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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舌”培根受贿案——英国历史上最后一起法官受贿案

烟语法萌 2020-02-22





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一1626年),英国文艺复兴时期最重要的散文家、哲学家、唯物主义哲学家、实验科学的创始人,是近代归纳法的创始人,又是给科学研究程序进行逻辑组织化的先驱。他不仅在文学、哲学方面成就显赫,还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里同样建树颇丰。


培根是一位理性主义者而不是迷信的崇拜者,是一位经验论者而不是诡辩学者;在政治上,他是一位现实主义者而不是理论家。他曾在《新工具》中说过:“知识就是力量。


培根推崇科学、崇尚知识,一生追求真理。他被马克思誉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近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是被誉为“法律之舌”、“科学之光”、“实验哲学之父”,“是近代自然科学直接的或感性的缔造者”,也是现代生活精神的伟大先驱。


其著作有《学术的进步》、《新工具》、《论科学的增进》、《学术的伟大复兴》、《培根随笔集》及《培根论人生成就》等。其中《培根随笔集》是英国随笔文学的开山之作。


弗兰西斯·培根关于法律领域的名言更为法律人所熟知:“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弗兰西斯·培根生于1560年,他的父亲担任英国的大法官和掌玺大臣,他的母亲是文艺复兴时期的一个博学多才的贵族妇女。早在孩提时代,培根就被伊丽莎白女王称为“我的小掌玺大臣”。1582年,21岁的培根取得了律师资格。二十三岁时他被选为英国下议院议员。1617年,出任掌玺大臣,1618年被任为英国大法官,一个与美国法院院长大体相等的职务;同年被封为男爵;1621年被封为子爵。


培根是英国哲学家、思想家、作家和科学家,培根还是一位散文家。其在1624年出版的《论说文集》,文笔非常优美,其中有很多名句:“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灵秀,数学使人周密,物理学使人深刻,伦理学使人庄重,逻辑修辞之学使人善辩;凡有所学,皆成性格。”他关于法律领域的名言更为法律人所熟知:“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但如此深明事理、充满智慧的人,却在担任英国大法官期间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贿赂,最终被定罪处罚。尽管这其中有对手的政治目的,但毋庸否认的事实是,培根的受贿行为亵渎了司法的神圣性。


事情发生在1621年,培根被国会指控贪污受贿。培根在审判奥贝里案时久拖不决,奥贝里委托朋友送给培根大法官100英镑,培根接受了钱,并许诺奥贝里能打赢官司,结果这个官司依然被久拖不决。奥贝里给培根写了几封信,一直到最后一封,他才得到答复,培根大法官傲慢地告诉他:“别纠缠我,否则我抓你下狱。”不久案件审理了,奥贝里得到一个对自己非常不利、非常苛刻的判决。接着培根又收受了艾格顿400英镑,但却最后让艾格顿败诉。


如此不按潜规则的操作,注定权倾一时的培根一定会东窗事发。几名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当事人到下议院控告培根受贿。下议院专门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对此进行调查。培根以自己的名誉担保否认受贿。但调查委员会收集了28件物证:价值800英镑的饰盒、价值500英镑的钻石耳环、价值50英镑的金扣子等。


在培根那个年代法官一直是受贿的。在培根受贿案发生70年前,勇敢的老主教拉蒂莫就曾谴责过这种受贿行为:“他们都喜欢贿赂。贿赂是一种高尚的偷窃。它是由富人进行的。不是做出不利于穷人的判决,就是取消穷人的诉讼。这是王公贵族们的一种高贵的偷窃行为。他们是行贿者。现在他们称之为体面的赏钱。揭开它们这层好看的幕布吧,恢复它原来的名字——贿赂吧。”


在被指控阶段,培根曾以社会风气不好,来替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他在致白金汉公爵的一封信中说:“我认为自己的双手是干净的,良心是清白的,但是在我们这个时代,哪怕担任大法官的是使徒约伯或任何其他人,他们也随时可能被指控犯下最丑恶的罪名。因为在这个时代,不仅犯罪已成为一种时髦,而且诬陷也成了时尚。”培根甚至还在议会中曾这样说:“诸位请注意,犯下这一罪的不仅是我,而且是这个时代。”他想以此理由来开脱或者减轻自己的罪责。


1621年4月22日,培根最终认罪,承认共接受了28次贿赂。上议院最后作出裁决:撤销培根御前大臣职务,支付罚金及赎金四万英镑,监禁于伦敦塔内,永远不得担任公职,不得竞选国会议员,不得进入宫廷。



身居大法官高位的培根薪俸不可谓不高:1608年,培根的年收入是5000英镑;十年后,年收入增至16000英镑。但如此丰厚的收入抵不住他的挥霍无度,据说,培根非常讲究感官上的舒适,不但自己穿着华丽的服装,而且40名男佣女仆也得穿一律的用西班牙皮革制成的靴子,他不断地用奢侈品饰扮自己,还有灯红酒绿的“雅好”,如此追求一流的物质生活,当常常是入不敷出,“寅吃卯粮”,债台高筑。


但同时,在自身原因以外,英国哲学家罗素在《西方哲学史》这样评论培根的腐败:“在那个年代,法律界的道德有些废驰堕落,几乎每个法官都接受贿赂,而且通常双方的都收。”罗素说到培根:“他的获罪本是一场党派争哄中的风波,并非因为他格外有罪。”罗素说当时英国法官收受礼物是普遍风气,并不影响他对案件的判决,事实上培根的被处罚更是因为政治上的原因。


难怪罗素为其辩解,培根所处的十七世纪初,斯图亚特朝的宫廷已经无法同伊丽莎白女王朝同日而语,以宫廷自上而下的贿赂风行,伦敦成为英国的经济中心和消费中心,在伦敦西区出现了以宫廷为中心、以大贵族豪宅为卫星官邸的巨大消费社会,以往稀有的奢侈品在英国已经到处可见。英国宫廷在时人看来,“散发着贿赂、嫉恨和腐败之气息”,法官亦不例外。


英国历史上很少有腐败的法官,因为英国人对腐败的法官尤其痛恨,他们知道腐败的法官对正义和法律造成的破坏会有多大。然而培根作为思想家依旧是清醒的,在1626年4月9日,他去世了。他对自己的裁决是:“我是英国这五十年中最公正的法官。但在这200年中,它(指对自己的判决)是最公正的判决。”


虽然后来培根的罚金和监禁皆被豁免,但他却因此而身败名裂。后来培根闭门著书,虽生活颇为凄凉,却在学术上卓有成就,最终于1626年4月9日,在一个寒冷的风雪夜里因做实验感染风寒而去世。培根死后,亨利·沃登爵士为他题写了墓志铭:圣阿尔本子爵,如用更煊赫的头衔应称之为“科学之光”、“法律之舌”。


注:本文综合来自网络

法萌君语人性和道德经不起考验,即使是培根这么通事理的法官,还是制度来得可靠。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权利法案》,规定以后国王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任何法律的效力,也不能决定任何人可以免受法律的制裁等等,真正把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里。

    

制度是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无法做坏事,而不好的制度,则可是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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