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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决:银行配合诱骗过桥资金构成侵权,承担70%的损失赔偿责任!

烟语法萌 2019-10-13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公众号


裁判要点:


过桥资金提供方将自己款项出借给借款人,用于偿还借款人欠付银行的款项。若银行向过桥资金提供方承诺旧贷得到清偿后后立即发放新的款项给借款人,应认为过桥资金提供方是基于对银行的信赖才将款项出借给借款人,若银行未能如约发放新款项给借款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资金无法收回的,银行应对过桥资金提供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


1、承兑汇票到期后,东顺公司(出票人)未能偿还其与吉林银行沈阳分行(承兑银行)《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2000万元敞口资金。吉林银行沈阳分行为东顺公司垫付了该笔逾期票款。


2、同日,双方又签订新的《银行承兑协议》:承兑汇票金额为4000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5月20日。


3、2014年5月19日,东顺公司财务总监赵兰陪同李荣照单位会计时秀妹前往吉林银行沈阳分行了解上述承兑汇票能否如期出票时,吉林银行沈阳分行业务六部负责人聂强答复称能如期出票。


4、李荣照将出借款项2000万元转至东顺公司在吉林银行沈阳分行的银行账户,银行随后将该笔款项扣划(归还前一笔逾期票款)

5、但银行没有如期开出新承兑汇票,李荣照认为其基于银行的信赖才将钱出借给东顺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吉林银行沈阳分行是否对李荣照构成侵权,应否对李荣照的借款本息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承兑银行吉林银行沈阳分行明知出票人东顺公司未能偿还上一期汇票敞口资金,承兑银行先行垫付该笔款项、出票人东顺公司失信的情形下,再次于上一期汇票到期日当日与东顺公司签订新的《银行承兑协议》,继续向东顺公司提供4000万元授信额度并签订新的《银行承兑协议》,明知且故意违反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授信、票据管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了违规行为。


聂强作为吉林银行沈阳分行业务部负责人,接待前来承兑银行求证《银行承兑协议》能否如期出票的利害关系人时,所出示的《吉林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审批通知书》、《银行承兑协议》等法律文件上盖有该行公章、负责人个人名章等;其在办公时间、办公场所有关该行业务的陈述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代表吉林银行沈阳分行。


综上,吉林银行沈阳分行故意实施的上述违规行为加强了李荣照对东顺公司具备还款能力的确信,足以导致出借人李荣照对借款人东顺公司的还款能力作出误判,与李荣照决定将2000万元出借给东顺公司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对借款人东顺公司资信状况误判,造成出借人李荣照不能收回2000万元借款;与之对应,吉林银行沈阳分行作为承兑银行随即扣划出票人在该行账户的2000万元用于偿还其垫付的逾期票款。原审判决认定吉林银行沈阳分行对借款不能清偿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综合本案基本事实,判决由吉林银行沈阳分行承担70%的补充清偿责任,由李荣照自己承担3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再188号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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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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