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神操作”:买基金赔了57万状告代卖银行,三级法院判银行赔付全部损失及利息,据说原告是法官
值得注意的是,文章中有原告“王翔作为金融案件审判领域的专家”的字样。留言区,有网友直言:“虽然银行有过错行为,如果投资者原告不是北京法院系统金融审判人员,还会这么判吗?一个受过高等教育考过司法考试还是金融审判人员,不知道买股票型基金是有损失本金风险?”
登录“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系统网”,确实可以查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有一名法官叫王翔,也是女性。不知道是不是同一人?
2015年6月2日,原告王翔经被告建设银行恩济支行工作人员推荐,购买了“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为96.6万元。2018年3月28日,王翔所购基金赎回金额为389518.05元,本金亏损了576481.95元。
王翔购买基金时,银行对其做了风险评估,填写了《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选项为“保守投资,不希望本金损失,愿意承担一定幅度的收益波动”、“资产稳健增长”、“您的投资出现何种程度的波动时,您会呈现明显的焦虑”项下王翔的选项为“本金10%以内的损失”,由此银行确定王翔的风险评估结果为稳健型。
王翔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字,但在购买“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时,银行未提供该基金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说明。王翔购买的“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恩济支行系该基金的代销机构之一。
法院还查明,王翔在购买本案所涉基金前,多次通过银行网点购买其他理财产品。诉讼中,银行称王翔购买的基金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风险”,与评估结果“稳健型”相匹配;王翔则称“中风险”等级已经超出了其风险评估结果“稳健性”的风险承受能力,银行属不当推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恩济支行赔偿原告王翔损失576481.95元及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损失;驳回原告王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建行不服,上诉二审,被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行还不服,北京高院申诉,最后也被驳回。
根据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王翔购买基金过程中,银行提供了推介具体基金、在银行完成购买行为、进行了风险评估等服务,不仅是涉诉基金的代销机构,与王翔已经构成了理财服务法律关系。
可以说,所有的民事案件,所有的裁量权都掌握在办案法官的法律司法解释适用权手里。因为,法条不可能面面俱到的规定出适合每个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形,个案的释法司法需要法官将案件的具体情形归类到相应法条和主观过错程度认定上。具体到本案,归纳起来,核心争议只有一个,那就是银行在推介原告王翔购买理财基金时,是否尽到具体的书面说明义务和两方的过错程度。
这个案件之所以引发争议,是因为这个判决突破了一般人的常识性理解。
行文至此,法萌君想到了另外一类案件,在法院裁判职业打假人索赔案件的判决书中,往往都会有诸如此类的一句话:打假人“曾多次提起多起涉食品安全类诉讼,由此可知其对于产品质量和规定有高于普通消费者的关注度,有较高认知能力”,打假人“在购买时未注意查看标注于标签显著位置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未当场就发现涉案商品超过保质期,明显不合常理。”,故其主张的十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具有“金融案件审判领域的专家”头衔的原告,购买了“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遭受损失,是否应该按照或高于普通人对“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一般理解去司法衡量那?是不是也可以理解,既然“金融案件审判领域的专家”头衔的原告的诉请都支持了,普通民众的类似诉请,在法院更会支持了?
如果类似案件法院都能按照这个司法标准严苛银行的提示义务的话,法萌君力挺这份判决;如果类似案件法院仅支持这一个案件而驳回其他的话,法萌君认为这样的判决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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