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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这个县发文:猎捕、食用沂蒙全蝎超过20只,追究刑责!

烟语法明 2020-09-18


来源:鲁中晨报

3月1日,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沂源县森林公安局联合发布《严厉打击猎捕野生沂蒙全蝎的公告》。其中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猎捕、销售、收购、食用野生沂蒙全蝎(东亚钳蝎),猎捕超过20只,追究刑事责任。20只以下,予以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从重处理。



全文如下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森林公安局
关于今春严厉打击采用掀、照等方式猎捕野生沂蒙全蝎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猎捕、销售、收购、食用野生沂蒙全蝎(东亚钳蝎);


二、敬告所有沂蒙全蝎经营业户:


(1)2020年3月20日前,所有收购、销售野生沂蒙全蝎业户、商超将现有所有野生沂蒙全蝎处理完毕,不能处理完的到森林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登记备案封存。


(2)凡标志有收购、出售全蝎带有“野生”二字,一律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收缴。


(3)凡收购、出售沂蒙全蝎的业户、商超必须提供合法来源,否则一律视为野生全蝎。


(4)所有餐饮经营业户有该道菜品的必须提供合法来源,否则一律视为野生全蝎。


从2020年春天开始,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森林公安局将对全县范围内开展高密度巡查,对以任何形式猎捕野生沂蒙全蝎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猎捕超过20只,追究刑事责任。20只以下,予以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从重处理。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举报电话: 3251372、3230741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田  13655333077 (微信同步)
沂源县森林公安局:杨  17805337969 (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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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百度百科介绍,沂蒙全蝎学名全虫,因主要产于沂蒙山区腹地的临朐县、沂水县、沂源县,蒙阴县、平邑县等县,故名沂蒙全蝎。属节肢动物门蛛形纲蝎目,全世界约有1000多种,在中国约有15种,其中分布最广的为东亚蚶蝎,沂蒙全蝎为东亚蚶蝎。


据说其他处蝎子是两钳六腿,而沂蒙地区的蝎子却是两钳八腿,故名沂蒙全蝎,俗称沂蒙十足全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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