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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削20年前班主任”案12日开庭 父亲:他有错但没罪

烟语法萌 2019-07-03


综合来自红星新闻、澎湃新闻


2018年12月16日,一段题为“毕业后,他用耳光报答当年的老师”的视频在网上热传,疑似打人男子常某于12月16日晚在网上“解释”殴打老师的原因,称其20年前在栾川县实验中学读书时,因家中无权无势,被该老师羞辱,遭其踹头,对其心理造成巨大伤害。


 


▲事发现场


根据报道,这段视频发生时间为2018年7月,当时在街上遇到20年前的班主任张某,常某扇了张某多个耳光。12月17日,张某报警并提供被打视频,常某被杭州铁路警方以寻衅滋事罪为名实施刑事拘留。


事情曝光后,被打老师一方和常某一方各执一词。被打老师所在的学校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举报控告书。该校校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被打老师任教超过20年,曾获得全县优秀班主任等称号,之前无人反映张老师殴打学生。常某则自称曾被这位班主任踹头,其书桌也曾被班主任拉走。常某还有十多个同学愿意作证,证明这位班主任曾在课堂上殴打常某。还有媒体称,有近150名村民联合签名写信,证明常某平时为人仗义正直、乐于助人。



6月12日即将开庭,律师做无罪辩护


“反削20年前班主任”案本案将于2019年6月12日开庭审理。与羁押在看守所的常某会见后,其律师表示,“他的认错态度非常好,其家人也和被打老师有过接触,如果能达成和解,定罪量刑时会有一定的减轻作用。”


但对于自己曾被被打老师羞辱体罚的往事,常某向律师表示他所说全部属实,并讲述了一些新的关于体罚的回忆,“常某说,这个被打老师曾让他面冲墙站,双手扶墙,然后把一块木板从脖颈处插入,至木板从后背下摆露出,然后让常某保持这个姿势罚站,常某说他觉得这种体罚方式对他是极大的羞辱,20年间,他时常梦到那个场景,精神上极其痛苦。”


红星新闻从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郭京朝律师处获悉,6月12日上午9时,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男子当街反削20年前班主任”一案。郭京朝律师称,将做无罪辩护。


▲事发地


6月9日下午,红星新闻从常某父亲处了解到,数日前,他已接到法院通知。


常某的父亲告诉红星新闻,常某被抓至今,他曾通过多个渠道寻找被打老师张某,希望和解,但对方始终未明确表态,“约两个月前,我去了他家里,但他连门都没开,隔着门让我找政府”。


常父称,如常某的确触犯了法律,该罚就罚,但如果无罪,希望被公平对待。在常父看来,常某只是犯了错,“肯定有错误,但没有犯罪。他之所以掌掴老师是因为20年前被对方殴打”。

 

案发源自那段时长仅1分09秒的打人视频。


2018年7月,在栾川雷湾村变电站附近,常某当街拦住20年前班主任张某的电瓶车,走近问对方:“还记不记得我?”话音未落,常某便对着张某的脸部,抡臂怒扇。之后,他又绕到电瓶车左侧,数次质问张某,“以前咋削我,还记得不记得?”期间,他又扇了对方多记耳光。


5个月后,视频上传到网上,引发了两方不同观点的极大争议。



2018年12月20日,栾川警方通报称,12月17日,张某报警,并提供了自己被打的视频。12月20日11时20分许,在杭州铁路警方的配合下,常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浙江卫视曾报道,常某曾拒捕,他告诉办案民警,这不公平,张某层殴打自己但未受到法律的制裁



阅读链接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问题是,常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并非真的是一个箩筐,啥事都能往里面装。“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文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更重要的是,本案的常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寻衅滋事罪中的“情节恶劣”是一个法律标准而非道德标准,司法解释对其有明确的限定。比如: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


更为关键的是,作为老师张某经常性的打学生常某的行为,是否也应该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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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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