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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七十周年之际:国家要特赦这九类犯罪人员

烟语法萌 2019-10-13

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根据特赦令,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是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是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但是,特赦令同时明确,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是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是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三是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是不认罪悔改的;


五是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特赦令指示,对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实行这次特赦?


答: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新时代第一个逢十的周年,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关键之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的第二个重要节点。在这一重要历史时刻,对部分罪犯实行特赦,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推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仁政,展示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新时代盛世伟邦形象。


二是有利于弘扬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形成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三是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有利于展现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进一步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


问:这次特赦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为确保此次特赦取得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积极审慎。既着眼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又考虑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等实际情况,按照循序渐进要求做好特赦工作。


二是,坚持公平公正。突出特赦对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将特赦对象限定在社会可以普遍接受的范围内;精心设计、严格把握特赦条件,做到易掌握、可操作。


三是,坚持依法办理。党中央作出特赦决策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特赦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司法行政机关等提请特赦,人民法院审理特赦案件,人民检察院监督特赦实施,每个环节都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


四是,坚持平稳有序。对全体服刑罪犯加强思想、道德、法治教育,对拟特赦罪犯是否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并加强对特赦罪犯释放后的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未获特赦罪犯安心改造、被特赦人员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


以上转自新华社、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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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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