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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数据:关于合同解释的法院裁判规则

烟语法萌 2019-10-13


转自:案例研究



编者按:合同条款是合同双方合意内容的主要载体,因此合同条款成为合同解释的主要对象,在理论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是确定该条款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方法,是划分合同双方责任的主要技术性手段,是确认最终违约责任主体、范围及大小的解释规则。同时,有学者研究发现,我国现行法尚未就合同解释的全部规则作明确表态,而且审判和仲裁的实务所积累的经验有限,理论研究也开始不久。因此,研究探讨合同解释的裁判规则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合同解释”对象为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条款,诸如格式条款的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仲裁条款的解释等特殊条款的解释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
截至2019年8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30693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有168篇,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有1008篇。

基础理论
1.合同解释的概念

所谓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这里所说的相关资料,是指与交易有关的环境因素,包括书面文据、口头陈述,双方表现其意思的行为,以及双方缔约前的谈判活动和交易过程、履行过程或者惯例。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442-443页。

2.合同解释的对象

合同解释的对象,又称合同解释的客体,一般指向的是合同条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明确约定的且进入合同文本之中的条款;二是当事人没有明示,但是依据交易实质和合同整体性要求应当包括的条款。其中,合同条款是合同解释的主要对象,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推进,以下内容在某种程度上也应成为合同解释的对象:初步协议、意向性协议、备忘录等;合同名称、条名、注脚、序言等;合同形式;以及合同主体。

(参自崔建远:《合同解释的对象及其确定》,《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第6-7页。

3.合同解释的原则

合同解释包括以下原则:

(1)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需要说明的是,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是我国立法应采取的合同解释的原则之一;
(2)体系解释原则。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是关于这一原则在立法层面上的确认;
(3)历史解释原则,即合同为当事人交易的过程,因而解释合同应斟酌欠费那个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
(4)符合合同目的的原则,即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合同目的;
(5)参照习惯或者惯例原则,这一原则同样为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所确认。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443-444页。



4.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合同解释的规范情况

《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了合同解释的原则,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合同解释的规则。《合同法》41条就格式条款的解释设置了规则,但不够完整。《合同法》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属于补充合同漏洞的规则,不是通常意义的合同解释规则。《民法总则》第142条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位居解释原则的高处,而非操作性强的解释规则。因此,我国现行法尚未就合同解释的全部规则作明确表态。

(参自崔建远:《合同解释规则及其中国化》,《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第83页。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合同的条款由语言文字构成,解释合同必须先由词句的含义入手。一些词句在不同的场合可能表达出不同的含义,人民法院对此应当结合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合同的目的等探究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或推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案件:衡阳华泽置业有限公司等与衡阳立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案(2013)民申字第141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关于补充协议第九条的理解。该条约定,“乙方前面已付的550万元土地使用费及拆迁费由甲方提供有效的财税发票或有效凭证”。华泽公司与蔡菊银认为相关发票或凭证只能是与其开发的A2地块有关的土地使用费及拆迁费发票或凭证,若票据不够即应退还相关款项;而立衡公司认为其义务就是提供有效的土地使用费及拆迁费的票证。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单就本案合同使用的词句而言,“财税发票或有效凭证”之前除了“有效”之外别无限定,但结合该句前半部分可以推出相关票证应为土地使用费及拆迁费的发票或凭证。而土地使用费及拆迁费发票或凭证是否必须与A2地块的开发有关,则需进一步结合合同目的来判定。就此,曾派员参与过纠纷协调并以见证人身份在补充协议上签名的中共衡阳市委督察室、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均向原一审法院发函予以说明:当时协调双方达成的框架性意见(或一致意见)为,华泽公司与蔡菊银对立衡公司前期已支付的550万元予以认可,双方不再就此提出清算(或对账结算),立衡公司向华泽公司“提供票据作帐”。据此,原审法院支持立衡公司的理解,并判决立衡公司提交相关票据并无不当,也不存在超出或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


