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权法》生效之前,我国的抵押权登记效力模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为“《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确立。在前述规定之下,我国对不动产抵押权一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即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及公示方法;在动产抵押领域,我国对特定动产(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其他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抵押权以抵押合同生效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生效后,我国的动产抵押登记效力模式发生了变更。根据《物权法》第180条、187条、188条、189条及《担保法》第43条之规定,我国对动产抵押权一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以抵押合同生效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生效之前,根据《担保法》第64条之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及公示方法。根据《担保法》第76条-80条之规定,权利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生效要件及公示方法。《物权法》生效之后,根据该法第23条之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及公示方法,但特殊动产除外。根据该法第24条之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法第224条-228条之规定,权利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生效要件及公示方法。审判实践中,遇到同一动产上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应当如何确定清偿顺序?《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精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不再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该法第四十二条所列的抵押财产,就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财产。但在动产抵押问题上,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确立的规则,统一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在担保法的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适用的前提已经不存在,故该条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第65条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384页。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往期文章:最高法案例+详解:“违约金”和“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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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