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尚未过户,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1.因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最终取决于是否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权属变更手续,故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该约定并不必然导致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该当事人(异议人)直接通过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以诉讼方式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条件并不完备,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2.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异议人所主张的权益内容及影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范围。法院应综合案件情况,分析判断异议人对争议房屋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而不能仅以其未办理产权登记、不涉及其生活保障以及未占有房屋为由,驳回异议人的诉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0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鸿芳,女,1974年4月3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林,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道和,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森,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邵天朋,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一审第三人:蒲海勇,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一审第三人:郑沙沙,女,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再审申请人关鸿芳因与被申请人王道和、一审第三人邵天朋、一审第三人蒲海勇、一审第三人郑沙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关鸿芳申请再审称:(一)关鸿芳是案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案涉房屋依法已归关鸿芳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案涉房屋虽然登记在邵天朋名下,但自《离婚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案涉房屋归关鸿芳所有。
(二)本案借款的时间发生在2015年,是在关鸿芳与邵天朋离婚后形成,此时案涉房屋已经归关鸿芳所有,不能再用于偿还邵天朋对外所欠的个人债务。
(三)关鸿芳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关鸿芳对诉争房屋的权利系基于《离婚协议书》取得,与通过购房合同取得房屋权利有所区别。从关鸿芳与王道和各自债权产生的时间、内容、性质、功能及发生的根源等方面来看,关鸿芳享有的是将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至其名下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与王道和的债权请求权存在不同,关鸿芳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具有优先效力,能够阻却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四)关鸿芳已占有案涉房屋,且物业费及供暖费一直由其交纳,原审判决认定关鸿芳未占有案涉房屋明显错误。综上,关鸿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王道和答辩称:(一)关鸿芳未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案涉房屋一直由邵天朋及其弟弟对外出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关鸿芳与邵天朋的《离婚协议书》不能对抗第三人,对王道和不发生效力。虽然关鸿芳主张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其所有,但其在离婚后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无正当理由。(三)邵天朋从未向王道和披露案涉房屋归关鸿芳所有,直至执行阶段,关鸿芳才出示《离婚协议书》,协议中将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关鸿芳所有,高额外债由邵天朋承担,故其二人有利用《离婚协议书》恶意串通规避债务之嫌。综上,请求驳回关鸿芳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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