人认罪,是可以确定的。
视频里,审判长不乏“他们的有罪供述,定你,我看问题不是太大。……就看你今天态度。”、“给你机会,你上午还有一点时间,给你一个机会。”、“你们今天的表现,就决定你们的量刑。听懂没有?”、“我不是要逼你承认自己犯罪,我不需要逼你的,你有没有犯罪,证据多的是,现在就看你态度。”等劝导认罪的话语。
而且还对认罪的好处及不认罪的后果,进行法律说明及举例说明:
“我对王岩很想从轻处罚,但是这个也要征求各方面意见的。人家态度好,我们法院会从轻处罚。你这个态度,怎么对你从轻处罚。或者就是无罪,或者就是严打,严惩。你自己考虑好。”
“我前两个月办了个诈骗案件,也有一个重症肌无力的。他两个小腿比手腕还细,也关在海门看守所。后来因为认罪追赃,才判缓刑的。”
为何会如此?视频中也反映出了点眉目:
“刘昌龙审前调查的时候,他可能认为自己是冤枉的,今天呢,我问他,他对起诉指控没有异议,那不就是矛盾了,我以哪一个为准,他今天在回答律师提问的时候,跟我问他的时候表态也不一致,我刚才已经提前打了预防针了,我在最后陈述以前,你要最终表态。”
针对这个视频,网上形成了两派观点。一是认为:法官偏离了中立裁判的立场,弄得自己像个公检指控机关,在法庭上软硬兼施的让被告人认罪,有违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二是认为法官是出于善良,费了这么多口舌完全是“尽心尽职”,认罪态度反映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从法律上、案例上释明,可以让其明白法律后果,挽救其人生,避免其走“弯路”。
从现实角度看,法检官热衷于让被告人认罪认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被很多法治新闻作为先进事迹传播。随手一查“认罪认罚”,这样的新闻报道,比比皆是。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俨然成了体现法检机关司法水平高低的衡量标准。
问题来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权利还是义务?让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是法官应该做的?看看规定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接受记者的专访时,曾表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的前提下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2018年12月13日的《法制日报》)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人提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非系自愿,检察机关可以重新就认罪认罚事项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进行沟通,记录在案并附卷。若经审查,认定侦查机关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则认罪认罚的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为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第36条、120条、173条、190条作出专门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以上规定,在刑诉法的制度设计上,尤其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在肯定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无论是审前阶段还是庭审期间,都在强调适用认罪认罚的前提是司法机关要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
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立法的法理根据在于:程序公正才能保障实体公正;任何人都没有义务自证有罪,除非自愿;任何人都有声明自己无罪的权利,除非自愿认罪。
被告人认罪认罚确实可以获得从轻处罚,但前提是在不能是受到胁迫和威胁的情况下自愿作出的。无论是在刑事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试点还是在立法引入的过程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权利保障性都是核心问题。
法官作为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决者,不仅承担着惩处犯罪的职责,也担负着被告人诉讼权益保障的职责,故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有一条“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
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设计和实施的基础,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完全出于自愿的“被告人同意理论”,法官“苦口婆心”、“软硬兼施”让被告人认罪伏法时,是否告知了被告人此项“认罪认罚”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基础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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