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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出借身份证 “被老板”,涉案不免责!

烟语法萌 2020-02-22

导读:出借身份证风险多多,一旦所托非人,就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现实生活中,将个人身份证暂借他人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是为了办理一些证件或手续,有时是借去代买火车票,登记住宿等。然而,出借身份证风险多多,一旦所托非人,就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查处浙江省衢州市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过程中,当检查人员电话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要求其做询问笔录时,刘某对自己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表示很惊讶,并反复强调肯定是稽查局弄错了。这引起了稽查局工作人员的警觉,经过对该公司注册设立过程的具体调查及刘某的回忆,真相浮出了水面。

去年5月,刘某为了办理银行贷款,听信了衢州某贷款公司业务员吴某“以企业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速度快且利息低”的说辞,将个人身份证信息等相关材料交给吴某,并在其一步步的引导下,进行了工商电子签章及法定代表人实名认证,成立了衢州市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后,吴某告诉他,仅拿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已无法办理贷款,需要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领票记录的话,银行会认为这家公司不是“空壳”公司,有实体经营,更有利于快速放贷。于是刘某又向税务机关申请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并领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领取之后,刘某按照吴某指示,将工商营业执照、公章、税控盘、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企业正常经营需要的证章、发票等都交给吴某保管。

几天后,刘某向吴某询问银行贷款的事,吴某声称已递交资料,很快放款。但刘某等待的贷款却迟迟没有到账,多次联系吴某未果后,刘某以为贷款暂时还放不了,就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也没有追问他本人申请领购的发票及印章的下落,直至其本人注册设立的公司因虚开立案被查,刘某才发觉大事不妙。



根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8号)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有关规定,该公司因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应追缴公司相关的税费及滞纳金等。

同时,因刘某本人亲自完成实施工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实名认证、公司注册设立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系列行为,现因公司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刘某已无法以不知情作为免责理由。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他,将根据公司虚开发票涉税金额的大小及违法事实的严重性等具体情形,面临阻止出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融资受限等一系列风险。此外,还将被依法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如果虚开发票的涉税金额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将面临刑事追责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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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信〔2019〕128号


全文有效

2019.6.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商环境得到显著优化,创新创业活力得到有效释放,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法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扎实开展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有效回应公众期待和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商事登记权威性和“放管服”改革成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做好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应对群众诉求


      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以下简称被冒用人)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


       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登记机关及时做好记录。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


      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二、做好公示和调查工作


      登记机关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登记机关要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


      利害关系人主张与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的股权存在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的,登记机关应中止调查,并相应延长公示期。


      三、审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公司在调查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但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


      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登记机关应将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送达冒名登记的公司及被冒用人。在调查过程中已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该公司。



      四、准确公示撤销信息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在登记注册系统标注作出撤销决定的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公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被撤销登记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销决定的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恢复公示冒名登记前的信息,同时公示撤销冒名登记相关信息。撤销公司注销登记的,公示注销前的信息,并标注“已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


      撤销冒名登记所形成的全部材料,要单独立卷,归入公司登记档案。


      五、强化信用惩戒


      总局建立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登记机关负责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可以进行严格审查。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逃避债务、偷漏税款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登记机关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因冒名登记导致的被冒用人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停止执行。登记机关应及时更新数据,解除信用约束措施。


      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登记的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公司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七、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要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及时推送撤销冒名登记相关数据,推进被冒用人无辜受限问题的解决。


      八、做好工作保障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撤销冒名登记的细化措施,明确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审批权限、档案管理等。要按照总局相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做好公示系统优化改造,及时调整登记注册系统,为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以及撤销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等备案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相关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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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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