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有法院开始启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了,债权以后会不会普遍遭遇债务人“破产”?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10-12


昨天,8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发布的一则《个人债务集中清算管理人公告》在网上热传。不少网友惊呼,个人破产制度终于开始实施了,也有人开始担心,以后借钱会不会被“破产”了。



细看上面这则《公告》,内容类似于企业破产程序,但也有很大不同,其将破产清算组织直接指定给了某律师事务所,但不免让人疑问,这个律所跟破产债务及破产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清算对谁负责,费用由谁承担?企业破产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则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

网上查询可知,目前,各地法院正在处理的个人破产清算程序并非个例。



2018年10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做《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其中提到,“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案件有关的救助制度也不完善。”,“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不属于申请执行的范围,不能进入执行程序。”,并提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的建议。


2019年5月8日,旨在通过建立强制执行程序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为“执行不能”案件找到退出路径,浙江台州中院向社会发布了台州法院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创新执行退出路径的相关情况及《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号称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



根据介绍,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债务原因,且债务违约时间在1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请。

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在执行程序查找财产的基础上,对债务人一定时期内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管理人债务清算后,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


如果,债务人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的,则不适用个人债务清理。债务清理终结后,债务人要完成执行退出宣誓。法院可对债务人作出“行为保全令”,对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结束后一定期限内的相关行为和身份资格进行限制。

“行为保全令”规定,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结束后的4到6年期间,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和限制其相关身份资格。“比如,债务人不能从事金融等高风险的经营性行业,不能担任公司股东、高管,不能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每半年向管理人申报财产等等。债务人在“行为保全令”期期无违反规定行为,期满后则可免除债务,回归正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



2019年7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也包括“分布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内容。“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根据我国目前的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法院强制执行制度,申请执行人将案件申请执行到法院以后,执行人员采取了一定的查控财产执行手段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一般会采取终结本次执行活动的措施,将该执行案件“挂”起来,等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将该执行案件恢复执行。这也导致了法院需要执行的案件越积越多,申请执行人需要时时盯住“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终身背负执行案件。


法萌君认为,根据浙江多地法院公布的《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本质上就是有条件的免除被执行人所负债务。这不仅关系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问题,更关系到法院公信力和社会诚信力的问题。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实行的前提必须是建立完备的财产公示制度基础上。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达到的效果保护的是善意、诚信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债务人,否则这项制度就是失败的。如果不建立完备的财产公示前提和基础,再完备的财产调查制度和手段,也不能排除恶意被执行人预谋已久的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倾尽一切手段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被执行人已经失去彻底偿债能力,如果被执行人的拆产来源和分布都不掌握公布的话,谈何个人破产?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实行的前提是建立完备的社会诚信惩戒体系。要防止了“破产我一人,富了全家族”的情况出现,达到不到万不得已,不想也不能轻易申请个人破产的效果。在法院执行阶段及诚信考验期内,要对被执行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个方面进行诸多限制。这种限制的是否有力有效,直接关系到是否有人会积极寻求个人破产保护,也对其他社会成员起到示范作用。

最后,个人破产制度实行的前提是阳光透明的法院破产执行规程,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法院前期采取的执行查控手段、选任破产组织的公正中立、破产诚信考验期惩戒措施的执行到位、违反破产规程行为的惩处惩戒及破产后发现之前恶意规避行为的责任追究等等,均需要向申请执行人公开,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监督。直白讲,法院主导下的个人破产制度,实际上就是司法公信力背书下的被执行人债务免除。



有人提出,在目前一些人的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不强,覆盖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尚未形成,多头开户、各种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甚至转移资产到国外等多形式逃避法院执行手段层出不穷,虚假诉讼、拖延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没有得到遏制,贸然出台经过一段期限免除被执行人债务的“个人破产执行”制度,会不会引发大面积积极寻求“个人破产”,导致“合法”保护“违法”、“诚信”保护“失信”?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释放市场活力,让不堪重负的债务人经受一定时间的诚信、人身惩戒之后重获新生,也让申请执行人打消“官司赢了法院就得保证执行回钱”的幻想;但是,如果运用的不好,也会导致社会上恶意逃避债务成风,道德诚信问题进一步恶化,司法公信力损伤的局面,

列出一个官方数据吧。4月18日,国家发改委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截至3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49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动车 高铁票571万人次,限制购买 飞机 票2047万人次。


接近1400万人的失信人,以后法院判决胜诉的案件会不会大面积的遭遇个人“破产”?你怎么看?


 

往期文章:个人破产制度来了,以后欠钱不用还了?


往期文章:个人破产?台州中院出台全国首个“个人债务清理审理规程”


往期文章最高法院:“执行不能”不属“执行难”,是当事人应承担的风险


往期文章一法院院长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逮捕:八例法官枉法裁判罪的构罪案情汇总



        

本号原创文章,未经授权,禁止其他媒体转载。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