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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福田法院对不诚信诉讼行为开出39万元“罚单”!

烟语法萌 2019-07-03

转自:幸福福田


2018年以来,福田法院依法向实施不诚信诉讼行为的8名诉讼参与人发出“司惩”案号决定书,处以共计39万元罚款。该举严厉制裁了不诚信诉讼行为,保障了诉讼活动的公正有序进行,捍卫了司法权威及正义,有利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案例一:提交变造证据 罚!


劳动者遭公司违法解雇 诉至法院讨赔偿

2015年4月25日,倪某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10月30日,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物业公司以其身体原因、合同到期为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2018年1月,倪某某诉至福田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自己仍在岗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各项费用共计82542.46元。

“15”变“16” 工资被调低


2018年4月,在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劳动期限及签订时间均存在涂改痕迹,落款日期被改为与原告提供的合同不一致的“2016”。同时,通过辨认,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在涂改之前为“1808”,后被公司改低。


法院认定合同为变造 公司被罚5万元


在此情况下,福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进一步核实,公司依然坚持合同为用工时签订,辩称合同之所以被涂改是因为用了准备和其他员工签订的合同。但是公司并未对上述陈述提供相应证据,其解释也不符合日常合同签订习惯,合同涂改前的“1808”刚好是2014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通过上述分析,法院认定该合同系变造的劳动合同,该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2018年4月,福田法院依法决定对该物业公司罚款50000元。

案例二: 证人虚假陈述 罚!


收到举报信 公司辞退索贿员工


2016年9月,某教育公司收到客户某科技公司书面举报。科技公司在信中称,教育公司员工李某某向其索要15000元,承诺在工作中给予关照,并附上转款凭据。据此,教育公司以李某某向合作企业收取钱款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仲裁阶段证人出庭证明其索贿


法院审理时却翻供

2016年11月,李某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教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期间,科技公司员工徐某某出庭证明李某某索贿事实,仲裁委因此未支持李某某提出的诉求。

2017年3月,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李某某诉至福田法院,请求判决教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拖欠工资等费用共计约15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证人科技公司员工徐某某却矢口否认其举报及仲裁时所说证言,其出具声明称李某某是向其借款而非索贿。

法院认定证人仲裁阶段证言属实


依法对其罚款

由于从举报信开始到仲裁阶段作证,证人均有书面证明予以证实,逻辑清楚且各环节时间节点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李某某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对其违法收取欠款事实提出异议,法院认定证人在仲裁阶段的证言属实。

福田法院认为,证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该案证人的证词前后不一且互相矛盾,干扰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2018年12月,福田法院依法对证人徐某某罚款50000元。

案件三:拒不到庭应诉

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又追加第三人 罚!


原股东诉至法院

追要股权转让款逾800万

2014年4月,某生物公司股东辛某某、曹某某作为共同甲方,将100%股权转让给沈某某、李某某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沈某某、李某某2015年4月前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828万元。公司移交后,两名新股东以银行贷款尚未到位为由拖欠转让款两年。2016年4月,原股东辛某某、曹某某将沈某某、李某某及某生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拒收材料拒到庭

一审判决生效

同年5月,福田法院通过司法专递邮寄诉讼材料,邮政人员上门三次均遭李某某拒收。之后,福田法院干警两次上门送达未果,多次致电通知其参加庭审,李某某拒不到庭。该案审理过程中,三被告未到庭也没有提交答辩状,该案缺席审理。福田法院对原股东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担保函》予以确认,依法判决沈某某、李某某支付两位原告共计828万元并赔偿违约金,生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追加第三人致案件被发回重审

因浪费司法资源受罚

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请再审,并在审理过程中申请追加第三人,并提供2016年5月时沈某某、李某某、案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以被告沈某某、李某某及案外人所共同持有的某生物公司100%股权抵偿对第三人欠款本息。

据此深圳中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福田法院认为,李某某拒绝接受原审案件的诉讼材料且拒不到庭应诉,导致该案缺席审理。在案件生效后又申请再审并在审理过程中追加第三人。上述情况如果被告在一审时到庭本可以解决,后却因此导致案件发回重审,严重浪费司法资源。2019年3月,福田法院依法对李某某罚款50000元。


不诚信诉讼当事人在利益的驱使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案件正常审理,导致诉讼双方矛盾扩大、诉讼周期延长,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危害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

接下来,福田法院将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加大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依法打击力度,形成防范、发现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构建诚信诉讼的司法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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