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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被填空”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烟语法萌 2020-02-22


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存在大量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和《劳动合同法》的刚性要求,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勉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想出了不少规避责任的“新招”。


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勉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文本会保留一些空白处,可根据单位的意愿随时更改。这都会为劳动者以后维权埋下隐患。


案件回放

赵先生入职某安装公司时,公司拿出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内容、时间、休息休假等重要内容均空白的合同说,想干就签字。为了得到这份工作,赵先生只好签字。工作9个月后,赵先生认为工作太累,自动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3400元。

仲裁裁决后,赵先生不服,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申请对空白合同予以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意见为:该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即钢笔字手写部分,书写时间与合同尾部赵先生签名时间非同一时期形成。且该公司承认只签订了这一份合同,未曾交给赵先生。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赵先生的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根据笔迹鉴定可以确认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该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内容、时间、休息休假等重要内容均没有经过协商,合同空白处均没有填写,应视为劳动合同重要内容没有约定,同时,公司没有将其中一份合同交赵先生持有,应视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以上案例来源:中工网---《吉林工人报》)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实际用工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劳动合同应当书面化,为要式法律行为,其立法意旨在于规范、证明劳动关系以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权益,签约的效果是使劳动合同生效,即确认劳动关系而非建立劳动关系,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将受到同等的保护。

 在劳动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处于主动、积极和权力干预的地位,与员工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对于劳动合同及委托书中除原告签名之外的字迹系何人何时所填写陈述不清,法庭对于原告关于签约过程及劳动合同期限的陈述予以采信,认定被告在签约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其不应当以恶意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而获利。根据上述分析界定,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视为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承担劳动合同法律责任。(以上来自《人民法院报》)


用人单位想借助空白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和空白的劳动合同占劳动者的“便宜”,以为只要合同是空白的,用人单位想怎么填就怎么填。殊不知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而法官判令“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属合理、合法。


     

如上图,其他协商,如是手写填上去,填上去的内容首先要合法,二是在手写填上去的内容上要盖上公司公章,三是在手写填上去的内容上要员工盖上员工手印,代表是和员工共同协商的结果。这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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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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