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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教师450万首付买房差点“被跳票”!虚假诉讼被立案……

烟语法萌 2020-02-21


“被查封的房子已经过户了,这是你们送给我们最好的重阳节礼物!感谢检察官!”今天是重阳节,许先生和李女士又一次给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检察官打来感谢电话。

9月30日,这两位退休老教师从北京专门赶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送来一封亲笔所书的感谢信,感谢检察机关为他们伸张正义,帮助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挽回了巨额财产损失。 
 
许先生、李女士夫妻俩从教师岗位上退休后,前年卖掉了天津旧房,拿出一辈子积蓄,交给儿子在北京购置房产,打算安享晚年。哪知在向房东孔某支付了450万元的首期房款,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房子已被温州市龙湾区法院查封了,无法过户。 
 
许先生的儿子为了不让年迈的父母担忧,一面“以手续还没办好”、“房子在装修”等理由“搪塞”父母,一面为解决房子的事情奔波于温州、北京两地,但问题一直都没能得到解决。

一年多后,许先生夫妻俩还是得知了“房子可能要没了”的坏消息。于是,夫妻二人来温州向各部门反映问题,最后找到了龙湾区检察院。 


 
该院控申部门在认真听取了两人的申诉后,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释法,同时,借助该院值班律师库平台,为两位老人及时安排了法律援助律师,为他们提供进一步的法律帮助。 
 
此后,该院控申部门对许先生夫妇俩提出的监督申请及时受理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民行部门。民行部门收到案件后,通过调取法院案卷、银行转账记录、约谈相关当事人等途径,力求还原事实真相。 


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判,该院发现案件存在重大疑点:


向温州市龙湾区法院起诉房东孔某要求偿还450万元借款,并申请法院查封房子的邵某是孔某的亲戚,邵某在出借该笔款项时刚刚参加工作,并且他无法说明这笔款项的合法来源。
更巧合的是,邵某提起诉讼并申请查封北京房产之时,正是房产中介向房东孔某发出通知过户告知函之后的十余天内。而在许先生与孔某房屋签订合同后,北京的房价出现了明显的上涨,要求过户时的房屋价格已明显超出原先合同签订时的房屋价格。 

根据以上种种疑点,该院认定邵某等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决定对邵某等人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经办检察官的说服教育下,邵某不仅对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还主动提出向龙湾区法院申请解除对北京房屋的查封。 
 
国庆节前,许先生的房屋已经顺利过户,夫妻俩也对邵某等人的行为出具了谅解书。 
 

来源:正义网



阅读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点归纳


转自检姑娘讲故事,有删减

一、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假诉讼?
 
(1)行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2)危害结果: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主观:故意
(4)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本罪行为应从重处罚。
 
二、虚假诉讼罪的适用的诉讼领域?
 
依据罪行法定原则,虚假诉讼罪仅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对于用捏造事实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三、什么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1、  必须是“无中生有”的行为

如存在小额债务关系,虚构存在大额债务关系去提起诉讼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假诉讼

2、可以是单方也可以是双方(或多方)恶意串通的行为

这一点与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有所区别,民事诉讼法中的虚假诉讼仅包括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范围覆盖几乎所有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破产、执行等等。如司法解释列举的七种具体表现形式: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4、注意捏造不仅包括“虚构事实”,还包括“隐瞒真相”。

如解释规定的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也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5、除了提起诉讼,还包括申请执行以虚假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或以虚假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参与财产分配等行为。
 
四、入罪标准是什么?

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解释列举了如下情形:

1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然也妨害司法秩序)的情形,即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4种妨害司法秩序(当然也很可能因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开庭审理、制作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立案执行等。

2种特殊情况降低入罪门槛的情形:多次实施或曾因实施该行为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刑事追究。

五、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解释列巨额了六种比较典型的情形:

(1)财产保全→100万

(2)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制作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立案执行,或者多次实施本行为,达到了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程度

(3)让他人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或者被强制执行→100万

(4)致使债券无法实现→100万

(5)非法占有了财物→10万

(6)导致他人因为不履行虚假诉讼做出的判决裁定而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受到刑事追究
 
六、罪名竞合怎么处理?

(1)       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与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竞合时,属于想象竞合,选择处罚较重的那个

(2)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本罪触犯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渎职犯罪时也是哪个重是哪个

(3)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通谋参与虚假诉讼的,同时触犯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等罪时,还是哪个重用哪个

(4)       终于有一个不是哪个重有哪个的情形是: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裁判文书的行为,定280的伪造文书或者307的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嘛?

可以适用于一般主体,不适用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本罪。
 
八、管辖如何确定?

由犯罪地,即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管辖。

但是要注意,如果存在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其中的情况,为了回避,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移送。
 
注:以上学习笔记系检姐姐个人学习司法解释所做记录和思考的整理。主要学习材料是2018年9月26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就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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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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