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北京高院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研讨纪要(附:相关法律规定合辑)

烟语法萌 2020-02-2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的通知


各法院民庭:

市高院民一庭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举行专题研讨会,会后对研讨情况进行了汇总,形成了《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现将该纪要下发(见附件),以供你们在审理案件时参考。审理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北京高院民一庭 2016年4月15日)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诉讼程序,近年来,全市法院已经审结了一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初步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市高院民一庭对这些审判经验和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目前,部分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部分问题分歧仍然比较大。现将形成基本共识的部分汇总如下,供全市法院民庭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一、案由
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未作修订前,案由统一暂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
二、管辖和审判组织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原诉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由原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三、第三人范围
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归责于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处理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属于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起诉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六个月”性质上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第三人逾期提起撤销之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通过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等其他方式寻求救济的,起诉期间不因此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第三人对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间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六、民事权益的范围
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受侵害的“民事权益”通常是指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股权等。
多数意见认为,以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的,一般裁定驳回起诉,但原诉当事人利用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以致享有金钱债权的第三人无法行使撤销权的除外。


七、就婚姻案件财产部分提起撤销之诉的处理
第三人认为婚姻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关于财产部分的处理有错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就对其不利的财产处理内容提起撤销之诉。
八、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依据《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要求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与原审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案外人申请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一般不予准许。第三人要求变更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他案外人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诉讼请求的确定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原审案件当事人一般不得提起反诉。
第三人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主文无异议,仅对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提出异议并要求撤销或变更的,经法院释明第三人坚持该诉讼请求不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人另行起诉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符合《民诉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应当依据该规定处理。
十、诉的合并
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同时对原审诉讼标的提出确认权属、履行合同等主张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如果该请求系作为认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基础的,一般应当合并处理,但第三人与相对方之间约定有仲裁或管辖协议、合并审理会导致案件过分迟延或涉及其他案外人利益的除外;对于前述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并告知第三人可另行起诉。
多个第三人对同一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可以合并审理。
十一、保全程序的适用
第三人在撤销之诉案件中申请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主文确定的特定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并依法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条件的,应予准许。但该特定标的物正处于执行程序的,适用本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
十二、诉讼期间的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不中止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且其已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可依第三人申请裁定在其请求撤销或变更范围内中止执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机构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法院执行机构。
十三、审理范围和诉讼请求的处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应当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不得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法院应当释明第三人提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全部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审理第三人诉讼请求确有理由的,应当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内容;第三人同时主张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成立,且要求做出改变判决的,可以对原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其权益的内容做出改变判决;第三人主张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或者其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诉讼在审理程序上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范围。
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内容被撤销的,未撤销部分继续有效;原二审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被撤销的,原一审判决、裁定视为同时撤销;法院判决改变的内容对全部当事人有效。
十四、判决主文及理由的表述
实践中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法院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表述为:撤销北京××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第×项)。
(二)法院判决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表述为:撤销北京××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第×项),并判决驳回原诉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或者表述为:改变北京××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第×项)为:××××。
(三)法院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第三人权益内容的,应在判决理由中告知第三人以及原诉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撤销范围内的民事权利义务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起诉。
(四)法院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部分内容的,应在判决理由中告知原诉当事人认为剩余部分内容利益失衡或者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基础已不存在的,可以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十五、调解的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与原诉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出具调解书。为避免该调解书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之间的冲突,调解书中可以表述原诉当事人放弃申请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不能有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表述。
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同时对原审诉讼标的提出确认权属并合并审理的,对于该确权之诉的调解,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调解,防止出现虚假诉讼。
十六、诉讼费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根据第三人提出撤销请求范围所涉及的金额或价款为基数计算诉讼费用的缴纳数额,撤销请求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件收取。
多数意见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对原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不予处理,但法院作出改变判决的除外。
十七、重复起诉的处理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被判决驳回后,在法定期限内又以其他理由对同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多数意见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十八、上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第三人要求撤销或者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的,原诉案件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十九、标的物转让情形的处理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主张的特定标的物在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已经转让给案外人,经审查第三人请求确有理由的,可以判决撤销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但不得直接对案外人受让的标的物进行处理。第三人可另行提起诉讼与案外人解决相关争议。
二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原诉当事人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中止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应当恢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提起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并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经审查该案外人属于原审诉讼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经审查该第三人作为案外人曾经申请再审已被法院以实体性理由裁定驳回的,对该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十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滥用的处罚
第三人与原诉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滥用撤销之诉诉权的,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权益受到侵害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二十三、适用
本纪要仅供参考,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从新规定。



 相关法律条款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二百九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第二百九十七条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百九十九条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百条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百零二条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往期文章:最高法院裁决:《行政诉讼法》中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理解?


          往期文章:最高法三巡: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


          往期文章:最高法公报案例释义:什么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往期文章:业主被盗,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偿?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