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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遇办案法官散步,男子上前掐脖拳打,后悔已经来不及:判刑一年

烟语法萌 2020-02-22



“法官,你不解冻我的银行卡,你给我小心点!”

“法官,就这个案子,你和我梁子结大了!”

......

这是啥情况??

赤裸裸威胁恐吓法官

这还不够,居然还动手殴打法官


2017年4月17日,明溪法院在办理某银行与李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李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5万元并支付利息、复息81511.53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不配合处置财产。

执行法官依法评估李某房屋价值,准备拍卖,依法冻结李某妻子的银行卡。

为此,李某对执行法官工作产生不满。
2018年11月23日,李某收到抵押房产评估报告后打电话对案件承办法官进行威胁恐吓,同时以其有其他申请执行的案件未执行到位为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9年6月2日晚上,李某看到其案件的承办法官在河滨公园步道散步,上前掐住执行法官脖子,将其推到公园的护栏上,并用拳头击打脸部及腹部。
2019年6月13日,李某被明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19年8月1日,李某偿还银行所欠款项人民币125万元。

法庭上,李某后悔地表示自己太冲动,无视法律,该执行法官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已帮自己追回损失20余万,自己居然动手殴打执行法官。李某表示认罚认罪,同时缴清所欠款项125万元。

明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履行了还款义务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以上转自:三明中院)

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事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也是建设法治中国,树立法治权威的必然要求,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王某乙妨害公务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持执行裁定书,至被执行人王某甲名下的被执行房屋进行现场评估工作。王某甲的儿子即被告人王某乙手持水果刀,阻止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室内开展评估工作,并将房门锁闭后离开现场。在盐城市亭湖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到场后,相关人员依法将门锁打开,并进入房屋内开展房屋现场评估。被告人王某乙返回现场,手持菜刀将法院工作人员赶出房屋,导致现场评估工作未能完成。


处理结果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

付某、胡某辱骂、殴打法官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0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付某与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法官认为租赁期限届满后,付某未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彭某,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彭某并无违约行为,遂依法判决付某向彭某支付占用期间租金损失1944元,驳回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年12月1日下午,付某与丈夫胡某因不服法院判决,来到法院“要求给个说法”。一见面,两人就抓着承办法官大声吵闹。承办法官向付某夫妇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但付某、胡某仍然表示不服,进而对法官大声辱骂并用手勒住法官衣领,企图殴打法官,还踢打、撕扯前来劝阻的法警,导致承办法官衣物毁坏,法官、法警脖颈、胸口多处被抓伤,付某丈夫胡某在被法警控制后仍然出言威胁、恐吓承办法官。


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付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以侮辱、殴打方式伤害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付某、胡某收到拘留决定书后表示服从法院的处罚决定,并对自己给法官和法警造成伤害的不当行为表示悔过。

杨某威胁辱骂法官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曾某、戈某诉被告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杨某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杨某因不服判决,在经一审、二审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后仍出言不逊,并通过微博账号发表言论,指责承办法官“枉法裁判”等,还给法官手机发送短信,声称知道法官家庭住址、子女上学情况,威胁法官及其子女等家人的人身安全。


处理结果


2019年1月6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在充分固定证据基础上,向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对杨某辱骂、威胁法官行为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100元罚款。

刘某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5日10时许,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赵某甲、工作人员赵某乙到长春市宽城区小南街某浴池,向当事人刘某某送达其妻闫某某起诉与其离婚一案的起诉状与开庭传票,刘某某拒不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先后用锤子、菜刀等工具暴力袭击赵某甲与赵某乙,将赵某甲打伤后抢走卷宗。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甲右膝部外伤造成右侧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处理结果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支持。鉴于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宽城区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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