实务要点二:
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必须探究当事人内在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判断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文义解释方法,即按照合同条文的文字、语法等体现出的字面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款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案件:公报案例-淄博万杰医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7)民二终字第9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九份外币借款合同关系,首先,当事人在有关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或者表示本案所涉九份合同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次,从各个借款合同内容及特征来看,借款金额及履行行为也都是分别独立的,并不能看出各个合同之间的关联性;再次,从合同解释角度来看,当事人对合同条文发生争议时,必须探究当事人内在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首要方法是判断当事人字面的意思表示。这正所谓合同解释中的文义解释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该条款的准确含义时,再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去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以及填补合同的漏洞。本案除第一份借款合同之外,其余借款合同条款中均明确写明:当发生纠纷时,交由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应该认定该约定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本案有关借款合同所涉的诉讼条款虽属格式合同中的条款,但按照通常的理解并不能对此条款引起不同的理解,因此不应该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万杰医院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所涉的后八份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三:
解释合同是解释其本意,而非出于同情,一味得出令受损权利人满意的解释。根据合同约定,是什么意思,就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认定和处理,不能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依职权篡改合同意思。所以,尊重当事人约定,回归约定原意和本意,才是法官所应当予以依托的裁判依据之一,这也是法官据以裁判的重要法源。
案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等与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2006)民二终字第8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本案的一个关键在于要明确营业部所出具承诺是监控还是担保,如果是监控,所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是担保责任,则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一旦出现约定后果,担保人必然要承担担保责任。准确适用法律规定,这是本案能够得以正确处理的关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这一合同解释规则,《承诺鉴证书》第2条约定应理解为监控义务而非保证义务。解释合同是解释其本意,而非出于同情,一味得出令受损权利人满意的解释。根据合同约定,是什么意思,就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认定和处理,不能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依职权篡改合同意思。所以,尊重当事人约定,回归约定原意和本意,才是法官所应当予以依托的裁判依据之一,这也是法官据以裁判的重要法源。


实务要点四:
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公正裁判提供合理的支持,探求真意、补充漏洞乃至修正解释只是解释的手段。如债权担保人对主债务内容知情,其真实意思应该是确保债权的全部实现,则人民法院应当基于此作出对争议条款的合理解释。
案件:茅坤富与程建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2010)浙商提字第2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院认为:

本案争议在于茅坤富在担保人栏内签署的“本人同意担保三个月50元整”的意见,是否为茅坤富的真实意思表示,茅坤富在本案中的担保保证范围应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所谓合同解释是指法官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析说明以及填补合同漏洞的行为。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公正裁判提供合理的支持,探求真意、补充漏洞乃至修正解释只是解释的手段。本案中,茅坤富在签订借款协议前,参与了王韶勇向程建雄借款50万元的协商,对王韶勇借款50万元的事实知情,茅坤富在担保人栏内同意担保的真实意思应为对王韶勇的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如果茅坤富仅仅为其中的50元提供,该担保本身则无实际意义,而程建雄要求茅坤富提供担保也是为保证其50万元债权不致落空,故50元不应认定为系茅坤富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茅坤富同意为王韶勇提供担保的真实目的,故一、二审法院认定茅坤富在担保人栏内虽写有为王韶勇50元担保,其真实意思为50万元正确。茅坤富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五:
对合同作出目的性解释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一个标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结合合同目的条款,运用目的解释原理,如借款人不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的行为不利于出借人及时行使对款项用途的知情、监督权利,则借款人该行为构成违约。
案件:李占江、朱丽敏与贝洪峰、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民一终字第3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贝洪峰不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的行为构成违约,李占江、朱丽敏因此有权要求贝洪峰提前还款有合同依据,是正确的。而贝洪峰辩称,合同只是将贝洪峰、东昊公司提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表和各项材料等不真实约定为构成违约,不提供上述材料则没有明确规定为违约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担保借款合同》,具体到该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款项的出借方李占江、朱丽敏对款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以便在发现贝洪峰擅自改变款项用途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利的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收回款项及利息。用目的解释的原理可以得知,提供不真实的材料和报表固然会影响出借方对借款人使用款项的监督,而不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却会使得出借人无从了解案涉款项的使用情况,不利于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贝洪峰在借款的两年多的时间里,从未向李占江、朱丽敏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属于违约。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解释】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条【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12-24实施)
正确认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解释方法来确定保险格式条款中“第三者”的范围。如仍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按照《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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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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